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案例-合法建物上方增建的違章屋頂

法規內容:

1.為加速並擴大推廣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針對合法建物屋頂存有違章建築者,經濟部會銜內政部於107年5月10日修正「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5條第5項增訂在不影響公共安全及妨礙違章建築處理之前提下,得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態樣。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諮詢電話或窗口,受理民眾查詢確認第三點之設置類型,諮詢表如附件。

 

所以各縣市合法建物上方增建的違章建築是否適用上述標準,各縣市認定標準不一,還是需要要事先送「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場址之違章建築諮詢表」給各縣市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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