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經濟部補助臺東縣政府辦理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
太陽能光電Q&A
一、 目的
經濟部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鼓勵地方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提升屋頂型太陽光電設置比例,考量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經費不足、市場供需發展及我國能源轉型之目的,並活絡綠能產業發展,補助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推動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 獎勵資格及條件
(一) 申請資格: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取得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文件者,但屬依法令負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義務者,應予排除獎勵資格。
(二) 獎勵資格:於本縣所轄地區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取得設備登記文件(依發文日期為準)。
三、 獎勵金額及計算方式:
(一) 於建築頂層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之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裝置容量每瓩獎勵金額新臺幣三千元,不足一瓩部分不予獎勵,單一幢建築物累計獎勵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 申請人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為新品且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
四、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相關申請表單於臺東縣再生能源資訊網下載)
申請者應於114年11月28日前(依本府收文日期為準)填妥獎勵款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一式乙份),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者於申請期間內,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申請設備登記文件時,得併同申請核撥獎勵款。)。
(一) 申請表(附表一)。
(二) 申請者身分證明文件: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獨資或合夥者依商業登記法取得之設立證明文件。
(三) 主管機關核發之設備登記文件影本(於申請設備登記文件時併同申請獎勵款者,免附)。
(四) 獎勵款領據正本(附表二)。
(五) 申請者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表三,非屬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免附)。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揭露者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將處以罰鍰。
(七) 其他經申請機關指定文件。
※每張文件須蓋申請者印章,影印文件需加蓋正影本相符章。
※簽章欄位部分若申請者為自然人皆須本人親筆簽名及蓋章,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本府依申請獎勵案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獎勵條件。
(二) 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或申請獎勵項目不符本計畫核定獎勵範圍者,本府得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二次補正皆不齊全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得於退件後,重新向本府提出申請。
(三) 經本府審核通過之獎勵申請案,本府將以函文通知申請人獎勵款核定事宜。
(四) 本計畫應於本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本年度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本府得停止獎勵之申請。
(五) 停止獎勵前之最後ㄧ申請案,其申請獎勵款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獎勵之。
六、 督考及受獎勵者應履行義務:
(一) 申請人應配合執行設置完成後經本府給予獎勵款之日起五年內之示範展示,並同意本府將受獎勵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計、圖像、模型運用於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以達推廣宣導太陽能光電之目的。
(二) 申請人自取得本府核准撥付獎勵款項後二年內,如本府有辦理觀摩活動之需要或為確認太陽光電設備設置情形而派員巡查時,申請人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 申請人未有正常理由拒絕配合本府辦理觀摩活動、巡查者,本府得按情形撤銷其獎勵資格,並追繳獎勵款項。
(四) 受本計畫獎勵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人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任。於二年內發生損害、滅失等情事致該發電設備減損或喪失發電效能者,應通知本府備查。
(五) 本府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巡查後,倘發現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有全部或一部未運轉者,本府得要求申請人說明並限期改善。逾期未能改善或不能改善者,本府得撤銷其受獎勵資格,並追繳原獎勵款。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全部或一部未運轉係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且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通知本府並獲同意備查者,不在此限。
(六) 申請人自取得本府同意撥付獎勵款日起二年內,非經本府同意,不得轉讓該領有獎勵款項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七、 資訊公開
本府對獎勵案件之受獎勵對象、獎勵事項、獎勵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公開於網站。
八、 本計畫內容及附表,本府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