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政府推動再生能源相關法令

太陽能光電Q&A

我國有關太陽光電法規,在中央有經濟部能源局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下建構相關子法,以健全太陽光電有關設置、查核、補助等措施。為擴大地方設置參與,亦驅策各縣市政府結合地方特色及獨特產業結構之區域投入太陽光電建置應用,鼓勵配套自治條例與都市計畫加碼投入,一方面樹立公部門設置典範,一方面提升民間設置誘因。

106年各縣市政府配合中央政策積極推動太陽光電,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高雄市、金門縣維持以往透過太陽光電補助計畫推動設置外,今年台北市、屏東縣、宜蘭縣也加入補助計畫行列。台北市更率先針對高效率太陽光電模組進行補助,補助級距金額則較一般縣市高,而宜蘭則是僅針對社福機構設置進行補助。

此外,各縣市也持續推動建築物設置法規的放寬,

如: 1.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免計入屋頂突出物面積及建築物高度:臺中市、新竹市、臺南市、高雄市

2.放寬涉有違章建築者申請設置太陽光電其違建部分處理:高雄市

3.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雜照備查:屏東縣 及推動符合地方特色的太陽光電配套措施,如:臺南市、台中市、桃園市、臺北市、金門縣等五縣市透過自治法規推動用電大戶設置太陽光電,

另外於建物及新建物方面,各縣市政府也透過自治法規進行各式設置推動,類型包含有:

1.一定規模新建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或需經公告或審議):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高雄市(另訂有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屏東市

2.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桃園市

3.既存違章建築利用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辦理修繕:桃園市

4.公共設施之建設納入太陽能:金門縣、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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