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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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

壹、 推動背景

一、 規劃緣起與過程

美國川普總統上任以來強調公平貿易,保護美國就業,並嚴格執行貿易法規。今(107)年以來對全球包括中國大陸採取連串經貿措施,322日則根據「301調查」結果,針對中國大陸所主導大規模技術投資收購與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由關稅、WTO爭端解決、投資限制三大面向對中國大陸進行制裁。

美中之間的貿易衝突,讓國際產業分工出現重組,也對原有的經貿秩序帶來衝擊。為因應美中貿易爭端,已有台商表達回台投資意願。為掌握此波契機,行政院賴院長已於今年1018日第24次「加速投資台灣專案會議」,指示國發會陳主委組成專案小組,研擬「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以廠商需求為導向,整合土地、水、電、人力、稅務與資金等政策措施,並提供客製化單一窗口,積極協助優質台商回台投資,以活絡國內投資,促進經濟與薪資成長,同時重塑產業供應鏈的完整性,厚植台灣未來產業發展實力。

本案經國發會陳主委密集邀集經濟部、科技部、勞動部、內政部、陸委會、財政部及行政院國發基金等單位共同協力規劃,提報118日第25次及1126日第26次「加速投資台灣專案會議」討論,並提報1129日行政院第3628次院會報告。

二、 推動製造業回流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產業關聯統計,製造業向後關聯係數在各產業中最高,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效果較服務業多一倍(如圖1)。近年美歐國家積極吸引製造業回流,即是看重製造業的產業帶動效果。吸引優質台商回台投資,推動製造業回流,將有助於帶動國內相關產業發展,增加經濟動能。

圖 1 向後關聯係數 向.png 

註:「向後關聯係數」,指當對某一產業部門之最終需要變動一單位時,各產業部門必須增()產之數量和,也就是該特定產業部門對所有產業部門的影響程度。當影響度越高越容易帶動其他產業部門發展。

資料來源:依據主計總處100年52部門產業關聯表合併為6部門資料計算(I-A)-1

三、 因應台商需求

本方案係由需求端驅動,因應台商主動表達期待政府協助解決回台投資所涉土地、水電、人力、人才、資金等議題(詳圖2)。全力提供客製化服務,協助台商回流。

圖 2 企業需求盤點.png

貳、 目標與適用對象

鑒於未來3年為吸引台商回台的關鍵期,為確保本方案能確實導引優質台商回台投資,加速如5+2產業創新領域等重要產業發展,促進產業轉型與經濟成長,茲訂定本方案之目標、實施期程與適用對象資格如下:

一、 目標:促成台商回台投資,打造台灣成為全球產業供應鏈樞紐。

二、 實施期程:3年(10811日至1101231日)。

三、 適用對象:需同時具備共同資格及特定資格其中之一項:

(一) 共同資格(須全部符合):

  1. 美中貿易戰受衝擊業者。
  2. 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達2年以上。
  3. 回台投資/擴廠之部分產線須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之企業。

(二) 特定資格(須符合至少一項):

  1. 5+2產業創新領域。
  2. 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3. 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
  4. 自有品牌國際行銷。
  5. 經認定回台投資項目與國家重要產業政策相關。

參、 推動策略與措施

為促成台商回台投資,打造台灣成為全球產業供應鏈樞紐目標,本方案以廠商需求為導向,透過滿足用地需求、充裕產業人力、協助快速融資、穩定供應水電,以及提供稅務專屬服務等五大策略,擬訂推動措施及具體作法,由各部會共同推動,並由「投資台灣事務所」擔任單一窗口,提供台商回台投資客製化單一窗口一條鞭服務,以縮短行政流程,加速廠商落地生產(參見圖3)

圖 3 五大推動策略.png

五大推動策略 

一、 客製化單一窗口(投資台灣事務所)

本方案由「投資台灣事務所」作為單一服務窗口,積極主動拜會有意願回台廠商,並由專人擔任投資人之天使,提供專人專案客製化服務,以縮短行政流程,協助台商快速返台投資。其他投資人對於方案有諮詢需求,投資台灣事務所亦提供服務專線(02-2311-2031)

台商回台投資的申請案件,將交由跨部會聯審會審核。申請案自進入送審階段起,將於2週內完成審核,以利投資人適用後續相關優惠措施。其中,跨部會聯審會係由投資台灣事務所執行長及工業局局長擔任共同召集人,成員包括國發會、工業局、投審會、勞動部等相關部會,指派適當層級之專人代表(詳圖4)

圖 4 審核流程.png

審核流程 

二、 推動措施及具體作法

(一) 滿足用地需求

  1. 提供租金優惠(經濟部)

(1) 返台業者可優先承租屬於經濟部工業局主導開發工業區土地,以「只租不售」方式,提供「前2年免租金之優惠」措施,1廠商申請注意事項包括:

