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桃園市政府推動設置再生能源實施計畫--儲能設備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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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桃園市政府推動設置再生能源實施計畫儲能設備補助

儲能設備補助簡介

桃園市政府為鼓勵本市民眾及用電大戶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及儲能設備,打造低碳城市之美麗願景,營造優質的居住型態,並帶動再生能源相關系統設置技術與發展,特訂定本計畫。

補助辦法

一、目的: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民眾及用電大戶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及儲能設備,打造低碳城市之美麗願景,營造優質的居住型態,並帶動再生能源相關系統設置技術與發展,特訂定本計畫。

二、名詞解釋:

 ()儲能設備:主要是指電能之儲存設備,所儲存能量可用於應急能源,亦可於離峰用電時段進行儲能,在尖峰用電時段輸出能量,藉此補足尖峰用電,減輕電網波動;其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峰瓩時(kWh),另此設備之電池本體應非為鉛蓄電池。

 ()設置者(申請人):需為用電戶且設置儲能設備規格需大於10kWh以上之設置者,且設置儲能設備之設置者(申請人)應為本國自然人、法人(公法人除外)或團體。

三、補助方式:

 ()補助資格:於桃園市轄內非公家機關之用電戶已設置完成或建置中或規劃中之儲能設備,且該設備應含統計放電時間及度數之功能;另同一設置場址向本府申請補助以1次為限。

 ()補助標準:設置者(申請人)可依下列2種補助方式擇一申請:

 1. 採購置者:須於108年11月1日至109年10月31日間購置儲能設備,每kWh補助1萬元;惟建置經費每kWh低於25,000元,則補助費用不得逾建置費用40%。

 2. 採放電量者:於申請當月份1日起至109年10月31日之週一~週五上午10時至12時或下午1時至5時放電(每月以20日計算),每kWh補助8元,每案最高補助99萬元。

四、補助申請方式: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 申請期間:設置者(申請人)應於109110日至831日。

 2. 應備文件: 

 (1)設置者(申請人)應填妥「桃園市政府109年度推動設置再生能源實施計畫申請書」(附件11份向本府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2)設置者(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3. 設置者(申請人)應備申請文件不齊全者,本府將函文申請者於通知日(本府發文日期)次日起7日內補正,補正次數以2次為限。若申請者屆期未補正或經2次補正皆不齊全者將逕予退件,退件後申請者應重新向本府提出申請。

 ()受理方式:依設置者(申請人)收件日期依序補助,如補助經費用罄即不受理。

 ()其他注意事項:

 1. 如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支應末位受補助之設置者(申請人)補助金額時,本府得與設置者(申請人)協調於所賸餘額範圍內予以補助;如其他設置者(申請人)放棄補助款,上開餘額得予以補足。

 2. 同一案件向本府申請本計畫補助以1次為限,若向2個以上機關或計畫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或相關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命返還已撥付款項。

 3. 本計畫應於本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本年度預算用罄時,得開放已完成儲能設備設置之設置者(申請人)列為備取名單;如獲核定補助之設置者(申請人)未依限於1091031日前完工並報本府核銷者,屆時則由備取名單之設置者(申請人) 依序遞補。另本府得提前公告停止補助申請相關事宜。

 4. 「採購置者補助方式」之 設置者(申請人)應於1091031日前檢附相關請款須備文件送至本府,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本府逕予廢止其申請。

五、經費核定及核銷程序:

 ()採購置者:

獲審核通過之補助申請案,本府以函文通知設置者(申請人)補助經費核定事宜,設置者(申請人)應於本府核定函發文日期次日起至1091031日前應以正式函文之方式檢附相關請款須備文件送至本府辦理,逾期未辦理本府逕予廢止其申請,但情況特殊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符合資格之設置者(申請人),應備妥下列文件請領款項(如為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用印):

 1. 儲能設備完工報告書(採購置者專用)(附件5)

 2. 本府核定補助公文影本。

 3. 補助款領據正本(附件2)。

 4. 原始憑證:支付儲能設備購置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以正本為原則;如因故無法提供正本者,得以影本代替,且須於請領補助款前配合本府辦理原始憑證留存查核事宜,補助經費80萬以上須現場查核)(附件3),發票日期應為108111日至1091031日間。

 5. 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 依其他法規應備之文件。

 ()採放電量者:

獲審核通過之補助申請案,本府以函文通知設置者(申請人)補助經費核定事宜。設置者(申請人)應於1091130日前應以正式函文之方式檢附相關請款須備文件送至本府,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本府逕予廢止其申請,但情況特殊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符合資格之設置者(申請人),應備妥下列文件請領款項(如為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用印):

 1.儲能設備放電量報告書(採放電量者專用)(附件4)(放電量證明文件應清楚顯示補助期間每月放電日期、時間及度數;如部分放電日期、時間及度數無法辨識者,該部分不予補助)

 2.本府核定補助公文影本。

 3.補助款領據正本(附件2)。

 4.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依其他法規應備之文件。

 ()其他注意事項:

 1. 本府為審查儲能設備系統設置情形,得派員至現場查驗,設置者(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受補助經費所支付項目,經本府審核有不符規定或不符原核定目地及用途者,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設置者(申請人)應於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未依限提出或說明未獲本府同意者,該支付項目不予核銷。

 3.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4. 經本府核定補助之案件,如未於期限內向本府申請撥付補助款,且未自行函請本府申請撤銷補助,經本府認定確屬可歸責設置者(申請人)之事由者,該設置者(申請人)不得再申請本府當年度及次年度之設置再生能源補助計畫。

六、督導及考核:

 ()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受補助者應自補助核定日之次月起2年內,申請人應以正式函文之方式繳交每月台電電費單影本及設備放電紀錄報表;並於每月15號前回復台電電費單影本及設備放電紀錄報表後,送交予本府備查。

 ()儲能設備設置完成後,自核定補助日起2年內,本府如有辦理示範觀摩活動之需要或派員巡察時,申請人(設置者)應予以配合。

 ()本申請人(設置者)若於儲能設備設置完成後,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系統有任何變更或異動應以正式函文之方式向本府提出申請及報備。

七、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設置者(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命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並得依情節輕重,於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或作為以後年度補助該設置者(申請人)之參據:

 ()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計畫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儲能設備無故拆除或無正常理由未依計畫規定放電連續2個月。

 ()未配合本府辦理示範觀摩活動、未接受實地抽查或未按時繳交督考資料者。

 ()其他違反本計畫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八、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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