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權同意書-有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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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權同意書

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案之設置場址屬區分所有型態且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經本〇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檢視,確認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案已符合□本公寓大廈規約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〇次會議作成之決議。茲同意申請人於〇〇縣/市  區  路() 巷 號 樓之建築物(地號:〇〇;建號:〇〇)設置總裝置容量〇〇瓩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期間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如有牴觸本公寓大廈規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時,願依規定自行負責處理,並同意貴局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後續事宜。特此證明

 

此致

經濟部能源局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

代表人: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地址: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公司須蓋大小章)

 

管理委員會名稱: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公寓大廈地址:                                                           

(管理委員會及主任委員印鑑)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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