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
縣市別 | 計畫名稱 | 補助相關條件 |
臺北市 |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 |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如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114年補助經費總額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二、補助經費總額:新臺幣1,000萬元整。 三、申請人應為太陽光電設備所有權人且具下列條件者: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自然人、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法人或宗教寺廟法人等)。 (二)取得前目建築物所有權人出租整棟建物(含屋頂)供營業使用者(辦妥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營業稅籍登記證明),須檢附全棟建物租賃契約。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 (四)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區分所有權人持份合計低於百分之五十之合法建築物。 (五)同一棟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僅能有一取得同意備案資格者提出申請補助。所稱「棟」係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四十三款規定「以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 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標準: (一)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二)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四千五百元。 (三)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四)補助對象如係建物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或非政府組織,且以集資方式設置之公民電廠,其太陽光電設備設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對申請人以外自然人、法人集資認購,且每一認購者認購容量未逾一峰瓩,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五)如申請補助對象其設置設備用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自發自用),除依前四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六)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補助額度以實際支用費用百分之四十九為限,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五、相關資訊:請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下載詳閱。 六、洽詢電話:02-2720-8889#3009 (聯絡人: 康小姐)。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114年02月07日至114年11月30日止。 詳情請見臺北市政府網址連結:https://reurl.cc/74Qkml |
彰化縣 | 彰化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計畫 | 一、法規依據:彰化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計畫。 二、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4年12月1日止。 三、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四、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10萬元為上限。 五、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1,000萬元。 六、本計畫以先到先審為原則(以本府收文時間為憑),本年度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本府得停止補助之申請。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113年12月10日至114年12月1日止。 詳情請見彰化縣政府網址連結:https://reurl.cc/26GLGE |
台南市 | 114年度補助太陽光電實施計畫 | 一、114年屋頂型光電補助,每瓩(kW)可獲補助5千元至2萬元,最高補助金額達20萬元至50萬元, 二、為配合綠能宜居永續生活的趨勢,加強推動家用光儲及鼓勵社區居民共同設立光電,儲能型補助加碼至每瓩(kW)補助2萬元,最高補助金額達35萬元 三、陽光社區型每瓩(kW)補助8千元至1萬2千5百元,最高補助金額達25萬元至50萬元,所產生之電能可供自行使用或售出。 四、補助期限截至今年11月30日止,歡迎市民把握機會踴躍申請。 五、相關申請資訊與詳細補助計畫已公告於【臺南陽光電城資訊網】(https://reip.tainan.gov.tw/最新消息/訊息公告/補助計畫),有意申請者可至網站查詢,或撥打經發局能源科專線06-6351458洽詢。 |
台東縣 | 114年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補助 | 一、自114年1月3日起開放申請至10月31日止,縣府將以收件戳章為編列補助順序,再依序審查,每案最高10萬,預算不足或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二、補助對象為於臺東縣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在111年1月1日後取得權責機關設備登記(依發文日為準)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即設置者)。 (一)每瓩補助新臺幣七千元整。 (二)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整。 三、詳情請至臺東縣政府再生能源資訊網下載表單或電洽縣府財經處綠能推動辦公室黃小姐,電話:089-343512。 |
屏東縣 | 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 屏東縣政府為鼓勵縣民及企業於本縣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特編列150萬元補助款,自即日起至114年7月31日前受理申請補助,並依收文順序審查,預算不足或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
桃園市 | 桃園市114年住商型(低壓用戶)智慧儲能補助計畫 | 一、補助資格: (一) 於本市轄內已完成或規劃建置儲能設備使用之低壓用電戶,且須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二)同一設置者(申請人)申請本計畫補助每年以1案為限。 二、設置方案及補助標準: (一)設置方案:本計畫補助之儲能設備,應併接於既設用電場所(表後),進行負載調整之儲能設備;另設置者得視需求,加裝能源管理系統(擴設或新設皆可)及電動車充電設備。 (二)補助標準: 1、設置儲能設備及能源管理系統,儲能設備每kWh補助新台幣1萬2,000元,每案最高補助上限為新台幣30萬元;補助社區者每kWh補助新台幣1萬3,000元,每案最高補助上限為新台幣40萬元。 2、如新設或擴設能源管理系統,至多得再增加10萬元。 3、如有新設電動車充電設備,除按照(1)款及(2)款額度補助外,至多得再增加10萬元。 4、新設或擴設能源管理系統之功能,至少須包含用電場所用電可視化;如屬電力用戶(契約容量)者,須再包含用電場所經常需量管理、調控及預測。 三、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間:114年1月6日至114年7月31日下午5時。 (二)採書面申請:備妥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應備文件,請郵寄或親送至桃園市政府經濟展局,地址:33001桃園市縣府路1號7樓(綠能專案推動辦公室)。 (三)受理方式:依符合補助資格之設置者(申請人)送達申請之收件日期依序申請補助,如補助經費用罄即不受理。 四、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桃園市114年住商型(低壓用戶)智慧儲能補助計畫」,相關申請文件請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之補助專區下載。 五、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聯絡人:陳筠心;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5785。 |
