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太陽能光電Q&A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下列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在一瓩以上且屬定置型者,於設置前得認定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二、風力發電設備。

三、風力發電離岸系統。

四、川流式水力發電設備。

五、地熱能發電設備。

六、海洋能發電設備。

七、生質能發電設備。

八、廢棄物發電設備。

九、燃料電池發電設備。

十、其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前項各款同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下列地點之一者,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合併後裝置容量之級距:

一、同一用電場所之場址。

二、非用電場所同一地號之場址。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設置之土地地號於同一小段或無小段之同一段,且土地所有權人同一。但設置於住宅建物、科學工業園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其他政府機關開發園區、政府機關所有或管理之土地,或土地共有人依契約於其管理之土地設置者,不在此限。

同一申請人設置之同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其設置場址之土地或建物為相鄰或相同者,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合併後裝置容量之級距。但設置於住宅建物,經直轄市、縣()政府專案核准者,裝置容量免予合併計算。

無躉售電能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示範獎勵之風力發電設備,不適用前二項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之規定。

第 六 條  申請人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應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並按設備型別及使用能源種類,分別檢附下列文件:

一、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電業法及相關法規核發之電業籌備創設備案文件影本。

二、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電業法規定核發之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影本。

三、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設置場址使用說明。

(三)設置場址之電費單據。但未供電者,免附。

(四)足資辨識設置場址及位置照片。

(五)經營電力網之電業核發之併聯審查意見書。

(六)地政機關意見書(設置於屋頂者,免附),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地面者,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項目之規定,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四、川流式水力發電設備:農田水利會或水利主管機關出具之圳路使用同意函或其他證明文件。但由農田水利會或水利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認定者,不在此限。

五、生質能發電設備:發電設備所使用燃料來源,應為百分之百農林植物、沼氣或經處理之國內有機廢棄物之切結書。

六、廢棄物發電設備:發電設備所用燃料來源,應為百分之百國內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切結書,及廢棄物燃料來源、製程、熱值、發電效率、進料、成本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說明書。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或第四款至第六款應備文件不全而可以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

申請人申請時未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目或第六目文件,或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申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之申請人,如無需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簽約躉購電能者,得免檢附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至第六目文件。

第 九 條  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人,取得同意備案後,應依電業法規定取得電業執照;並以其電業執照視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

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人,取得同意備案後,應依電業法規定取得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並以其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視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人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於簽約之日起一年內,應完成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及併聯,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備登記;逾期未完成設置及併聯,並申請設備登記或辦理展延,得依第六條重新申請同意備案。

前項規定事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得於屆期前二個月內敍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個月;未於期限內完成併聯並申請設備登記或核准展延者,同意備案失其效力。

前項展延之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申請人之施工情形、技術進步幅度及簽約費率審核之。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同意備案檢附文書說明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1、以自然人申請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以公司申請者,應檢附公司最新登記(變更)事項表抄錄影本。

3、以獨資或合夥申請者,應檢附商業登記核准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以機關或公立各級學校申請者,應檢附正式函文。

5、以其他法人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經報備之非法人團體(組織)申請者,應檢附登記、設立或報備之相關證明文件及管理人或代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設置場址使用說明

1、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及地籍圖謄本影本;未辦理第一次土地所有權登記者,應檢附可資證明該土地所有權之證明文件。

2、設備設置於建物上時,應另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影本。但該建物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者,得檢附使用執照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替代之;該建物依法得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得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免建築執照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替代之;該建物為新建或改建且尚未取得使用執照者,得檢附建築執照替代之。

3、設備設置於雜項工作物或其他非屬建物之構造物時,應另檢附該雜項工作物或構造物之雜項使用執照影本;該雜項工作物或構造物為新建或改建且尚未取得使用執照者,得檢附雜項執照替代之。

4、屋頂型設備申請人非建物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地面型設備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三、設置場址照片需標示組列所在區域與尺寸單位

四、地政機關意見書

1、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地面者,應檢附地政機關意見書;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項目之規定,並取得下列相關證明文件替代之。

(1)用地屬需經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者,應檢附同意容許使用相關證明文件或申請容許使用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相關證明文件。

(2)用地屬需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者,應檢附完成變更編定相關證明文件或經主管機關完成興辦事業計畫書審查相關證明文件。

(3)用地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需辦理變更興辦事業計畫者,應檢附完成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相關證明文件或經主管機關完成興辦事業計畫書審查相關證明文件。

2、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都市計畫工業區、住宅區、商業區用地及非都市土地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者,得免附地政機關意見書及證明文件。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設備登記檢附文書說明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安裝廠商出具之裝置容量證明文件及其產品型錄

1、安裝廠商出具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產品序號證明文件。

2、實際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電能轉換設備之產品型錄,若型錄包含多種產品型號,請清楚標明實際設置之設備型號為何。

3、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產品型錄得依「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登錄作業要點」及「太陽光電模組產品登錄作業要點」同意登錄文件替代之。

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經商品檢驗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檢驗機構證明文件得依「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登錄作業要點」及「太陽光電模組產品登錄作業要點」同意登錄文件替代之。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風力發電設備,風力發電離岸系統,川流式水力發電設備,地熱能發電設備,海洋能發電設備,生質能發電設備,廢棄物發電設備,燃料電池發電設備,其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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