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及縣市政府相關補助計畫

太陽能光電Q&A

112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

2023/03/10

縣市別計畫名稱補助相關條件
高雄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二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為鼓勵民眾於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推動本市太陽光電能之應用,並塑造以再生能源供電之優質生活型態,建構節能減碳之建築,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方式如下:
(一)補助之順序,依本局受理申請先後順序辦理。
(二)本年度補助預算額度由本局公告,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申請。但本局另有預算得支應時,得公告繼續受理補助之申請,補助迄預算用罄為止。


三、補助建築物類別與標準如下:
(一)獨棟建築物或出租屋頂之公寓大廈: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二)連續三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三) 連續五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 建築物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五) 偏遠地區: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六) 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者,其補助標準依第一款規定之標準採二倍計算。
1、 建築物整合太陽光電設施(BIPV),檢附設計圖說經審查合格者。
2、 申請人為自行出資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且領得使用執照三年以上及戶數達二十戶(含)以上之公寓大廈者(不包含透天式集
合住宅)。
(七)前款建築物類別如符合二款以上之申請案,該申請案依補助標準較高者計算。
(八)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同一申請人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九)本局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ㄧ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112年03月15日至112年10月20日止。

補助預算總額度:旨揭計畫本年度基金預算為新台幣150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

 


詳情請見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網網址連結:
112年度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二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申請公告


相關附件請見太陽光電智慧建築:
112年申請書.pdf
112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pdf
112年申請書.odt
申請文件範例.pdf

 

臺北市112年度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受理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受理申請公告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廣泛設置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
術,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方式如下:
(一) 實施期間:本要點實施期間、受理申請期間及補助預算總額度,公告於本局網站。

(二)申請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符合下列條件:
1.於本市轄內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區分所有權人持份合計低於百分之五
十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取得當年或前一年度經濟部能源局或
臺北市政府核發之同意備案文件。

2.同一棟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僅能有一取得同意備案資格者提出申
請補助。所稱「棟」係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四十三款規
定「以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

(三) 補助基準:
1. 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2. 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
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四千五百元。

3. 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
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4. 補助對象如係建物所有權人、社區管委會或非政府組織以集資方式設置之公民
電廠,其太陽光電設備設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對外集資,且每認購者認購容
量未逾一峰瓩,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五千
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5. 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除依前四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
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且補助總容
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

補助預算總額度:新台幣46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總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詳情請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址連結:
112年度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受理申請公告


詳情請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連結: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PDF檔案

金門縣

金門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

一、目的:
為鼓勵產業及民眾發展再生能源,於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推動本縣太陽光電能之應用,並塑造以再生能源供電之優質生活型態,建構節能減碳之建築,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設籍於本縣之縣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

3、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限。

4、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獨資且該獨資之負責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5、公寓大廈得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申請條件:
1、設置於本縣轄區內之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不含農業設施及畜牧設施等),工廠則依工廠登記範圍之建物屋頂範圍內為限。

2、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

3、申請人應於一百零八年後,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依發文日為準)。

4、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須由申請人自行出資。建築物出租或出借於他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不得申請補助。

5、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若妨礙自然村或歷史建築物原始景觀時,本府得不予補助。

6、補助系統限經濟部能源局登錄有效期內之高效能模組。

 

三、補助方式如下:
(一)補助之順序,依本府受理申請先後順序辦理。


(二)本年度補助預算額度由本府公告,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府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但本府另有預算得支應時,得公告繼續受理補助之申請,補助迄預算用罄為止。

 

四、補助標準如下:
(一)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免申請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三)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同一申請人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四)本府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ㄧ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詳情請見金門縣政府建設處網址連結:
金門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


詳情請見金門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連結:
金門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PDF檔案

台東縣

臺東縣政府112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臺東縣政府為持續鼓勵綠能發電,積極爭取花東基金,以補助本縣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112年度編列600萬元,自112年1月1日起開放申請至112年7月31日止,本府將以收件戳章為編列補助順序,依序審查,預算不足或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請大家踴躍申請。

 

二、 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 補助對象:於本縣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在110年1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期間取得權責機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依發文日為準)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二) 補助條件:
1. 設籍於本縣之縣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 申請者應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三等親內之親屬。
3. 設置於本縣轄區內之私有建築物屋頂上,其使用用途無限制,即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倉庫、農舍、工廠、屠宰場……等用途,皆可申請。
4. 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
5.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須由申請者自行出資。

 

三、 補助標準:
申請者須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三等親內之親屬:
(一) 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二) 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三) 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元。


(四) 同一場址向本府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依太陽光電系統設備登記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總裝置容量不足一峰瓩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


(五) 若申請補助場址為連續相連之兩棟(含)以上且屬同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置者,將合併計算為一案,依太陽光電系統設備登記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


(六) 補助經費以實際支用數額核實計算。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2年07月31日止。

 

詳情請見臺東縣再生能源資訊網網址連結:
臺東縣政府112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詳情請見金門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連結:
臺東縣政府112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要點PDF檔案