114年 經濟部 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
114年 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補助私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計畫
114年 桃園市政府經發局 住商型(低壓用戶)智慧儲能補助計畫
114年 彰化縣政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 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計畫
114年 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114年 屏東縣政府工商課 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114年 臺東縣政府 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112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
2023/03/10
縣市別 | 計畫名稱 | 補助相關條件 |
高雄市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二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一、目的: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112年03月15日至112年10月20日止。 補助預算總額度:旨揭計畫本年度基金預算為新台幣150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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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 112年度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受理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受理申請公告 | 一、目的:
(二)申請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符合下列條件: 2.同一棟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僅能有一取得同意備案資格者提出申 (三) 補助基準: 2. 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 3. 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 4. 補助對象如係建物所有權人、社區管委會或非政府組織以集資方式設置之公民 5. 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除依前四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
補助預算總額度:新台幣46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總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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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 | 金門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 | 一、目的:
二、申請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2、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 3、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限。 4、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獨資且該獨資之負責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5、公寓大廈得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2、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 3、申請人應於一百零八年後,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依發文日為準)。 4、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須由申請人自行出資。建築物出租或出借於他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不得申請補助。 5、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若妨礙自然村或歷史建築物原始景觀時,本府得不予補助。 6、補助系統限經濟部能源局登錄有效期內之高效能模組。
三、補助方式如下:
四、補助標準如下: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詳情請見金門縣政府建設處網址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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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 | 臺東縣政府112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一、目的:
二、 補助對象及條件;
三、 補助標準:
詳情請見臺東縣再生能源資訊網網址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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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
2022/04/26
縣市別 | 計畫名稱 | 補助相關條件 | 申請期限(各縣市政府得依預算使用情形予以調整) |
臺北市 | 臺北市111年度受理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 一、目的: 二、補助基準: 2. 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四千五百元。 3. 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4. 補助對象如係建物所有權人、社區管委會或非政府組織以集資方式設置之公民電廠,其太陽光電設備設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對外集資,且每認購者認購容量未逾一峰瓩,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5. 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除依前四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詳情請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址連結: | 詳見公告 |
