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114年度補助特定工廠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計畫(115年11月30日前)

太陽能光電Q&A

彰化縣政府114年度補助特定工廠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計畫(11511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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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本縣轄內特定工廠提出申請用地計畫之意願,以加速特定工廠邁向合法化併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同時減輕業者在工廠轉型壓力,於輔助業者同時實現淨零碳排目標,特訂定本計畫。

二、 名詞解釋

(一) 特定工廠: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取得本府核發之特定工廠登記核准函之工廠。

(二) 用地計畫:指依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規定提出計畫。

(三) 太陽光電系統:指利用太陽能電池模板轉換太陽光為電能,並可應用太陽光電發電之設備。

(四) 設置費用:指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及安裝相關費用。

(五) 申請人:本計畫係補助於本縣特定工廠屋頂設置再生能源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之申請人且於本計畫公告日起至1151130日前提出用地計畫者(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人及用地計畫申請人須相同),且應為本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三、 補助對象及標準

(一) 補助對象:

於本縣轄內特定工廠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系統,自公告日起取得本府核發之設備登記,且於本計畫公告日起至1151130日前提出用地計畫申請之設置者(已於本計畫公告日前提出用地計畫者不予補助)

(二) 補助標準:

本府補助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費用,每瓩補助新臺幣5,000元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整。太陽光電系統之裝置容量以設備登記文件記載容量為準;且太陽光電發電設施面積須至少達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本補助計畫經費,本府得視補助情形,酌予調整,另補助款用罄,即停止補助,並公告於本府網站。

四、 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於本縣特定工廠屋頂設置及安裝屋頂太陽光電系統之設備等相關費用,設備應以新品為原則。

五、 補助方式

(一)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人於完成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後,應於公告日後填妥補助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一式2份)向本府申請補助,本案補助至總經費用罄後將不予受理。

1、 申請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1)。

2、 特定工廠登記核准函。

3、 提送用地計畫證明文件。

4、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最新證明文件影本。

5、 補助款領據(附件2)。

6、 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附件3)。

7、 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附件4

8、 支付太陽光電模組及變流器設置費用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及用印】。

9、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成果照片(至少需含建築物整體外觀照片1張、太陽光電全景照片2張及其電子檔)(附件5)。

10、 採購委託書(買受人非申請人須檢附,若相同則免附)(附件6)。

11、 匯款切結書(申請人與帳戶戶名不同時檢附,並附匯款帳戶身分證明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附件7)。

12、 其他經本府指定文件。

(二) 受理方式:

1、 申請補助案依送達時間先後順序進行審查,本府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核簽註應備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

2、 本府應將核定結果及本實施計畫必要通知之事項,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時,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府通知補正之次日起十四日內補正,補正次數以2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駁回。

3、 本計畫應於總預算額度內辦理,以先到先審為原則(以本府收文時間為憑),總預算用罄時,本府得停止補助之申請,並依遞交申請日期列入候補。

4、 停止補助前之最後ㄧ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三) 其他注意事項

1、 如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支應末位受補助者補助金額時,本府得與受補助者協調於所賸餘額範圍內予以補助;如其他受補助者放棄補助款或經本府取消其受補助資格,上開餘額得予以補足。

2、 如遇有前項情形,且補足後仍有餘額時,或補助受理完畢後有預算增列等情形,所餘補助經費本府將依序通知候補申請人於本府指定期限內進行申請及撥款。

3、 本府為辦理本計畫相關事宜,得派員至現場查驗,申請人應予以配合並進行說明,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現場查驗與申請資料所載不符者,得要求受補助者說明並限期改善。若屆期未完成限期改善,本府得予取消受補助資格,不予補助。

4、 受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5、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需符合經濟部能源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等相關法令規定。若因本案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違反相關法令或影響環境品質,致衍生設置爭議時,受補助者依相關主管機關規定進行改善,如未依相關規定改善,本府將通報相關主管機關知悉,且本府得逕予取消受補助資格,不予補助,如本府已撥付補助款,本府得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6、 申請人非建物所有權人時,應善盡告知建物所有權人申請本計畫相關權利義務。

7、 每一件特定工廠(以特定工廠登記編號為準)僅限申請1次補助。

六、 督考及受補助者應履行義務:

(一) 受補助者應配合同意本府將受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圖像運用於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以達推廣宣導太陽能光電之目的。

(二) 受補助者應配合於民國116年前,接受本府或本府委託之承辦單位派員進行實地抽查接受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利用情形及現場資料之收集。倘未配合本府辦理示範觀摩活動及未接受實地抽查者,本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要求追還補助款。

(三) 受補助者應維持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安全運轉,並善盡維護責任。

(四) 受補助者如有將發電設備移轉予他人時,受補助者應將本要點規定之相關義務一併移轉予變更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人。

七、 資訊公開

本府對補助案件之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公開於本府網站。

八、 本計畫內容及附件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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