  • 台商優先進駐資格 

1現行適用優惠出租方案之工業區,包括彰濱、台南科技、雲林科技(石榴班區)、花蓮和平等工業區,目前可供立即設廠面積約137公頃。

考量台商租地申請優先受理,故申請人應備妥具台商之證明文件後,由「投資台灣事務所」審認符合台商回台資格始得適用之。

  • 二年完成使用規範為鼓勵快速投資設廠,善用工業區土地資源,明定建廠時程之規範(2年內取得使用執照並按核定計畫完成使用)
  • 產業用地儲備供應工業區土地出租後,將採行「只租不售」,即工業區具保留一定儲備產業用地供應使用。

(2) 若廠商需用到各縣市地方政府所轄工業區,投資台灣事務所將提供中央地方協調平台進行客製化服務。

  1. 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經濟部、內政部) 

依「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提供產業面向容積獎勵機制(詳圖5),強化產業用地使用效率,並導引企業新增投資、投入能源管理。目前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由經濟部或地方政府管轄,且基準容積於240%()以下者為限,經清查共計36個工業區適用(詳表1);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設置之科學園區,則計有8個科學園區適用(詳表2)。

 

表1 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適用工業區彙整表.png

1 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適用工業區彙整表

表2 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適用科學園區彙整表.png

2 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適用科學園區彙整表

圖 5 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 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 容.png

5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

  1. 輔導合法業者擴廠(經濟部)

產業園區外之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之非都市土地時,可依「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辦理。若遇有毗連特定農業區之情事者,則依行政院107525日核定「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特定農業區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處理計畫」,輔導合法業者擴廠。

  1. 擴建產業用地(科技部、經濟部、內政部)

(1) 推動擴建科學園區產業用地

  • 積極辦理新竹園區寶山用地擴建計畫(新增約18.92公頃)、台南園區都市計畫(新增約13.61公頃)、高雄園區非都市土地變更計畫(新增約38.6公頃)
  • 中科二林園區於1075月通過二階環評審查,現已全面啟動公共工程開發(逐步釋出可供出租土地將達265公頃)
  • 橋頭科學園區(預定地評估中)及台南科學園區擴建(規劃中),預計於完成可行性評估、籌設計畫與環評等法定程序後,可於三年後提供產業用地面積約300公頃(各約150公頃)

(2) 運用前瞻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在地產業園區,目前核定桃園新屋頭洲產業園區等17案,預計於110年前可提供用地計有11案,面積170公頃產業用地。2強化工業區公共設施部分,預計可於110年前可活化產業用地計144.33公頃。

(3) 啟動台中精密園區三期開發(12公頃),經濟部將提供台中市政府相關協助,以因應智慧機械產業用地需求。

  1. 盤點土地供給情形(經濟部、科技部)

 

目前可立即供給產業用地約435公頃,包括科技部、經濟部、地方政府開發園區,其中北部44公頃、中部183公頃、南部137公頃、東部71公頃,用地面積將依後續出租售情形滾動式修正(詳圖6)。在未來3年土地供給部分,預估新增產業用地873公頃、新增標準廠房樓地板面積44,788坪,以滿足產業需求,用地面積將依後續實際開發情形滾動式修正(詳圖7)。

圖 6 目前可立即供給產業用地 目前可立即供給產業用地 目前可立即供給產業用地 目.png

6目前可立即供給產業用地

註:用地面積將依後續出租售情形滾動式修正。11

圖 7 未來 3年土地供給預估 年.png 

圖7未來3年土地供給預估

註:用地面積將依後續實際開發情形滾動式修正。

(二) 充裕產業人力

產業人力政策以優先促進本國勞工就業、外籍勞工採補充性為原則。針對有意返台投資設廠而需協助補充人力之事業單位,由勞動部5分署受理求才登記,並提供求才媒合服務。

  1. 運用就業獎勵工具補實所需本國勞工人力(勞動部) 

透過勞工就業獎勵、雇主僱用獎助、跨域就業津貼等三大措施,以協助勞工就業及補實企業人力需求。

  1. 專業人才來台(經濟部、內政部、陸委會) 

協助企業內部調動或引進所需陸籍專業人才,符合現行「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產業科技研究專業人士」、「產業技術人才」來台規定者,由「投資台灣事務所」單一窗口,轉經濟部(投審會)及內政部(移民署)辦理。若不符前揭規定者,經「投資台灣事務所」單一窗口認定,適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45條專案許可規定者,轉陸委會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1. 外勞引進措施(勞動部、經濟部)

(1) 申請廠商應符合以下條件:

  • 全新設廠或擴廠須達一定規模以上:擴廠係指有新增生產線需求者,並於特定製程設備及其附屬設備需互相配合方能發揮功能者;或其同一生產線上有相互關聯足以影響生產作業者。
  • 投資金額須達一定金額以上:新設立廠場、高科技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25千萬元,或其他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千萬元。
  • 高科技產業創造本勞新就業人數100人或增加本勞比率20%;其他產業創造本勞新就業人數50人或增加本勞比率20%,且聘僱本國人納保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提撥工資需達新臺幣3萬元以上。

(2) 引進外勞措施內容

預核機制 

雇主經經濟部認定符合回台投資廠商資格者,得向勞動部申請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取得初次招募函後,於所定期間內申請引進外國人(入國引進許可)不得逾初次招募許可人數之1/2,倘雇主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回台投資案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1/2以上,再申請核發另1/2外國人引進許可。