高雄市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一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自111年3月15日起實施) | 一、旨揭內容如附件,可至本局建築管理處網站下載(高雄市0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高雄之光 宜居之城https://solar.kcg.gov.tw/),申請書未依本計畫格式提出申請者,逕以退件,不得補正。 二、本計畫自111年3月15日開始接受申請,備齊相關文件,逕至工務局申辦或郵件寄送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並於信封註明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一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收件順序以本局收文戳及文號為憑。 三、旨揭計畫本年度基金預算為新台幣150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 四、累積申請補助金額及賸餘可申請補助金額,於每週星期五前公布於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高雄之光 宜居之城網頁(https://solar.kcg.gov.tw/)。 五、公告地點:刊登市府公報。
詳情請見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告資訊網: 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告資訊網:https://reurl.cc/KpEOeg 詳情請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一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詳見公告 |
新北市 | 新北市政府111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一、目的: 二、補助對象及標準: (一) 補助資格及範圍 (二) 補助標準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補助範圍係設置者於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
應於111年4月1日至111年4月30日前填妥申請書1份並備齊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建物登記謄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後,以郵寄或親送至本局申請。 詳情請見新北市經濟發展局網址連結: | 詳見公告 |
臺東縣 | 臺東縣政府111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一、目的: 二、補助標準及對象: (一) 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二) 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三) 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元。 (四) 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 本計畫為鼓勵臺東全民參與綠能發電,自110年度起放寬補助條件:建築物所有權人其三等親內之親屬,皆可申請補助。 申請對象為臺東縣合法私 有建築物、凡於108年1月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同意備案及完成設備登記之設置者,得備齊相關文件向臺東縣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工商管理科申辦太陽光電補助相關作業。
| 詳見公告 |
桃園市 | 公告:桃園市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於111年度停止補助 | 桃園市政府經發局自104年起推動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累計補助304案、裝置容量為30.24MW,補助金額達1.1億元。 有鑑於目前太陽光電案場標租(PV-ESCO)或融資等已發展為相當成熟商業模式,故自111年度起停止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 詳情請見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綠能專案推動網址連結: | 詳見公告 |
臺南市 |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一百十一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 一、目的: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及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違章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並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且滿足以下條件者: (一)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公司法定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參與綠能屋頂全民參與計畫者或陽光社區申請案或申請台電相關線路費用補助案,不在此限)。 (二)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如附表一)為限。 (三)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依商業登記法取得商業登記者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獨資且該獨資之負責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三、補助標準
| 詳見公告 |
苗栗縣 | 苗栗縣政府 111 年度 推動屋頂設置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計畫 | 一、目的:
二、補助基準: 2. 設置總容量逾 10 瓩,且在 30 瓩(含)以下者,其 10 瓩以下部分依前 項規定補助;逾 10 瓩部分,每瓩補助 3,000 元,至多補至 30 瓩,每 案補助金額上限為 10 萬元。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公告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或至經費用罄為止,向本府提出補 助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 理。
*補助期間屆滿前,本府得視補助款餘額,於本府工商發展處網站公告 提前終止補助或延長補助期間。
詳情請見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網址連結: | 詳見公告 |
109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最後更新 109/01/07)
2020/01/07
縣市別 | 計畫名稱 | 補助相關條件 | 申請期限(各縣市政府得依預算使用情形予以調整) |