111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

2022/04/26

縣市別計畫名稱補助相關條件申請期限(各縣市政府得依預算使用情形予以調整)
臺北市臺北市111年度受理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基準:
1. 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2. 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四千五百元。

3. 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4. 補助對象如係建物所有權人、社區管委會或非政府組織以集資方式設置之公民電廠,其太陽光電設備設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對外集資,且每認購者認購容量未逾一峰瓩,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5. 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除依前四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補助預算總額度:新台幣46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總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詳情請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址連結:
111年度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受理申請公告
詳情請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連結: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PDF檔案

詳見公告
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一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自111年3月15日起實施)

一、旨揭內容如附件,可至本局建築管理處網站下載(高雄市0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高雄之光 宜居之城https://solar.kcg.gov.tw/),申請書未依本計畫格式提出申請者,逕以退件,不得補正。

二、本計畫自111年3月15日開始接受申請,備齊相關文件,逕至工務局申辦或郵件寄送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並於信封註明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一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收件順序以本局收文戳及文號為憑。

三、旨揭計畫本年度基金預算為新台幣150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

四、累積申請補助金額及賸餘可申請補助金額,於每週星期五前公布於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高雄之光 宜居之城網頁(https://solar.kcg.gov.tw/)。

五、公告地點:刊登市府公報。

 

詳情請見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告資訊網:

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告資訊網:https://reurl.cc/KpEOeg

詳情請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一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一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PDF檔案

詳見公告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111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於本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及標準:

(一) 補助資格及範圍
1. 於新北市轄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10或111年度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設置者。
2. 同一設置場址(相同地址或經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認定應合併計算者) 已向本局申請太陽光電補助並獲核備者,本局將不予補助,且同一設置者(相同地址或經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認定應合併計算者)當年度至多僅能申請補助1案。
3. 補助範圍係設置者於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

(二) 補助標準
1. 總設置容量在10瓩以下者,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
2. 總設置容量逾10瓩,且在30瓩以下者,其10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10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元。
3. 總設置容量逾30瓩者,其30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30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5,000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補助範圍係設置者於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


四、申請期間及文件

應於111年4月1日至111年4月30日前填妥申請書1份並備齊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建物登記謄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後,以郵寄或親送至本局申請。

詳情請見新北市經濟發展局網址連結:
新北市政府111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計畫申請公告
詳情請見新北市政府111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連結:
新北市政府111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壓縮檔案

詳見公告
臺東縣

臺東縣政府111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民眾及企業於本縣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打造低碳城鄉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標準及對象:

(一) 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二) 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三) 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元。

(四) 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

本計畫為鼓勵臺東全民參與綠能發電,自110年度起放寬補助條件:建築物所有權人其三等親內之親屬,皆可申請補助。

申請對象為臺東縣合法私

有建築物、凡於108年1月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同意備案及完成設備登記之設置者,得備齊相關文件向臺東縣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工商管理科申辦太陽光電補助相關作業。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111年1月1日起開放申請至111年11月30日止,本府將以收件戳章為編列補助號碼,再依申請補助號碼之順序審查,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即停止補助,請大家踴躍申請。


詳情請見臺東縣政府網址連結:
臺東縣政府111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詳情請見臺東縣政府111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連結:
臺東縣政府111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附件PDF檔案

詳見公告
桃園市

公告:桃園市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於111年度停止補助

桃園市政府經發局自104年起推動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累計補助304案、裝置容量為30.24MW,補助金額達1.1億元。

有鑑於目前太陽光電案場標租(PV-ESCO)或融資等已發展為相當成熟商業模式,故自111年度起停止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

詳情請見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綠能專案推動網址連結:

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綠能專案推動_太陽光電設備補助公告

詳見公告
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一百十一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民眾及企業於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及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違章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及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違章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並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且滿足以下條件者:

(一)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公司法定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參與綠能屋頂全民參與計畫者或陽光社區申請案或申請台電相關線路費用補助案,不在此限)。

(二)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如附表一)為限。

(三)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依商業登記法取得商業登記者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獨資且該獨資之負責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三、補助標準
本計畫補助方式及適用對象,說明如下:
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可選擇之補助方式(十擇一)。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填妥補助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詳情請見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址連結: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太陽光電設備補助相關公告
詳情請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連結: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1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PDF檔案

詳見公告
苗栗縣

苗栗縣政府 111 年度 推動屋頂設置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計畫

一、目的: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及企業於本縣合法建築物設置再生 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願景,並帶動太陽光電 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基準:
1. 設置總設置容量在 10 瓩(含)以下者,每瓩(小數點採無條件捨去法, 以下同)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4,000 元。

2. 設置總容量逾 10 瓩,且在 30 瓩(含)以下者,其 10 瓩以下部分依前 項規定補助;逾 10 瓩部分,每瓩補助 3,000 元,至多補至 30 瓩,每 案補助金額上限為 10 萬元。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公告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或至經費用罄為止,向本府提出補 助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 理。

 

