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太陽能光電Q&A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可:
一、 以下列方式之一設置而與建築物整合以取代全部或部分建材,且移除後將致建築物功能減損者:
(一) 頂蓋式:太陽光電模組直接作為全部或部分之頂蓋建材,具供建築物封閉、覆蓋及防水功能(如附件一頂蓋式)。
(二) 帷幕式:太陽光電模組直接作為帷幕牆之全部或部分建材,並具供建築物封閉及防水功能(如附件一惟幕式)。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設置方式。
二、 總裝置容量超過十(峰)瓩,不及五百(峰)瓩。
三、 屬新品設備。
四、 設置成本須高於申請受理年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採用參數之期初設置成本。
前項建築物,須符合建築法第四條規定,且非以軟質塑膠布、硬質塑膠或其他易於拆卸之建材完整包覆。
第 四 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填具認可申請表(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 設置計畫:含裝置容量、模組及變流器之型號及規格、電力品質、系統安全、配置說明、維護規劃。
二、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但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醫院,得以機關函文為之。
三、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圖說。
四、 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影本。
五、 設置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築師設計簽證表(附件三)。
六、 總購置費用明細及每(峰)瓩平均成本之預算書(附件四)。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第 五 條 前條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認可文件;其記載事項如下:
一、 申請人。
二、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型式。
三、 計畫設置之發電設備數量、總裝置容量及設置場址。
四、 其他依法應履行之事項。
前項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三至七人擔任審查委員審議。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記載事項,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取得認可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購置獎勵補助金額每(峰)瓩以新臺幣五
萬元為上限核計。但每一申請案獎勵補助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投資成本約較模板式光電板高一倍,主要原因在於目前設計都是Case by Case的生產,再配合與建築本體的接合填縫、承載、隔熱設計、安全耐用設計保證等多項考量
建材一體型(BIPV)優點
太陽電池模組(module)或陣列(array)被整合、設計並裝置在建築物上,且須符合下列之功應用。
v 有效利用建築物的表面發電,兼具建築物的外表包覆建材之功能
v 替代屋瓦、牆面、窗戶之建材,且可遮陽降低建築物外表溫度
Facade (擴充或取代傳統的外部牆面或玻璃) 、Additional architectural遮陽棚(Sunshade)、雨遮(Canopy)、鋸齒狀外觀設計等、Roofing Systems (A direct replacement toroof)斜瓦屋頂、屋瓦、天篷、天窗、採光罩等
v 與建築物整合設計,須考慮建築物空間利用、結構安全性及美觀之可見度
v 縮短建築施工時間、降低整體建築成本,避免系統設置二次施工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1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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