臺東縣 | 臺東縣政府109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一、補助目標: 臺東縣政府於106至108年每年度各編列800萬元辦理「屋頂綠能,照耀臺東」計畫,業已截止,縣府為持續鼓勵綠能發電,積極爭取花東基金,經饒縣長及縣府團隊之努力,國家發展委員會核定「臺東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第三期計畫,縣府確定於109至112年每年度各編列600萬元辦理「東方屋頂,陽光發電」計畫,以補助本縣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本計畫今年度編列600萬元辦理,本府將以收件戳章為編列補助號碼,再依申請補助號碼之順序審查,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即停止補助,請大家踴躍申請。本計畫為鼓勵臺東全民參與綠能發電,今年度放寬補助條件:設置於本縣轄區內之私有建築物屋頂上,其使用用途無限制,即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倉庫、農舍、工廠、屠宰場……等用途,皆可申請補助。 二、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經費額度: 為配合國發會核定經費,今年度補助標準有所調整如下: 三、受理期間及條件: 申請對象為臺東縣合法私有建築物、凡於108年1月1日起至今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同意備案及完成設備登記之設置者,得於即日起公告開放申請至109年11月30日止,備齊相關文件向臺東縣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工商管理科申辦太陽光電補助相關作業。 四、相關連結: 點擊網址:臺東縣政府公告 | 詳見公告 |
桃園市 | 桃園市政府109年度推動設置再生能源實施計畫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計畫 | 一、補助目標: 為持續推動綠能政策,推廣再生能源提高綠電比例,市府於109年度持續辦理再生能源補助計畫,編列約1375.2萬元補助本市民眾及團體,於私有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及儲能設備,以鼓勵本市民眾、工廠採多樣化能源管理及使用,期待打造低碳城市、營造優質的居住型態,並帶動再生能源相關系統設置技術與發展。 二、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經費額度: 經費編列約687.6萬元,依據設備取得的方式不同,提供設備補助及發電量補助兩種方案供申請人選擇。該計畫受理申請期間為109年1月10日至8月31日。前述相關申請資格及辦法請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最新消息」查詢。 三、受理期間及條件: 有關「太陽光電系統補助」部分,經費編列約687.6萬元,分「兩階段」受理申請,第一階段(1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設備登記者),設置者(申請人)應於109年1月10日至3月10日前申請;第二階段(1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取得設備登記者),設置者(申請人)應於1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前申請,各階段之申請將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受補助對象,總補助經費10%優先補助設置於本市已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案場。 四、相關連結: 點擊網址:桃園市公告 | 詳見公告 |
108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最後更新 108/09/03)
縣市別 | 計畫名稱 | 補助對象/條件 | 申請期限 (各縣市政府得依預算使用情形予以調整) |
嘉義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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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9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 一、目的: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打造「綠能城市、低碳嘉園」之優質居住環境,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且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申請人。 點擊下載 補助申請資料 | 請見公告 |
宜蘭縣 new | 108年「宜蘭縣補助社福機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陽光綠益計畫」 | 一、計畫目標: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稱本局)為鼓勵綠能產業與本縣社會福利機構跨域合作與結合,以創新方式擴大綠色能源之普及性,讓全民共享綠色能源所帶來的綠益,同時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達到提升社會福利之收入及能源弱勢扶助等多元效益,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宜蘭縣轄內財團法人(公、私立)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等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單位。
三、補助方式及項目: (一)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不逾申請案預算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總設置容量需為16kWp以上,且以新臺幣玖拾伍萬為上限。 (二)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用於申請單位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期間,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實際支出。 (三)申請期程自發布日至108年5月31日止;執行計畫期程自核定日至108年10月31日止,至計畫補助經費用罄止,該年度不再受理申請補助案。
四、申請案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文件(附件1) 1.所提計畫須已經申請單位與綠能相關產業合作對象完成簽署協議,申請單位與計畫合作單位簽署之合作協議書(非僅合作意向書),需載明各參與方在合作計畫中所負基本權利義務(20年)。 2.申請案之申請單位及其合作對象,雙方皆須依法設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設置場所建築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應為申請單位名稱,若所有權人非申請單位,應檢附載明設置期程之建物使用同意書,並於同意書說明申請單位與所有權人之關係。 4.申請補助之同一或類似計畫書未獲其他機關補助。 5.依據審計部台灣省宜蘭縣審計室建議事項,為確認民間團體會務運作是否正常,申請單位於申請文件須檢具「人民團體會務運作狀況自我檢核表」,並將檢核結果納入申請審查標準。 (二)成果文件(附件2) 1.申請補助之設施需依「建築法」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或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規定辦理、或經本縣建築權責單位核備之證明文件。 2.於宜蘭縣轄內合法建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108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並完成併聯掛錶。 (三)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附件3) 1.受補助單位應自正式運轉日起3年內記錄使用狀況,並於每年1、7各月之15日前完成前半年紀錄後,送交予本局備查。