*補助期間屆滿前,本府得視補助款餘額,於本府工商發展處網站公告 提前終止補助或延長補助期間。

 

詳情請見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網址連結:
苗栗縣政府 111 年度 推動屋頂設置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計畫

詳見公告

109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最後更新 109/01/07)

2020/01/07

縣市別計畫名稱補助相關條件申請期限(各縣市政府得依預算使用情形予以調整)
臺東縣臺東縣政府109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補助目標:

臺東縣政府於106至108年每年度各編列800萬元辦理「屋頂綠能,照耀臺東」計畫,業已截止,縣府為持續鼓勵綠能發電,積極爭取花東基金,經饒縣長及縣府團隊之努力,國家發展委員會核定「臺東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第三期計畫,縣府確定於109至112年每年度各編列600萬元辦理「東方屋頂,陽光發電」計畫,以補助本縣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本計畫今年度編列600萬元辦理,本府將以收件戳章為編列補助號碼,再依申請補助號碼之順序審查,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即停止補助,請大家踴躍申請。本計畫為鼓勵臺東全民參與綠能發電,今年度放寬補助條件:設置於本縣轄區內之私有建築物屋頂上,其使用用途無限制,即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倉庫、農舍、工廠、屠宰場……等用途,皆可申請補助。

二、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經費額度:

為配合國發會核定經費,今年度補助標準有所調整如下:
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元。
(一) 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二) 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三) 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
(四) 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受理期間及條件:

申請對象為臺東縣合法私有建築物、凡於108年1月1日起至今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同意備案及完成設備登記之設置者,得於即日起公告開放申請至109年11月30日止,備齊相關文件向臺東縣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工商管理科申辦太陽光電補助相關作業。

四、相關連結:

點擊網址:臺東縣政府公告

詳見公告
桃園市桃園市政府109年度推動設置再生能源實施計畫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計畫

一、補助目標:

為持續推動綠能政策,推廣再生能源提高綠電比例,市府於109年度持續辦理再生能源補助計畫,編列約1375.2萬元補助本市民眾及團體,於私有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及儲能設備,以鼓勵本市民眾、工廠採多樣化能源管理及使用,期待打造低碳城市、營造優質的居住型態,並帶動再生能源相關系統設置技術與發展。

二、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經費額度:

經費編列約687.6萬元,依據設備取得的方式不同,提供設備補助及發電量補助兩種方案供申請人選擇。該計畫受理申請期間為109年1月10日至8月31日。前述相關申請資格及辦法請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最新消息」查詢。
桃園市自104年起編列相關經費鼓勵民眾於合法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相關設備,至108年,儲能設備補助3案,裝置容量為891kWh;太陽光電共計補助244案,裝置容量達25.39MW,預估年發電量約2,712萬度,約可供應7,775戶家庭之年用電量,年減碳量約15,027公噸。期透過獎勵補助機制,以提升市民增設再生能源及儲能設備之誘因,落實能源轉型。

三、受理期間及條件:

有關「太陽光電系統補助」部分,經費編列約687.6萬元,分「兩階段」受理申請,第一階段(1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設備登記者),設置者(申請人)應於109年1月10日至3月10日前申請;第二階段(1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取得設備登記者),設置者(申請人)應於1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前申請,各階段之申請將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受補助對象,總補助經費10%優先補助設置於本市已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案場。

四、相關連結:

點擊網址:桃園市公告

詳見公告

108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最後更新 108/09/03) 

縣市別計畫名稱補助對象/條件

申請期限

(各縣市政府得依預算使用情形予以調整)

 

嘉義市政府

 

 

108-109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打造「綠能城市、低碳嘉園」之優質居住環境,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且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申請人。

點擊下載 嘉義市政府公告

點擊下載 補助申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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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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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宜蘭縣補助社福機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陽光綠益計畫」

一、計畫目標: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稱本局)為鼓勵綠能產業與本縣社會福利機構跨域合作與結合,以創新方式擴大綠色能源之普及性,讓全民共享綠色能源所帶來的綠益,同時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達到提升社會福利之收入及能源弱勢扶助等多元效益,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宜蘭縣轄內財團法人(公、私立)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等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單位。

 

三、補助方式及項目:

(一)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不逾申請案預算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總設置容量需為16kWp以上,且以新臺幣玖拾伍萬為上限。

(二)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用於申請單位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期間,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實際支出。

(三)申請期程自發布日至108年5月31日止;執行計畫期程自核定日至108年10月31日止,至計畫補助經費用罄止,該年度不再受理申請補助案。

 

四、申請案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文件(附件1)

1.所提計畫須已經申請單位與綠能相關產業合作對象完成簽署協議,申請單位與計畫合作單位簽署之合作協議書(非僅合作意向書),需載明各參與方在合作計畫中所負基本權利義務(20年)。

2.申請案之申請單位及其合作對象,雙方皆須依法設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設置場所建築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應為申請單位名稱,若所有權人非申請單位,應檢附載明設置期程之建物使用同意書,並於同意書說明申請單位與所有權人之關係。

