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 農作產銷設施分類別規定

太陽能光電Q&A

設施

種類

類別

許可使

用細目

申請基準或條件

可申請用地別

農作產銷設施

 

農業生產設施

 

 

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

一、溫室應以透光材質搭建,並得配置溫度控制及換氣裝置。採完全人工光源栽培者,得採不透光材質興建,應配置溫濕環境控制、人工光源、植床或栽培床、養液或栽培介質調配等相關設備。

二、本項設施應配置植物栽培區,並得配置溫濕度控制設施區、生產作業區、農業資材區、集貨運銷處理區、管理區等附屬設施所需空間。

三、植物栽培區樓地板面積應達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本細目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不得超過屋頂面積百分之四十。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

 

網室

一、有固定基礎之網室以一層樓為限,並應以可透光之塑膠布或遮陰網搭建。

二、本細目設施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

組織培養生產場

 

組織培養生產場得分設移植作業室與組培苗栽培室,並配置無菌培養操作台、高壓殺菌爐、培養基分注機等設備。

育苗作業室

 

 

一、經營種類含種子、苗木或水稻秧苗繁殖等。

二、得配置管理區、作業場所、土方堆置區、稻種冷藏區及器材儲放區等。

三、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二千五百平方公尺為限。

菇類栽培場

菇類栽培場無需天然光線者,應配置溫度控制及換氣裝置。其需天然光線者,應以採光材質搭建;並得配合設置菇包製包場或菇類培植廢棄包處理場。

農機具設施

 

 

 

 

 

 

農機具室

樓地板興建面積依自有農機具(檢附農機使用證)及附掛犁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但機型特殊經檢附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一、非都市土地各分區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

三、申請坐落土地應儘量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可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者,應以毗鄰建築用地或特定農業區邊緣為原則。

 

乾燥處理設施(乾燥所需之相關設施)

(一)乾燥機房

(二)穀物儲存筒(桶)

(三)濕穀集運設施

一、乾燥機房:樓地板興建面積依乾燥機及其周邊設備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附屬集塵室所需空間得依實際需求核定。

二、穀物儲存筒(桶):依儲存筒(桶)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

三、濕穀集運設施依生產需要核定。

四、本細目各項設備機型特殊,機房或設備高度超過十四公尺,應檢附證明文件。

碾米機房

一、樓地板興建面積依碾米機及其週邊設備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

二、設備機型特殊,致機房高度須超過十四公尺,應檢附證明文件。

消毒室、燻蒸室或蒸熱處理場

依生產需要核定。

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集貨運銷處理室

(一)集貨及包裝場所

(二)冷藏(凍)庫及儲存場所

集貨運銷處理室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九百九十平方公尺為限,並供為下列場所使用,基準如下:

一、集貨及包裝場所:供花卉以外之農糧產品使用依每一公噸集貨量樓地板興建面積五十三平方公尺計算。供花卉使用依每一百把()集貨量樓地板興建面積二O平方公尺計算。

二、冷藏()庫及儲存場所:供花卉以外之農糧產品使用依每一公噸儲存量樓地板興建面積五平方公尺計算。供切花使用依每一千把儲存量樓地板興建面積二.六平方公尺計算;種球使用依每一百箱儲存量樓地板興建面積二.八平方公尺計算。

一、非都市土地各分區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

三、申請坐落土地應儘量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可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者,應以毗鄰建築用地或特定農業區邊緣為原則。

農產品批發市場

一、由直轄市、縣()農產品批發市場主管機關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就市場業務項目擬定規劃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申請人資格條件應合於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並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擬具計畫書報經直轄市、縣()農產品批發市場主管機關核准取得籌設許可。

三、依實際經營需要核定。

農糧產品加工室

(農糧產品加工所需之相關設施)

一、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九百九十平方公尺為限,其中得包含管理區、冷藏()貯存區、加工作業區、包裝區、出貨區、倉儲區、污染防治處理區等附屬設施所需空間。

二、農糧產品加工之農糧原料(含蠶蜂類)必須連結農業生產經營之事實,且為加工原料之一。

稻草、稻殼集貨加工室()

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為限,作為稻草、稻殼集貨、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

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

農業資材室

一、限供存放肥料、農藥、種子、農具、器皿、農產品等使用,農業資材室坐落之農業用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者,每○.一公頃得興建樓地板二十平方公尺,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二百平方公尺為限。

二、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興建農舍者,不得申請興建農業資材室。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

三、申請坐落土地應儘量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可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者,應以毗鄰建築用地或特定農業區邊緣為原則。

管理室

一、已申請農業生產設施且未設置管理區者,得單獨申請管理室,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一百五十平方公尺為限。

二、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興建農舍者,不得申請興建管理室。

菇包製包場

 

菇包製包場應檢附菌種來源資料,敘明每年(或每月)製包量、應配置之滅菌釜、鍋爐、貯料筒、載包車台、製包機等生產必需設備,上揭設備數量應與製包作業數量相當。

菇類培植廢棄包處理場

一、處理場應敘明配置脫包、搬運、翻堆及輸送等相關處理設備和其數量,及其每日最高處理量。

二、如涉及清運及回收再利用者,應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辦理。

堆肥舍(場)

一、堆肥舍()應敘明相關處理設備名稱、數量、每日處理量。不得露天堆置原物料,原料以農業生產後之副產物及剩餘物為主,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二、堆肥舍()之設施面積,按其每日處理量,以每立方公尺得興建一百平方公尺為原則,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九百九十平方公尺為限。

曬場

最大興建面積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但茶葉曬場最大興建面積得為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養蠶室

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九百九十平方公尺為限,得分設飼育區、儲桑區、上簇區、催青區、器具區及處理區等附屬設施所需空間。

農田灌溉排水設施

 

一、農田灌溉設施

二、農田排水設施

三、蓄水設施

四、抽水設施

申請設置之農田灌溉、排水、蓄水、抽水設施,應檢具灌溉、排水、蓄水、抽水計畫書,並依實際需要核定。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

其他農作產銷設施

一、農路

二、駁崁

三、圍牆

四、擋土牆

五、其他

 

一、申請本辦法所定之前四種設施細目,應依生產需要核定。

二、申請其他設施項目者,應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要,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農業產銷必要設施者,得依其設施項目辦理。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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