五、申請作業程序: (一)書面審查:申請人應於108年5月31日17時前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陽光綠益計畫書」(附件一)一式2份(採A4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左側裝訂)及電子光碟資料一份,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郵寄封面請註明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陽光綠益計畫」。 (二)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三)為瞭解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本局得隨時派員實地督導,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當年度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限至108年10月31日為原則,若因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得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45日,並以1次為限。
六、補助經費核撥及核銷事項: (一)經審核通過本次補助者本局將發文通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核定日起三週內提送修正計畫書報本局同意(若無須修正則免),並請於辦理期程內完成設備設置 (二)經費撥付方式: 1.第一期補助款:計畫核定後,檢具第一期款領據,撥付百分之五十。 2.計畫執行完成後15日內(至遲於108年11月15日前;若申請展延經核備者,則依核定展延期限計算)檢送竣工證明表乙份、成果報告書2份、光碟(電子檔)乙份、全案原始憑證正本(含自籌經費部分)、支出明細表等相關成果資料至局。 3.第二期補助款:經現勘確認設備裝設完成與成果文件無異後,另函請申請單位檢具第二期領據,撥付百分之五十。 (三)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核定之總經費(含自籌款),本局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七、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件經本局核定補助者,應依申請內容辦理,提報計畫時請載明計畫期程,經查若有設置、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未符合進度、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局得不予補助或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配合執行設置完成後經本局給予補助款之日起五年內之示範展示,並同意本局將受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計、圖像、模型運用於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以達推廣宣導太陽能光電之目的。 (三)核定申請案之申請單位,應配合本局低碳節能計畫輔導,落實低碳、節能之改善及行動實作,實作所需經費可另申請本局相關計畫之補助。 (四)受補助申請案應於設備登記5年內接受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承辦單位電話或實地抽查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利用情形及現場資料之收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查驗有違反規定者,得要求受補助者說明並限期改善。違者逕予撤銷,並追繳原補助款。 (五)應維持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安全運轉,並善盡維護責任;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受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六)受補助之單位應維持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安全運轉,並善盡維護責任,不得拆除或停用;有意變更者應向本局報備同意後始得辦理,未經本局同意擅自拆除、停用或變更,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若有因變更設備所衍生之損失概由申請者自負。另如有因違反其他法令而造成設備拆除之情形,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七)承上,如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設置單位發生變更或因故無法持續維管時,原設置單位應於變更日起15日內(遇例假日順延1日)提供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經本局備查後,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將一併移轉予新設置單位;若原設置單位逾期未提供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本局將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八)接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本局得不予支付該項經費,或應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局。 (九)申請編列經費及計畫未規定者皆依「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要點」辦理。
相關網址:https://reurl.cc/W9r99
| 請見公告 |
台北市 new | 108年度「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受理申請公告 | 108年度「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受理申請公告 相關網址:https://is.gd/VuLUub | 請見公告 |
台中市 new | 臺中市政府108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臺中市政府108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相關網址:https://www.economic.taichung.gov.tw/1261663/post 一、補助目的: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市民於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針對於屋頂面積較小,未達有規模經濟之設置者,補助其設置費用,以建立分散式發電,避免電力因長途輸送造成的損耗,降低電力負戴,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環境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經費額度: 1.自用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8仟元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本項目補助總經費新臺幣170萬元整。 三、受理期間: 自108年4月29日(星期一)上午8時起開始受理申請補助。 四、收件位置: | 請見公告 |
台東縣 new | 臺東縣政府108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臺東縣政府108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相關網址:http://www.taitung.gov.tw/Finance/ (本補助計畫自106年起連續三年各編列800萬,今年度為最後一年,請大家踴躍申請。詳情請至臺東縣政府網站便民服務下載表單或電洽縣府財經處工商管理科王小姐,電話:089-330727) | 請見公告 |
新北市 new | 新北市政府108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新北市政府108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相關網址:https://reurl.cc/vvA2L (108年4月1日9時至108年4月30日17時前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書」1份向本局申請,申請補助金額總計如低於補助經費額度,依申請人收件日期依序補助;如逾補助經費額度,將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決定受補助者。) | 請見公告 |