4.申請補助之同一或類似計畫書未獲其他機關補助。

5.依據審計部台灣省宜蘭縣審計室建議事項,為確認民間團體會務運作是否正常,申請單位於申請文件須檢具「人民團體會務運作狀況自我檢核表」,並將檢核結果納入申請審查標準。

(二)成果文件(附件2)

1.申請補助之設施需依「建築法」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或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規定辦理、或經本縣建築權責單位核備之證明文件。

2.於宜蘭縣轄內合法建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108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並完成併聯掛錶。

(三)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附件3)

1.受補助單位應自正式運轉日起3年內記錄使用狀況,並於每年1、7各月之15日前完成前半年紀錄後,送交予本局備查。

 

五、申請作業程序:

(一)書面審查:申請人應於108年5月31日17時前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陽光綠益計畫書」(附件一)一式2份(採A4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左側裝訂)及電子光碟資料一份,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郵寄封面請註明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陽光綠益計畫」。

(二)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三)為瞭解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本局得隨時派員實地督導,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當年度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限至108年10月31日為原則,若因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得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45日,並以1次為限。

 

六、補助經費核撥及核銷事項:

(一)經審核通過本次補助者本局將發文通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核定日起三週內提送修正計畫書報本局同意(若無須修正則免),並請於辦理期程內完成設備設置

(二)經費撥付方式:

1.第一期補助款:計畫核定後,檢具第一期款領據,撥付百分之五十。

2.計畫執行完成後15日內(至遲於108年11月15日前;若申請展延經核備者,則依核定展延期限計算)檢送竣工證明表乙份、成果報告書2份、光碟(電子檔)乙份、全案原始憑證正本(含自籌經費部分)、支出明細表等相關成果資料至局。

3.第二期補助款:經現勘確認設備裝設完成與成果文件無異後,另函請申請單位檢具第二期領據,撥付百分之五十。

(三)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核定之總經費(含自籌款),本局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七、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件經本局核定補助者,應依申請內容辦理,提報計畫時請載明計畫期程,經查若有設置、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未符合進度、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局得不予補助或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配合執行設置完成後經本局給予補助款之日起五年內之示範展示,並同意本局將受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計、圖像、模型運用於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以達推廣宣導太陽能光電之目的。

(三)核定申請案之申請單位,應配合本局低碳節能計畫輔導,落實低碳、節能之改善及行動實作,實作所需經費可另申請本局相關計畫之補助。

(四)受補助申請案應於設備登記5年內接受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承辦單位電話或實地抽查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利用情形及現場資料之收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查驗有違反規定者,得要求受補助者說明並限期改善。違者逕予撤銷,並追繳原補助款。

(五)應維持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安全運轉,並善盡維護責任;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受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六)受補助之單位應維持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安全運轉,並善盡維護責任,不得拆除或停用;有意變更者應向本局報備同意後始得辦理,未經本局同意擅自拆除、停用或變更,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若有因變更設備所衍生之損失概由申請者自負。另如有因違反其他法令而造成設備拆除之情形,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七)承上,如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設置單位發生變更或因故無法持續維管時,原設置單位應於變更日起15日內(遇例假日順延1日)提供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經本局備查後,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將一併移轉予新設置單位;若原設置單位逾期未提供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本局將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八)接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本局得不予支付該項經費,或應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局。

(九)申請編列經費及計畫未規定者皆依「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要點」辦理。

 

相關網址:https://reurl.cc/W9r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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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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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受理申請公告

108年度「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受理申請公告

相關網址:https://is.gd/VuLU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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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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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108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臺中市政府108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相關網址:https://www.economic.taichung.gov.tw/1261663/post 

一、補助目的: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市民於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針對於屋頂面積較小,未達有規模經濟之設置者,補助其設置費用,以建立分散式發電,避免電力因長途輸送造成的損耗,降低電力負戴,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環境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經費額度:

1.自用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8仟元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本項目補助總經費新臺幣170萬元整。
2.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千元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本項目補助總經費新臺幣300萬元整。
3.公民電廠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可依下列費用申請補助,每案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100萬元整,本項目補助總經費新臺幣100萬元整。
(1)台灣電力公司向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併網工程費、加強電力網工程費及併聯審查作業費或其他線路費用,原則全額補助。
(2)每峰瓩補助新臺幣8千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
4.本計畫總經費共計新臺幣570萬元整,本局得依當年度各補助項目申請情況,流用各補助項目總經費之權利;各補助項目之補助款用罄,將停止補助,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三、受理期間:

自108年4月29日(星期一)上午8時起開始受理申請補助。

四、收件位置:
1.親送:臺中市政府新市政大樓 惠中樓5樓 經濟發展局 公用事業科 (近惠中路)
2.郵寄:請寄至 40701 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5樓 公用事業科 收 (請於空白處註記:申請太陽能光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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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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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108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臺東縣政府108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相關網址:http://www.taitung.gov.tw/Finance/ 
 
