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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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加速工業區的更新與立體化發展

日期:108-07-1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一、前言

為協助企業排除投資台灣的「缺地」障礙,行政院於106116日提出「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等3大策略,以及12項辦法,期於111年時提供1,827公頃合宜工業用地,解決產業用地需求。

考量以新設園區方式提供產業發展所需空間恐緩不濟急,且為因應創新產業發展的時效需求,行政院去(107) 年3 27 日再核定經濟部所提「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下稱原方案),藉提升既有都市計畫區容積率方式,亦即由申請人利用容積獎勵,在原本建築物上「長高」,或拆除建物後用新的容積率重建,以加速工業區的更新與立體化發展,強化產業用地使用效率,並導引企業新增投資、投入能源管理。

鑑於原方案推出後產業界持續表示用地需求殷切,行政院於今(108)年426日核定將原方案擴大適用,並更名為「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加速推動廠房更新立體化,扶植產業自有投資研發、工安環保改善、設備汰舊換新,並強化台商回台投資吸引力。內政部並配合修正《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各直轄市政府亦配合修法,搭配相關審核與控管配套,建立都市計畫工業區專責管理機制,在兼顧環境與經濟發展下,解決企業缺地並加速投資台灣。

二、適用範圍 
 適用都市計畫範圍內,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產業創新條例》編定,由經濟部或地方政府管轄的工業用地或工業區,以及科學園區,且基準容積在240%(含)以下業者,最多可增加50%之容積獎勵,達到360%。
 各地方政府管轄之都市計畫工業區,基準容積在240%(含)以下,並符合「已開闢基本公共設施」及「具計畫管理機制」。
 屬非都市計畫工業區,並具「整體開發」性質,以依計畫管制開發為工業區者為限,包含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編定開發工業區,及其他各主管機關依該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開發之園區,總容積率以400%為上限。

三、容積獎勵項目及作法 
 新增投資:(法定容積之15%為上限)
申請人平均新增投資金額(不含土地價款)超過每公頃4.5億元者,平均每公頃再增加投資1千萬元,得增加法定容積之1%。
■ 能源管理:(法定容積之5%為上限)
1.   取得「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證書者,核給法定容積之1%。
2.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者,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50%以上者,核給法定容積之2%。
3.   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核定者,核給法定容積之2%。

 捐贈產業空間或繳納回饋金,取得容積額度(合計上限為法定容積之30)
1.  
回饋金限定用於各該園區與其周邊相關使用或公共設施之改善。
2.  
捐贈產業空間需集中留設,經中央(經濟部)或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意接管,再將獲取的產業空間,轉出租給其他需要之業者,以擴大業者進駐園區機會。
四、配套措施,防止土地炒作 
為防杜土地炒作並落實土地利用與政策獎勵之公平正義原則,採以下配套措施:
完成使用前:申請人於完成使用前(以申請人取得使用執照及完成獎勵項目為準),不得將其申請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
■ 完成使用後5年內或回饋金未繳納完成者,未經中央(經濟部)或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將容積增量建物產權轉讓予他人。五、結語
「拚經濟」是政府現在最優先的工作。「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是解決產業「缺地」問題的重大政策之一,讓符合規定廠商提高容積率,有助於短期內提供都市型產業用地、增加土地使用坪效,亦有利促進產業創新及節能,帶動國內外廠商加速投資台灣。

  • 前言
  • 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

    產業面臨缺地議題,新設園區緩不濟急

    提升既有都市計畫工業區容積率方式強化使用效率

  • 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2.png

適用範圍

一、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由經濟部或地方政府管轄,且基準容積於240%()以下者為限。

二、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設置之科學園區,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且基準容積於240%()以下者為限。

申請條件

以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所指之產業用地(一)之各行業或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稱之科學工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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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獎勵項目

:1.本方案適用土地以基準容積小於240%()者為限。

2.申請基地倘依循現行都市計畫法容積移轉相關機制申請增額容積,合併上開容積仍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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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措施

完成使用前(以取得使用執照及完成獎勵項目為準),申請人不得將其申請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

完成使用後(以取得使用執照及完成獎勵項目為準)五年內或回饋金未繳納完成者,未經中央(經濟部)或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將容積增量建物產權轉讓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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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程規劃

本方案於107/03/27日獲行政院核定,依核定函示,請內政部及直轄市政府於1074月底前,完成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之修正與施行。

經洽內政部及直轄市政府,預計1075月底前完成修法。

本部刻正研擬公告文件,預計1074月中旬舉辦北中南說明會,1075月配合修法公告受理,俾利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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