台南市 new |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一百零八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相關網址:https://goo.gl/wX5hxe | 108年11月30日 |
桃園市 new | 桃園市政府108年推動設置再生能源實施計畫 | 桃園市政府108年度推動設置再生能源補助計畫開跑,增加補助儲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99萬 為持續推動綠能政策,推廣再生能源提高綠電比例,市府於今(108)年度持續辦理再生能源補助計畫,編列3,000萬元補助本市民眾及團體。除針對私有合法建築物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外,亦增加儲能設備補助,以鼓勵本市民眾、工廠採多樣化能源管理及使用,期待打造低碳城市之美麗願景,營造優質的居住型態,並帶動再生能源相關系統設置技術與發展。 有關「太陽光電系統補助」部分,為避免發生申請人搶先掛件及案件申請後無法順利完工請款等問題,本年度之補助將分為「兩階段」受理申請,第一階段(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設備登記者):設置者(申請人)應於108年1月10日至3月10日前申請;第二階段(1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取得設備登記者):設置者(申請人)應於1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前申請,各階段之申請將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受補助對象。 另有關「儲能設備補助」部分,將依據設備取得的方式不同,提供設備補助及發電量補助兩種方案供申請人選擇。該計畫受理申請期間為108年1月10日至8月31日。前述相關申請資格及辦法請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最新消息」查詢。 桃園市自104年起編列相關經費鼓勵民眾於合法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相關設備至今已邁入第5年,104年至107年共計補助190案,裝置容量達17.32MW,預估年發電量約1,645萬度,約可供應4,524戶家庭之年用電量,年減碳量約8,702公噸。期透過獎勵補助機制,以提升市民增設再生能源及儲能設備之誘因,落實能源轉型 相關網址:https://goo.gl/iRLFqT | 請見公告 |
高雄市 new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
一、旨揭內容如附件,可至本局建築管理處網站下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高雄之光宜居之城http://build.kcg.gov.tw/solarkcg/index.aspx?au_id=3021),申請書未依本計畫格式提出申請者,逕以退件,不得補正。 二、本計畫自108年3月8日開始接受申請,備齊相關文件,逕至工務局申辦或郵件寄送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並於信封註明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收件順序以本局收文戳及文號為憑。不接受提前送件 三、旨揭計畫本年度公務預算為新台幣150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 相關網址:https://goo.gl/JqD8V4 |
108年度各縣市太陽能發電補助計畫清單(最後更新 108/07/09)
縣市別 | 計畫名稱 | 補助對象/條件 | 申請期限 (各縣市政府得依預算使用情形予以調整) |
宜蘭縣 new | 108年「宜蘭縣補助社福機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陽光綠益計畫」 | 一、計畫目標: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稱本局)為鼓勵綠能產業與本縣社會福利機構跨域合作與結合,以創新方式擴大綠色能源之普及性,讓全民共享綠色能源所帶來的綠益,同時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達到提升社會福利之收入及能源弱勢扶助等多元效益,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宜蘭縣轄內財團法人(公、私立)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等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單位。
三、補助方式及項目: (一)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不逾申請案預算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總設置容量需為16kWp以上,且以新臺幣玖拾伍萬為上限。 (二)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用於申請單位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期間,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實際支出。 (三)申請期程自發布日至108年5月31日止;執行計畫期程自核定日至108年10月31日止,至計畫補助經費用罄止,該年度不再受理申請補助案。
四、申請案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文件(附件1) 1.所提計畫須已經申請單位與綠能相關產業合作對象完成簽署協議,申請單位與計畫合作單位簽署之合作協議書(非僅合作意向書),需載明各參與方在合作計畫中所負基本權利義務(20年)。 2.申請案之申請單位及其合作對象,雙方皆須依法設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設置場所建築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應為申請單位名稱,若所有權人非申請單位,應檢附載明設置期程之建物使用同意書,並於同意書說明申請單位與所有權人之關係。 4.申請補助之同一或類似計畫書未獲其他機關補助。 5.依據審計部台灣省宜蘭縣審計室建議事項,為確認民間團體會務運作是否正常,申請單位於申請文件須檢具「人民團體會務運作狀況自我檢核表」,並將檢核結果納入申請審查標準。 (二)成果文件(附件2) 1.申請補助之設施需依「建築法」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或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規定辦理、或經本縣建築權責單位核備之證明文件。 2.於宜蘭縣轄內合法建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108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並完成併聯掛錶。 (三)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附件3) 1.受補助單位應自正式運轉日起3年內記錄使用狀況,並於每年1、7各月之15日前完成前半年紀錄後,送交予本局備查。
五、申請作業程序: (一)書面審查:申請人應於108年5月31日17時前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陽光綠益計畫書」(附件一)一式2份(採A4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左側裝訂)及電子光碟資料一份,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郵寄封面請註明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陽光綠益計畫」。 (二)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三)為瞭解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本局得隨時派員實地督導,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當年度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限至108年10月31日為原則,若因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得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45日,並以1次為限。