(本補助計畫自106年起連續三年各編列800萬,今年度為最後一年,請大家踴躍申請。詳情請至臺東縣政府網站便民服務下載表單或電洽縣府財經處工商管理科王小姐,電話:089-3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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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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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108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新北市政府108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相關網址:https://reurl.cc/vvA2L
 
(108年4月1日9時至108年4月30日17時前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書」1份向本局申請,申請補助金額總計如低於補助經費額度,依申請人收件日期依序補助;如逾補助經費額度,將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決定受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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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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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一百零八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相關網址:https://goo.gl/wX5hxe
108年11月30日 
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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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108年推動設置再生能源實施計畫
桃園市政府108年度推動設置再生能源補助計畫開跑,增加補助儲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99萬

  為持續推動綠能政策,推廣再生能源提高綠電比例,市府於今(108)年度持續辦理再生能源補助計畫,編列3,000萬元補助本市民眾及團體。除針對私有合法建築物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外,亦增加儲能設備補助,以鼓勵本市民眾、工廠採多樣化能源管理及使用,期待打造低碳城市之美麗願景,營造優質的居住型態,並帶動再生能源相關系統設置技術與發展。

  有關「太陽光電系統補助」部分,為避免發生申請人搶先掛件及案件申請後無法順利完工請款等問題,本年度之補助將分為「兩階段」受理申請,第一階段(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設備登記者):設置者(申請人)應於108年1月10日至3月10日前申請;第二階段(1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取得設備登記者):設置者(申請人)應於1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前申請,各階段之申請將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受補助對象。

  另有關「儲能設備補助」部分,將依據設備取得的方式不同,提供設備補助及發電量補助兩種方案供申請人選擇。該計畫受理申請期間為108年1月10日至8月31日。前述相關申請資格及辦法請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最新消息」查詢。

  桃園市自104年起編列相關經費鼓勵民眾於合法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相關設備至今已邁入第5年,104年至107年共計補助190案,裝置容量達17.32MW,預估年發電量約1,645萬度,約可供應4,524戶家庭之年用電量,年減碳量約8,702公噸。期透過獎勵補助機制,以提升市民增設再生能源及儲能設備之誘因,落實能源轉型
 

相關網址:https://goo.gl/iRLF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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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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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

 

一、旨揭內容如附件,可至本局建築管理處網站下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高雄之光宜居之城http://build.kcg.gov.tw/solarkcg/index.aspx?au_id=3021),申請書未依本計畫格式提出申請者,逕以退件,不得補正。

二、本計畫自108年3月8日開始接受申請,備齊相關文件,逕至工務局申辦或郵件寄送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並於信封註明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收件順序以本局收文戳及文號為憑。不接受提前送件

三、旨揭計畫本年度公務預算為新台幣150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

相關網址:https://goo.gl/JqD8V4

108年度各縣市太陽能發電補助計畫清單(最後更新 108/07/09) 

縣市別計畫名稱補助對象/條件

申請期限

(各縣市政府得依預算使用情形予以調整)

宜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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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宜蘭縣補助社福機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陽光綠益計畫」

一、計畫目標: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稱本局)為鼓勵綠能產業與本縣社會福利機構跨域合作與結合,以創新方式擴大綠色能源之普及性,讓全民共享綠色能源所帶來的綠益,同時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達到提升社會福利之收入及能源弱勢扶助等多元效益,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宜蘭縣轄內財團法人(公、私立)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等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單位。

 

三、補助方式及項目:

(一)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不逾申請案預算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總設置容量需為16kWp以上,且以新臺幣玖拾伍萬為上限。

(二)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用於申請單位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期間,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實際支出。

(三)申請期程自發布日至108年5月31日止;執行計畫期程自核定日至108年10月31日止,至計畫補助經費用罄止,該年度不再受理申請補助案。

 

四、申請案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文件(附件1)

1.所提計畫須已經申請單位與綠能相關產業合作對象完成簽署協議,申請單位與計畫合作單位簽署之合作協議書(非僅合作意向書),需載明各參與方在合作計畫中所負基本權利義務(20年)。

2.申請案之申請單位及其合作對象,雙方皆須依法設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設置場所建築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應為申請單位名稱,若所有權人非申請單位,應檢附載明設置期程之建物使用同意書,並於同意書說明申請單位與所有權人之關係。

4.申請補助之同一或類似計畫書未獲其他機關補助。

5.依據審計部台灣省宜蘭縣審計室建議事項,為確認民間團體會務運作是否正常,申請單位於申請文件須檢具「人民團體會務運作狀況自我檢核表」,並將檢核結果納入申請審查標準。

(二)成果文件(附件2)

1.申請補助之設施需依「建築法」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或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規定辦理、或經本縣建築權責單位核備之證明文件。

2.於宜蘭縣轄內合法建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108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並完成併聯掛錶。

(三)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附件3)

1.受補助單位應自正式運轉日起3年內記錄使用狀況,並於每年1、7各月之15日前完成前半年紀錄後,送交予本局備查。

 

