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綠能類型-農業水域太陽光電/農業結合綠能設施/漁電共生/養豬場沼氣再利用 (發電)

太陽能光電Q&A

農業綠能類型

一.養豬場沼氣再利用 (發電)

二.農業水域太陽光電

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推動,依據行政院核定經濟部「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及經濟部後續規劃短中長程推動計畫,輔導農田水利會配合推動農業水域用地(埤塘及圳路)結合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吸引民間投資投入綠能建設,發揮農業水域兼顧灌溉及發電功能,落實「2025年非核家園」政策目標。

106年1月3日修正「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第42點規定,農田水利會對於轄管之灌溉蓄水池配合政府發展綠能,得許可使用以20年為限;再於106年12月18日修正前開管理要點第42點規定,增列賦予地方政府得優先使用之規定,且規定農田水利會應提撥綠能使用收入百分之十以上作為灌溉蓄水池、周遭環境及景觀之養護與改善。另於107年1月8日函送「農田水利會灌溉蓄水池設置太陽光電施管理原則」,農田水利會經管灌溉蓄水池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應確保不影響灌溉蓄水池安全、蓄水功能、管理及不污染環境,設置區位優先選定非位於重要濕地範圍之埤塘,訂定設置區位、太陽光電設施覆蓋率及型態等設置及設計、景觀設計、施工作業及維護管理等相關事項。

何謂農業水域型太陽光電系統?

係指利用農田水利會所轄「水利用地」農業水域空間(埤塘及圳路),設置水域型浮力式或地面型太陽能發電系統。

農業水域型浮力式太陽光電系統的優點是什麼 ?

  1. 不佔用土地資源。
  2. 水體冷卻提升發電效率。
  3. 減少水分蒸發。
  4. 浮體架台組裝簡易。

設置農業水域型光電要考慮哪些限制 ?

  1. 閘門操作安全。
  2. 設施結構安全。
  3. 水位升降幅度。
  4. 流速影響。
  5. 水質水量安全。

6.   整體景觀結合。

農業水域型太陽光電系統易遭颱風、地震等災害損壞嗎 ?

  1. 農業水域型太陽光電系統採浮動式設置,其漂浮於水面(受風面積小、震動具緩衝),較不受颱風或地震影響,設置時須考量耐風及耐震設計。
  2. 目前桃園、石門、嘉南及高雄農田水利會設置太陽光電系統,自106年開始營運發電以來,尚無損壞情形。

如何避免光電設置影響景觀 ?

  1. 埤塘設置光電設施之水面覆蓋率不宜超過50%。
  2. 農田水利會已適時規範廠商規劃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應考量與相鄰地形地貌結合、電纜管線應避免以高架方式設置、減少不必要之燈光照明及設施配置應有整體形象之設計,形塑當地優美景觀風貌。

太陽能板維護作業,會影響埤塘水質嗎 ?

  1. 目前國內設置的絕大多數為單晶矽、多晶矽太陽光電模組,主要組成為太陽能電池(矽晶,由矽砂提煉)、玻璃、鋁框架、接線盒(銅線、塑膠聚合物),原材料為玻璃、矽砂、金屬及極少量的塑膠,不會自行溶解或滲出液體造成土地或水源汙染。(引用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太陽光電單一服務窗口網站)
  2. 依農委會107年1月8日函送「農田水利會灌溉蓄水池設置太陽光電設施管理原則」,太陽光電設施進行維護作業時,應辦理水質檢驗,且不得使用清潔劑,及污染水質。

三.農業結合綠能設施

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推動,本會主管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定之太陽能設施等,定義為該辦法所稱「綠能設施」,明定除符合該辦法第30條規定位於特定區位及條件者,得容許設置「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外;其餘綠能設施案件均應「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始得設置於農業設施屋頂或農業用地上,以維護其他優良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並落實農地農用原則:

營農型綠能設施:

屋頂型綠能設施(第28條):容許辦法附表所定各項農業設施,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不得附屬設置外,得於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並採二階段申請,先申請完成農業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後 ,始得於該設施屋頂設置綠能設施。其應依農業經營計畫內容確實作農業使用,且綠能設施不得影響農業設施內之動植物生長。