六、補助經費核撥及核銷事項: (一)經審核通過本次補助者本局將發文通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核定日起三週內提送修正計畫書報本局同意(若無須修正則免),並請於辦理期程內完成設備設置 (二)經費撥付方式: 1.第一期補助款:計畫核定後,檢具第一期款領據,撥付百分之五十。 2.計畫執行完成後15日內(至遲於108年11月15日前;若申請展延經核備者,則依核定展延期限計算)檢送竣工證明表乙份、成果報告書2份、光碟(電子檔)乙份、全案原始憑證正本(含自籌經費部分)、支出明細表等相關成果資料至局。 3.第二期補助款:經現勘確認設備裝設完成與成果文件無異後,另函請申請單位檢具第二期領據,撥付百分之五十。 (三)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核定之總經費(含自籌款),本局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七、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件經本局核定補助者,應依申請內容辦理,提報計畫時請載明計畫期程,經查若有設置、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未符合進度、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局得不予補助或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配合執行設置完成後經本局給予補助款之日起五年內之示範展示,並同意本局將受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計、圖像、模型運用於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以達推廣宣導太陽能光電之目的。 (三)核定申請案之申請單位,應配合本局低碳節能計畫輔導,落實低碳、節能之改善及行動實作,實作所需經費可另申請本局相關計畫之補助。 (四)受補助申請案應於設備登記5年內接受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承辦單位電話或實地抽查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利用情形及現場資料之收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查驗有違反規定者,得要求受補助者說明並限期改善。違者逕予撤銷,並追繳原補助款。 (五)應維持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安全運轉,並善盡維護責任;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受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六)受補助之單位應維持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安全運轉,並善盡維護責任,不得拆除或停用;有意變更者應向本局報備同意後始得辦理,未經本局同意擅自拆除、停用或變更,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若有因變更設備所衍生之損失概由申請者自負。另如有因違反其他法令而造成設備拆除之情形,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七)承上,如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設置單位發生變更或因故無法持續維管時,原設置單位應於變更日起15日內(遇例假日順延1日)提供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經本局備查後,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將一併移轉予新設置單位;若原設置單位逾期未提供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本局將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八)接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本局得不予支付該項經費,或應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局。 (九)申請編列經費及計畫未規定者皆依「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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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new | 108年度「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受理申請公告 | 108年度「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受理申請公告 相關網址:https://is.gd/VuLUub | 請見公告 |
台中市 new | 臺中市政府108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臺中市政府108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相關網址:https://www.economic.taichung.gov.tw/1261663/post 一、補助目的: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市民於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針對於屋頂面積較小,未達有規模經濟之設置者,補助其設置費用,以建立分散式發電,避免電力因長途輸送造成的損耗,降低電力負戴,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環境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經費額度: 1.自用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8仟元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本項目補助總經費新臺幣170萬元整。 三、受理期間: 自108年4月29日(星期一)上午8時起開始受理申請補助。 四、收件位置: | 請見公告 |
台東縣 new | 臺東縣政府108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臺東縣政府108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本補助計畫自106年起連續三年各編列800萬,今年度為最後一年,請大家踴躍申請。詳情請至臺東縣政府網站便民服務下載表單或電洽縣府財經處工商管理科王小姐,電話:089-330727) | 請見公告 |
新北市 new | 新北市政府108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新北市政府108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108年4月1日9時至108年4月30日17時前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書」1份向本局申請,申請補助金額總計如低於補助經費額度,依申請人收件日期依序補助;如逾補助經費額度,將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決定受補助者。) | 請見公告 |