  • 1年內免定期查核 

雇主依回台投資案引進首名外國人入國滿1年起辦理定期查核,其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首名外國人入國滿1年之當月為基準月份,以基準月份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計算。倘雇主聘僱外國人超過所規定之人數,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超過規定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 依現有Extra制再提高10%比率 

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得於上開3K5級制及Extra機制基礎下再提高比率至10%,所聘僱之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7,000元,但外勞比率仍以40%為上限,且提高10%之外勞名額,得視需求或營運狀況申請重新招募。

(三) 協助快速融資(行政院國發基金)

由行政院國發基金匡列200億元額度,委由銀行以自有資金辦理專案貸款,以協助台商回台投資,活絡國內經濟,促進經濟發展。方案期間若貸款額度提早用罄,得再酌增額度。主要規劃包括:

  1. 貸款範圍:包含「興建廠房及相關設施」、「購置機器設備」、「中期營運週轉金」。
  2. 貸款額度:除中期營運週轉金外,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投資成本80%
  3. 貸款利率:不超過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掛牌利率,加年息0.5%機動計息。
  4. 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含寬限期),寬限期最長3年。
  5. 貸款保證: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對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移請該基金信用保證。 

(四) 穩定供應水電

  1. 確保產業投資所需用水無虞(經濟部) 

政府持續落實開源、節流、調度及備援等4大策略,積極辦理各項水資源建設管理工作,107-108年陸續完成可增加水源每日100萬噸,可確保全台各縣巿產業用水。

  1. 專人協助加速用水計畫申請(經濟部) 

進駐已有用水計畫之科學園區或工業區等計76處投資(詳表3),水源可供應無虞,廠商無須再個別提送用水計畫,由園區管理單位核配用水。若進駐非屬前述已有用水計畫之園區,且每日用水量300噸以上案件,由水利署專人主動協助,及以1個月內完成審查為原則。

表 3 已有用水計畫科學園區 工業及產已有用水計畫科學園區(廠商免個別提送用水計畫).png

表3已有用水計畫科學園區、工業區及產業區(廠商免個別提送用水計畫)

市政府相關協助,以因應智慧機械產業用地需求。

  1. 盤點土地供給情形(經濟部、科技部) 

目前可立即供給產業用地約435公頃,包括科技部、經濟部、地方政府開發園區,其中北部44公頃、中部183公頃、南部137公頃、東部71公頃,用地面積將依後續出租售情形滾動式修正(詳圖6)。在未來3年土地供給部分,預估新增產業用地873公頃、新增標準廠房樓地板面積44,788坪,以滿足產業需求,用地面積將依後續實際開發情形滾動式修正(詳圖7)。

  1. 加速用電取得(經濟部)

針對申請新增設用電場所,台電公司將透過單一窗口及專案控管,加速重要投資計畫及公共建設之用電計畫書核供函作業時間,高壓案件將由2週縮短至1週、特高壓案件則由2個月縮短至1.5個月內函復,以利廠商回台設廠,加速取得電力作業。

  1. 提供穩定電源(經濟部)

 

台電透過公司內部健全維護策略及提升人員運維技能,強化機組平常運轉維護,確保所有機組皆能穩定供電。政府亦積極規劃電廠興建,全力增加供電能力。自106年至114年間,燃氣機組規劃增加889.6萬瓩,燃煤機組則增加40萬瓩。108年起將陸續商轉之機組包括大林新2號機、通霄新2號機、3號機及林口新3號機等,可確保108年起備用容量率達15%以上,備轉容量率達10%以上。

(五) 提供稅務專屬服務(財政部)

為協助台商釐清回台投資相關稅務疑義,財政部提供常見稅務問題說明(詳圖8),各地區國稅局並設立聯繫窗口,提供稅務法規諮詢服務。如台商諮詢案件涉及個案事實認定範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為釐清事實及確定其法律效果,將成立專責小組與台商諮商,以有效處理稅務疑義。16

圖 8 台商常見稅務問題說明.png

8台商常見稅務問題說明

肆、 預期效益

一、 加速台商落地發展:透過客製化單一窗口,及縮短行程流程,全力協助廠商加速落腳台灣。

二、 重塑產業供應鏈:透過台商回流,帶動本土產業共同發展,型塑上中下游產業供應鏈完整性。

三、 提升經濟成長動能:完善的供應鏈將有助厚植產業發展實力,提升經濟成長動能。

伍、 推動機制

本方案以3年為期(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奉行政院核定後,各措施主辦單位據以落實推動。

陸、 結語

美中貿易衝突使部分廠商選擇回台投資,為掌握此一契機,本方案依行政院賴院長指示,盤點廠商土地、水電、人力、資金與稅務諮詢等面向需求,由需求端驅動,供給端切合,提供返鄉台商客製化服務。

本方案有別於以往吸引台商回台作法,對於有意回流廠商,打造客製化單一窗口服務,並力求簡化審核機制,縮減行政程序流程,加速台商回台投資。

透過本方案之推動,將有助於加速台商落地發展,同時帶動本土產業共同發展,重塑產業供應鏈完整性,進而提升經濟成長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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