五、申請作業程序:

(一)書面審查:申請人應於108年5月31日17時前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陽光綠益計畫書」(附件一)一式2份(採A4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左側裝訂)及電子光碟資料一份,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郵寄封面請註明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陽光綠益計畫」。

(二)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三)為瞭解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本局得隨時派員實地督導,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當年度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限至108年10月31日為原則,若因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得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45日,並以1次為限。

 

六、補助經費核撥及核銷事項:

(一)經審核通過本次補助者本局將發文通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核定日起三週內提送修正計畫書報本局同意(若無須修正則免),並請於辦理期程內完成設備設置

(二)經費撥付方式:

1.第一期補助款:計畫核定後,檢具第一期款領據,撥付百分之五十。

2.計畫執行完成後15日內(至遲於108年11月15日前;若申請展延經核備者,則依核定展延期限計算)檢送竣工證明表乙份、成果報告書2份、光碟(電子檔)乙份、全案原始憑證正本(含自籌經費部分)、支出明細表等相關成果資料至局。

3.第二期補助款:經現勘確認設備裝設完成與成果文件無異後,另函請申請單位檢具第二期領據,撥付百分之五十。

(三)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核定之總經費(含自籌款),本局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七、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件經本局核定補助者,應依申請內容辦理,提報計畫時請載明計畫期程,經查若有設置、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未符合進度、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局得不予補助或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配合執行設置完成後經本局給予補助款之日起五年內之示範展示,並同意本局將受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計、圖像、模型運用於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以達推廣宣導太陽能光電之目的。

(三)核定申請案之申請單位,應配合本局低碳節能計畫輔導,落實低碳、節能之改善及行動實作,實作所需經費可另申請本局相關計畫之補助。

(四)受補助申請案應於設備登記5年內接受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承辦單位電話或實地抽查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利用情形及現場資料之收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查驗有違反規定者,得要求受補助者說明並限期改善。違者逕予撤銷,並追繳原補助款。

(五)應維持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安全運轉,並善盡維護責任;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受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六)受補助之單位應維持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安全運轉,並善盡維護責任,不得拆除或停用;有意變更者應向本局報備同意後始得辦理,未經本局同意擅自拆除、停用或變更,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若有因變更設備所衍生之損失概由申請者自負。另如有因違反其他法令而造成設備拆除之情形,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七)承上,如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設置單位發生變更或因故無法持續維管時,原設置單位應於變更日起15日內(遇例假日順延1日)提供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經本局備查後,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將一併移轉予新設置單位;若原設置單位逾期未提供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本局將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八)接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本局得不予支付該項經費,或應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局。

(九)申請編列經費及計畫未規定者皆依「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要點」辦理。

 

相關網址:https://reurl.cc/W9r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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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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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受理申請公告

108年度「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受理申請公告

相關網址:https://is.gd/VuLU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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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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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108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臺中市政府108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相關網址:https://www.economic.taichung.gov.tw/1261663/post 

一、補助目的: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市民於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針對於屋頂面積較小,未達有規模經濟之設置者,補助其設置費用,以建立分散式發電,避免電力因長途輸送造成的損耗,降低電力負戴,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環境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經費額度:

1.自用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8仟元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本項目補助總經費新臺幣170萬元整。
2.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千元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本項目補助總經費新臺幣300萬元整。
3.公民電廠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可依下列費用申請補助,每案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100萬元整,本項目補助總經費新臺幣100萬元整。
(1)台灣電力公司向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併網工程費、加強電力網工程費及併聯審查作業費或其他線路費用,原則全額補助。
(2)每峰瓩補助新臺幣8千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
4.本計畫總經費共計新臺幣570萬元整,本局得依當年度各補助項目申請情況,流用各補助項目總經費之權利;各補助項目之補助款用罄,將停止補助,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三、受理期間:

自108年4月29日(星期一)上午8時起開始受理申請補助。

四、收件位置:
1.親送:臺中市政府新市政大樓 惠中樓5樓 經濟發展局 公用事業科 (近惠中路)
2.郵寄:請寄至 40701 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5樓 公用事業科 收 (請於空白處註記:申請太陽能光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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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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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108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臺東縣政府108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本補助計畫自106年起連續三年各編列800萬,今年度為最後一年,請大家踴躍申請。詳情請至臺東縣政府網站便民服務下載表單或電洽縣府財經處工商管理科王小姐,電話:089-3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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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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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108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新北市政府108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相關網址:https://reurl.cc/vvA2L
 
(108年4月1日9時至108年4月30日17時前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書」1份向本局申請,申請補助金額總計如低於補助經費額度,依申請人收件日期依序補助;如逾補助經費額度,將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決定受補助者。)
請見公告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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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一百零八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相關網址:https://goo.gl/wX5hxe
108年11月30日 
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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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108年推動設置再生能源實施計畫
桃園市政府108年度推動設置再生能源補助計畫開跑,增加補助儲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99萬