台南市 new |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一百零八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 108年11月30日 | |
桃園市 new | 桃園市政府108年推動設置再生能源實施計畫 | 桃園市政府108年度推動設置再生能源補助計畫開跑,增加補助儲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99萬 為持續推動綠能政策,推廣再生能源提高綠電比例,市府於今(108)年度持續辦理再生能源補助計畫,編列3,000萬元補助本市民眾及團體。除針對私有合法建築物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外,亦增加儲能設備補助,以鼓勵本市民眾、工廠採多樣化能源管理及使用,期待打造低碳城市之美麗願景,營造優質的居住型態,並帶動再生能源相關系統設置技術與發展。 有關「太陽光電系統補助」部分,為避免發生申請人搶先掛件及案件申請後無法順利完工請款等問題,本年度之補助將分為「兩階段」受理申請,第一階段(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設備登記者):設置者(申請人)應於108年1月10日至3月10日前申請;第二階段(1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取得設備登記者):設置者(申請人)應於1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前申請,各階段之申請將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受補助對象。 另有關「儲能設備補助」部分,將依據設備取得的方式不同,提供設備補助及發電量補助兩種方案供申請人選擇。該計畫受理申請期間為108年1月10日至8月31日。前述相關申請資格及辦法請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最新消息」查詢。 桃園市自104年起編列相關經費鼓勵民眾於合法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相關設備至今已邁入第5年,104年至107年共計補助190案,裝置容量達17.32MW,預估年發電量約1,645萬度,約可供應4,524戶家庭之年用電量,年減碳量約8,702公噸。期透過獎勵補助機制,以提升市民增設再生能源及儲能設備之誘因,落實能源轉型 | 請見公告 |
高雄市 new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
一、旨揭內容如附件,可至本局建築管理處網站下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高雄之光宜居之城http://build.kcg.gov.tw/solarkcg/index.aspx?au_id=3021),申請書未依本計畫格式提出申請者,逕以退件,不得補正。 二、本計畫自108年3月8日開始接受申請,備齊相關文件,逕至工務局申辦或郵件寄送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並於信封註明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收件順序以本局收文戳及文號為憑。不接受提前送件 三、旨揭計畫本年度公務預算為新台幣150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 |
108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最後更新 108/03/27)
縣市別 | 計畫名稱 | 補助對象/條件 | 申請期限 (各縣市政府得依預算使用情形予以調整) |
台東縣 new | 臺東縣政府108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臺東縣政府108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本補助計畫自106年起連續三年各編列800萬,今年度為最後一年,請大家踴躍申請。詳情請至臺東縣政府網站便民服務下載表單或電洽縣府財經處工商管理科王小姐,電話:089-330727) | 請見公告 |
新北市 new | 新北市政府108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新北市政府108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108年4月1日9時至108年4月30日17時前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書」1份向本局申請,申請補助金額總計如低於補助經費額度,依申請人收件日期依序補助;如逾補助經費額度,將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決定受補助者。) | 請見公告 |
台南市 new |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一百零八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 108年11月30日 | |
桃園市 new | 桃園市政府108年推動設置再生能源實施計畫 | 桃園市政府108年度推動設置再生能源補助計畫開跑,增加補助儲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99萬 為持續推動綠能政策,推廣再生能源提高綠電比例,市府於今(108)年度持續辦理再生能源補助計畫,編列3,000萬元補助本市民眾及團體。除針對私有合法建築物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外,亦增加儲能設備補助,以鼓勵本市民眾、工廠採多樣化能源管理及使用,期待打造低碳城市之美麗願景,營造優質的居住型態,並帶動再生能源相關系統設置技術與發展。 有關「太陽光電系統補助」部分,為避免發生申請人搶先掛件及案件申請後無法順利完工請款等問題,本年度之補助將分為「兩階段」受理申請,第一階段(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設備登記者):設置者(申請人)應於108年1月10日至3月10日前申請;第二階段(1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取得設備登記者):設置者(申請人)應於1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前申請,各階段之申請將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受補助對象。 另有關「儲能設備補助」部分,將依據設備取得的方式不同,提供設備補助及發電量補助兩種方案供申請人選擇。該計畫受理申請期間為108年1月10日至8月31日。前述相關申請資格及辦法請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最新消息」查詢。 桃園市自104年起編列相關經費鼓勵民眾於合法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相關設備至今已邁入第5年,104年至107年共計補助190案,裝置容量達17.32MW,預估年發電量約1,645萬度,約可供應4,524戶家庭之年用電量,年減碳量約8,702公噸。期透過獎勵補助機制,以提升市民增設再生能源及儲能設備之誘因,落實能源轉型 | 請見公告 |
高雄市 new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
一、旨揭內容如附件,可至本局建築管理處網站下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高雄之光宜居之城http://build.kcg.gov.tw/solarkcg/index.aspx?au_id=3021),申請書未依本計畫格式提出申請者,逕以退件,不得補正。 二、本計畫自108年3月8日開始接受申請,備齊相關文件,逕至工務局申辦或郵件寄送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並於信封註明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收件順序以本局收文戳及文號為憑。不接受提前送件 三、旨揭計畫本年度公務預算為新台幣150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 | 請見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