地面型綠能設施(第29條):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綠能設施,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國營事業所定推動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範圍內得申請設置,須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並符合其計畫措施。

非營農型綠能設施(第30條):符合特定區位及條件者,如本會公告之不利農業經營農業用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之受污染農地、經濟部陸上盜濫採土石坑洞善後處理計畫列管有案之國有農地,得設置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地面型綠能設施。

何謂綠能設施?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定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定義為綠能設施,納入容許辦法予以規範,允許在不影響農業經營之前提下,於農業設施屋頂或農地上設置。

農地上如何申設綠能設施?

  1. 營農屋頂型綠能設施(第28條):經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許可並具農業生產經營事實之農業設施,其屋頂可依容許辦法規定,檢附農業經營實績之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申請。
  2. 營農地面型綠能設施(第29條):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推動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範圍內,並符合其計畫措施者,可依容許辦法第4條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於經營計畫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3. 非營農型綠能設施(第30條):符合特定區位及條件者,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並依第4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1)設置目的。

(2)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3)計畫構想:包括計畫期程、設施之總裝置電容量、遮蔽率、植被覆蓋管理及工程設計等內容,以及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並應說明對土地所有權人之經濟助益,並檢附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等文件。

綠能設施的設置面積上限是多少?

  1. 營農屋頂型綠能設施(第28條):農業設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除容許辦法第13條附表一之規定,網室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及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不得超過屋頂面積40%外,其餘領有建築執照之室內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等建築物得依法申設綠能設施,惟須依農業經營計畫內容確實做農業使用,且綠能設施不得影響農業設施內之動植物生長。
  2. 營農地面型綠能設施(第29條):依據容許辦法第7條之規定,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40%。
  3. 非營農型綠能設施(第30條):依據容許辦法第30條,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70%。

如何認定確有農業經營事實?

依據本會104年8月25日農企字第1040012614號函說明,有關查核申請案件是否符合原核定計畫內容使用之審認,農業主管機關得以申請人所提經營計畫之栽種作物,依農業統計年報該等作物近三年產量平均值之7成估認最低生產量,作為合理農業經營事實之判定參考。

 

四.漁電共生

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本會推動「漁電共生」,在不影響原農業生產下,得以兼顧發展綠能設施,並優化養殖生產環境,減少養殖勞力之付出,防範極端氣候之侵襲,促進產業升級及增進養殖漁民躉電收益,以創造「漁電雙贏」之效益。本會於陸上養殖漁業部分,規劃室內及室外「漁電共生」養殖漁業生產結合綠能之政策:

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結合綠能: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28條之規定,得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申請設置綠能設施,且室內水產養殖生產申請不得逾坐落土地面積80%,其綠能設施得設置於該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之屋頂面積100%。

室外水產養殖漁塭結合綠能:

農委會於108年1月24日依據容許辦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以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容許辦法規定,擬具養殖漁業經營結合地面型綠能設施專案計畫送農委會審查。

農委會審查通過之專案計畫,申請人於計畫範圍內且符合其計畫措施者,可依容許辦法第4條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於經營計畫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養殖魚塭與埤塘之水域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有何差異性?

  1. 養殖魚塭水域屬農業用地之範疇,應以農業經營生產為主,其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在與養殖經營相結合且不影響養殖漁業生產下,得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規定,申請設置綠能設施;其設置後仍應從事養殖生產,並由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查核其養殖生產情形。
  2. 埤塘水域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因該土地編定為水利用地,該水域無從事養殖及農業生產,以蓄水、防洪、農田灌溉為目的;其申請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等再生能源設施,應依據「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應依水利機關法規之使用許可規定辦理,並確保蓄水、供水及防洪等功能不受影響。

漁電共生綠能設施的維運通道也要計入設置總面積嗎?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申設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地面型綠能設施,應以整筆農業用地規劃配置,且綠能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40%。以點狀方式施作之地面型綠能設施於地面上所保留之間隔範圍(即維運通道),倘未鋪設固定基礎之水泥建造物,不計入綠能設施之興建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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