  為持續推動綠能政策,推廣再生能源提高綠電比例,市府於今(108)年度持續辦理再生能源補助計畫,編列3,000萬元補助本市民眾及團體。除針對私有合法建築物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外,亦增加儲能設備補助,以鼓勵本市民眾、工廠採多樣化能源管理及使用,期待打造低碳城市之美麗願景,營造優質的居住型態,並帶動再生能源相關系統設置技術與發展。

  有關「太陽光電系統補助」部分,為避免發生申請人搶先掛件及案件申請後無法順利完工請款等問題,本年度之補助將分為「兩階段」受理申請,第一階段(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設備登記者):設置者(申請人)應於108年1月10日至3月10日前申請;第二階段(1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取得設備登記者):設置者(申請人)應於1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前申請,各階段之申請將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受補助對象。

  另有關「儲能設備補助」部分,將依據設備取得的方式不同,提供設備補助及發電量補助兩種方案供申請人選擇。該計畫受理申請期間為108年1月10日至8月31日。前述相關申請資格及辦法請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最新消息」查詢。

  桃園市自104年起編列相關經費鼓勵民眾於合法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相關設備至今已邁入第5年,104年至107年共計補助190案,裝置容量達17.32MW,預估年發電量約1,645萬度,約可供應4,524戶家庭之年用電量,年減碳量約8,702公噸。期透過獎勵補助機制,以提升市民增設再生能源及儲能設備之誘因,落實能源轉型
 

相關網址:https://goo.gl/iRLFqT

請見公告

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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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

 

一、旨揭內容如附件,可至本局建築管理處網站下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高雄之光宜居之城http://build.kcg.gov.tw/solarkcg/index.aspx?au_id=3021),申請書未依本計畫格式提出申請者,逕以退件,不得補正。

二、本計畫自108年3月8日開始接受申請,備齊相關文件,逕至工務局申辦或郵件寄送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並於信封註明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收件順序以本局收文戳及文號為憑。不接受提前送件

三、旨揭計畫本年度公務預算為新台幣150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

相關網址:https://goo.gl/JqD8V4

108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最後更新 108/03/27) 

縣市別計畫名稱補助對象/條件

申請期限

(各縣市政府得依預算使用情形予以調整)

台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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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108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臺東縣政府108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本補助計畫自106年起連續三年各編列800萬,今年度為最後一年,請大家踴躍申請。詳情請至臺東縣政府網站便民服務下載表單或電洽縣府財經處工商管理科王小姐,電話:089-330727)
請見公告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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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108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新北市政府108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相關網址:https://reurl.cc/vvA2L
 
(108年4月1日9時至108年4月30日17時前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書」1份向本局申請,申請補助金額總計如低於補助經費額度,依申請人收件日期依序補助;如逾補助經費額度,將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決定受補助者。)
請見公告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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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一百零八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相關網址:https://goo.gl/wX5hxe
108年11月30日 
桃園市
new
桃園市政府108年推動設置再生能源實施計畫
桃園市政府108年度推動設置再生能源補助計畫開跑,增加補助儲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99萬

  為持續推動綠能政策,推廣再生能源提高綠電比例,市府於今(108)年度持續辦理再生能源補助計畫,編列3,000萬元補助本市民眾及團體。除針對私有合法建築物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外,亦增加儲能設備補助,以鼓勵本市民眾、工廠採多樣化能源管理及使用,期待打造低碳城市之美麗願景,營造優質的居住型態,並帶動再生能源相關系統設置技術與發展。

  有關「太陽光電系統補助」部分,為避免發生申請人搶先掛件及案件申請後無法順利完工請款等問題,本年度之補助將分為「兩階段」受理申請,第一階段(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設備登記者):設置者(申請人)應於108年1月10日至3月10日前申請;第二階段(1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取得設備登記者):設置者(申請人)應於1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前申請,各階段之申請將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受補助對象。

  另有關「儲能設備補助」部分,將依據設備取得的方式不同,提供設備補助及發電量補助兩種方案供申請人選擇。該計畫受理申請期間為108年1月10日至8月31日。前述相關申請資格及辦法請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最新消息」查詢。

  桃園市自104年起編列相關經費鼓勵民眾於合法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相關設備至今已邁入第5年,104年至107年共計補助190案,裝置容量達17.32MW,預估年發電量約1,645萬度,約可供應4,524戶家庭之年用電量,年減碳量約8,702公噸。期透過獎勵補助機制,以提升市民增設再生能源及儲能設備之誘因,落實能源轉型
 

相關網址:https://goo.gl/iRLFqT

請見公告

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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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

 

一、旨揭內容如附件,可至本局建築管理處網站下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高雄之光宜居之城http://build.kcg.gov.tw/solarkcg/index.aspx?au_id=3021),申請書未依本計畫格式提出申請者,逕以退件,不得補正。

二、本計畫自108年3月8日開始接受申請,備齊相關文件,逕至工務局申辦或郵件寄送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並於信封註明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收件順序以本局收文戳及文號為憑。不接受提前送件

