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 畜牧設施分類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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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 種類 | 類別 | 許可使用 細目 | 申請基準或條件 |
畜牧設施
| 養畜設施 | 指畜舍、管理室、廢水處理設施、堆肥舍(含共同處理堆肥場)、死廢畜及廢棄物處理設施、飼料調配或倉儲設施(含飼料桶、水塔、儲水設施)及防疫消毒設施、乳牛、乳羊之搾乳及儲乳設施、種畜隔離檢疫場所、銷售專用承載區、檢驗室、資料處理室及其他經核定之農路、圍牆、擋土牆、運動場、自產乳製品殺菌處理室與其他畜牧設施。 | 一、其最小至最大興建面積如下: (一)種豬每頭五至八平方公尺。 (二)肉豬每頭一至三平方公尺。 (三)乳牛每頭二十五至五十平方公尺。 (四)肉牛每頭五至二十五平方公尺。 (五)乳羊每頭二‧五至四‧五平方公尺。 (六)肉羊每頭二‧五至四平方公尺。 (七)馬每頭二十五至一百平方公尺。 (八)鹿每頭六.六至十八平方公尺。 (九)種兔每百隻一百七十至二百平方公尺。 (十)肉兔每百隻四十至五十二平方公尺。 二、畜舍為密閉式建築者,前點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減少百分之二十;為水簾式建築者,得減少百分之四十。但肉豬舍之興建面積,不得低於每頭○.八平方公尺。 三、採友善式飼養者,第一點所定最大興建面積,得增加百分之三十。 四、申請設置管理室者,每○.一公頃畜牧設施以三十三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為二百平方公尺。 五、設置飼料調配或倉儲設施者,每○.一公頃畜牧設施合計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為九百平方公尺。 六、申請設置隔離檢疫場所、檢驗室或資料處理室,每○.一公頃畜牧設施合計以三十三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合計為六百平方公尺。 七、申請設置自產乳製品殺菌處理室,每○.一公頃畜牧設施以三十三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九百九十平方公尺。 八、申請設置畜舍、廢水處理設施、死廢畜及廢棄物處理設施、飼料調配設施及倉儲設施者,興建高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但設施特殊規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九、申請設置共同處理堆肥場之畜牧場土地面積不得少於一公頃,其最大興建面積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且與畜舍距離不得低於五十公尺。 十、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 |
養禽設施 | 指禽舍、管理室、廢水處理設施、堆肥舍(含共同處理堆肥場)、孵化室、死廢禽或孵化廢棄物處理設施、飼料調配或倉儲設施(含飼料桶、水塔、儲水設施)及防疫消毒設施、鴨、鵝之水池、種禽隔離檢疫場所、銷售專用承載區、檢驗室、資料處理室及其他經核定之農路、圍牆、擋土牆、停棲場或運動場、自產禽蛋洗選室與其他畜牧設施。 | 一、其最小至最大興建面積如下: (一)種雞每百隻十五至六十平方公尺。 (二)蛋雞、白色肉雞每百隻六至三十平方公尺。 (三)有色肉雞每百隻八至三十平方公尺。 (四)放山雞每百隻三十至六十平方公尺。 (五)種鴨每百隻五十至一百平方公尺。 (六)肉鴨、蛋鴨每百隻三十三至五十平方公尺。 (七)種鵝每百隻一百至二百三十三平方公尺。 (八)肉鵝每百隻七十至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 (九)火雞每百隻八十至三百五十平方公尺。 (十)鴕鳥、鴯鶓、食火雞每隻十六平方公尺。 (十一)鵪鶉每百隻十平方公尺。 二、放山雞、鴨、鵝、火雞及鴕鳥之禽舍為密閉式建築者,前點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減少百分之二十;為水簾式建築者,得減少百分之四十。 三、採友善式飼養者,第一點所定最大興建面積,得增加百分之三十。 四、種雞舍、肉雞舍及蛋雞舍採水簾式建築且以籠架多層飼養者,第一點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除以籠架層數。但籠架層數最高不得超過八層。 五、蛋鴨舍以籠架多層飼養者,第一點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除以籠架層數。但籠架層數最高不得超過三層。 六、申請設置管理室者,每○.一公頃畜牧設施以三十三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為二百平方公尺。 七、設置飼料調配或倉儲設施者,每○.一公頃畜牧設施合計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為九百平方公尺。 八、申請設置隔離檢疫場所、檢驗室或資料處理室,每○.一公頃畜牧設施合計以三十三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合計為三百平方公尺。 九、申請設置自產禽蛋洗選室,每○.一公頃畜牧設施以三十三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九百九十平方公尺。 十、申請設置禽舍、廢水處理設施、死廢禽及廢棄物處理設施、飼料調配設施及倉儲設施者,興建高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但設施特殊規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申請設置水池者,開挖深度不得超過六十公分。 十二、申請設置共同處理堆肥場之畜牧場土地面積不得少於一公頃,其最大興建面積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且與禽舍距離不得少於五十公尺。 十三、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 | |
孵化場(室)設施 | 指器具燻煙消毒室、雛禽處理室、儲蛋室、管理室、孵化廢棄物處理設施、防疫消毒設施、銷售專用承載區及其他依生產需要核定之設施。 | 一、其最大興建面積,依每批孵化量計算如下: (一)雞每一萬隻不逾一千平方公尺。 (二)鴨每一萬隻不逾二千平方公尺。 (三)鵝、火雞每一千隻不逾一千三百平方公尺。 (四)鴕鳥每二百隻不逾一千三百平方公尺。 二、申請設置管理室者,每○.一公頃畜牧設施以三十三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為一百二十平方公尺。 三、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 | |
青貯設施 | 指青貯壕、青貯窖及其他生產青貯料之設施。 | 一、其設施申請面積依生產需要核定。 二、應於經營計畫書中,詳細說明容許使用設施之使用目的,並應檢附各項設施之平面圖及配置圖。 三、青貯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過設施坐落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八十。 | |
| 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 | 指將禽畜糞尿肥料化(含原料處理、發酵處理或成品處理等),或能源化(含厭氣處理、脫硫或純化、發電設備、好氣處理、污泥處理等),或材料化(含粉碎、乾燥、混料、造粒等)之設施,與管理室、辦公室、發電機房、倉儲、輸送、污染防治、衛生消毒及其他資源化處理之相關設施。 | 一、其設施申請土地總面積二.○公頃以下者。 二、其設施興建高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但設施特殊規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設置管理室或辦公室者,每○.一公頃畜牧設施以三十三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為三百平方公尺。 四、申請設置倉儲設施者,每○.一公頃畜牧設施合計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為九百平方公尺。 五、應於經營計畫書中,詳細說明容許使用設施之使用目的、使用農業廢棄物種類、數量、來源、資源化處理流程、方式、產物或產品種類、相關污染防治設施之設置與運作、與周邊環境之隔離方式(包括設置隔離綠帶、隔離設施或其他友善環境設施,其寬度應自申請土地地界起算達一點五公尺以上),並應檢附各項設施之平面圖、面積計算圖及配置圖。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以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方式取得營運許可之禽畜糞堆肥場,於原容許使用土地範圍擴、增、改建,並設置相關污染防治設施者,不受有關與周邊環境之隔離方式規定之限制。 六、其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過設施坐落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六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