開放違章工廠中有「特定工廠登記」(特登)者,設置屋頂型光電

太陽能光電Q&A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草案"有關於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相關規定

第五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用地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

二、廠地及鄰近環境概況:

三、土地使用計畫:

四、營運管理計畫:

(一)計畫期程。

(二)預期效益。

(三)回饋金繳納機制;如採分期繳納者,檢附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回饋金採分期繳納應辦事項切結書。

(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規劃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裝置發電設備面積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但因饋線不足、日照不足、建物結構特殊等因素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濟部指定之太陽能產業公()會評估無法裝置之書面意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免予設置。

 

五、第四款營運管理計畫說明如下:

(一)包括計畫期程、預期效益、回饋金繳納機制等,規定於第一目至第三目。

(二)為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及二0二五年太陽光電二千萬瓩設置目標,申請人應以實際廠房及附屬設施建築物屋頂層面積,依規定比例計算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面積,並得於廠房或附屬設施建築物集中或分別設置,爰為第四目前段規定。

(三)考量各工廠建物客觀條件

不同,倘若有饋線不足、建物四周有遮蔽物致日照不足或建物結構特殊等不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因素者,得出具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濟部指定之太陽能產業公會或協會評估之書面意見,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免予設置,爰為第四目後段規定。

(四)申請人應於提送用地計畫時一併規劃評估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劃;於用地計畫核定後,申請人得以該核定文件作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七條之一所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辦裝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完竣,申請人應於辦理工廠登記時一併檢附能源主管機關發給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完成設置之證明文件。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免予設置者,自無須檢附,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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