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二 林業設施分類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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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林業設施分類別規定
設施 種類 | 類別 | 許可使用細目 | 申請基準或條件 | 可申請用地別 |
林業設施
| 林業經營設施
| 竹木育苗室 | 一、溫室或網室興建面積以實際育苗數量而定,每平方公尺育苗以一百株計算。 二、其作業場所及器具貯放等設施面積不得超過苗床總面積三分之一。 三、本細目之溫室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不得超過屋頂面積百分之四十;網室設施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 | 一、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及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容許作林業使用,且已營造森林之土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為林地者。 |
林業資材室 | 限自有土地,並供存放肥料、種子、農具、器皿、林產品等使用,林業資材室坐落之土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者,每○‧一公頃得興建樓地板二十平方公尺,最大樓地板興建面積以二百平方公尺為限。
| 一、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及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容許作林業使用,且已營造森林之土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為林地者。 | ||
林業管理室 | 每次貯放木、竹材達一千立方公尺者得興建四十平方公尺,最大興建面積為一百六十平方公尺。
| 一、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及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容許作林業使用,且已營造森林之土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為林地者。 | ||
流籠纜線設施 | 限點狀使用,並限供運送林產物使用,不得載運人員,且須依照「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物設置規範」設立警告標誌。 | 一、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及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容許作林業使用,且已營造森林之土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為林地者。 | ||
木竹材乾燥室 | 以每次可乾燥木、竹材一百立方公尺為限,其最大興建面積為二百平方公尺。
| 一、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及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容許作林業使用,且已營造森林之土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為林地者。 | ||
林業機具室 | 限供停放林業經營或林產物初級加工機具使用。其興建面積依自有機具邊緣垂直投影使用面積二點五倍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但機型特殊經檢附證明文件且由地方林業主管機關審查屬林業經營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 一、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及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容許作林業使用,且已營造森林之土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為林地者。 | ||
炭窯 | 一、燒製木、竹炭用土窯,每座炭窯興建面積以一百五十平方公尺為限,並得設置遮雨棚,材質不限。 二、最大興建面積為五百五十平方公尺。
| 一、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及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容許作林業使用,且已營造森林之土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為林地者。 | ||
蒸餾爐 | 一、以蒸餾樟腦油及樹木精油為主,每爐興建面積以一百平方公尺為限,並得設置遮雨棚。 二、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 一、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及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容許作林業使用,且已營造森林之土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為林地者。 | ||
其他林業設施 | 一、農路 二、其他 | 一、 本組設施應限林業經營所需且有其必要者,其面積依經營目的及需求核定。 二、 農路如專供林業經營使用,得於無礙國土保安之情形下,以所必要之最小面積核定之;惟如兼有其他農作運銷之目的者,其核定前應先會商農業主管機關審認其合理性及必要性,林業用地並應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林業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 三、 申請其他項目者,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要,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林業經營必要設施者,得依其設施項目辦理。 | 一、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及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容許作林業使用,且已營造森林之土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為林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