三、旨揭計畫本年度公務預算為新台幣150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

相關網址:https://goo.gl/JqD8V4

請見公

108年度各縣市太陽能光電補助計畫清單(最後更新 108/01/15)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

縣市別

計畫名稱

補助對象/條件

申請期限

(各縣市政府得依預算使用情形予以調整)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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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一百零八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1081130 

桃園市
new

桃園市政府108年推動設置再生能源實施計畫

桃園市政府108年度推動設置再生能源補助計畫開跑,增加補助儲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99

  為持續推動綠能政策,推廣再生能源提高綠電比例,市府於今(108)年度持續辦理再生能源補助計畫,編列3,000萬元補助本市民眾及團體。除針對私有合法建築物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外,亦增加儲能設備補助,以鼓勵本市民眾、工廠採多樣化能源管理及使用,期待打造低碳城市之美麗願景,營造優質的居住型態,並帶動再生能源相關系統設置技術與發展。

 
有關「太陽光電系統補助」部分,為避免發生申請人搶先掛件及案件申請後無法順利完工請款等問題,本年度之補助將分為「兩階段」受理申請,第一階段(10711日至1231日取得設備登記者):設置者(申請人)應於108110日至310日前申請;第二階段(10811日至630日取得設備登記者):設置者(申請人)應於10871日至831日前申請,各階段之申請將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受補助對象。

  另有關「儲能設備補助」部分,將依據設備取得的方式不同,提供設備補助及發電量補助兩種方案供申請人選擇。該計畫受理申請期間為108110日至831日。前述相關申請資格及辦法請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最新消息」查詢。

 
桃園市自104年起編列相關經費鼓勵民眾於合法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相關設備至今已邁入第5年,104年至107年共計補助190案,裝置容量達17.32MW,預估年發電量約1,645萬度,約可供應4,524戶家庭之年用電量,年減碳量約8,702公噸。期透過獎勵補助機制,以提升市民增設再生能源及儲能設備之誘因,落實能源轉型

 

 

107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最後更新 107/08/06

縣市別

計畫名稱

補助對象/條件

申請期限

(各縣市政府得依預算使用情形予以調整)

嘉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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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7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及條件:
於本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且於106年1月1日至107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 補助標準:
(一)於106年1月1日至107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函或設備登記函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就以下方案擇一申請補助:
(1)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1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2萬元,不足1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40萬元為限。
(2)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1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3萬元,不足1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峰瓩裝設之儲能設備容量應為1.5度以上,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60萬元為限。
(二)倘屬於自用型陽光社區,並同時申請補助時,除前述補助外,其各別設置場址每案場再額外補助新臺幣1萬元。

相關公告網址:https://goo.gl/iakJ1p

(重要公告)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已於107年4月17日公告修正補助計畫內容,請參考以下公告網址,謝謝:

相關公告網址(new):http://t.cn/RuU4o2F
 

1071130

桃園市
(107年經費已申請完畢)

桃園市政府107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補助對象:
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6年度或107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同一設置場址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以1次為限,申請人有數設置地點時,當年度至多核予申請補助1案。

 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在30峰瓩(含)以下者:

(1)設置總容量在5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6,000元。

(2)設置總容量逾5峰瓩,且在10峰瓩以下者,其5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5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4,000元。

(3)設置總容量逾10峰瓩者,其1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目規定補助;逾1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2,000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

(4)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獨立型(自用),除依前3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1,000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

2、設置總容量逾30峰瓩者:

(1)設置總容量逾30峰瓩,且在100峰瓩以下者,其3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3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000元。

(2)設置總容量逾100峰瓩,且在200峰瓩以下者,其10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10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2,000元。

(3)設置總容量逾200峰瓩者,其20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目規定補助;逾20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000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99萬元。

(4)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獨立型(自用),除依前3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1,000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99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

3、補助金額依前2款規定計算後有小數點者,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整數。

相關公告網址:https://goo.gl/WRaUAu

 

【公告】107年度桃園市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經費已申請完畢
 

107年08月31日

(107年經費已申請完畢)

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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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七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補助對象:
申請人資格:
1.設籍於本市之市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市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起造人。
(2)建物所有權人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
(3)申請人為公寓大廈得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3.前開建築物為二人以上所共有者,應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並設籍於本市,且需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
4.申請人應同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同意備案申請人。

 補助標準:
(一)獨棟建築物
1.應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2.免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二)連續三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
1.應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免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三)連續五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
1.應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2.免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者,其補助標準依第一款規定之標準採二倍計算。
1.連續十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者(需共同提出申請)。
2.建築物整合太陽光電設施(BIPV),檢附設計圖說經審查合格者。
3.申請人為領得使用執照一年以上,且戶數達二十戶以上之公寓大廈者。
4.經本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前查報有案之建築物屋頂違章建築,依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申請雜項執照轉作光電屋頂者。
(五)前款建築物類別如符合二款以上之申請案,該申請案依補助標準較高者計算。
(六)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同一申請人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本局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ㄧ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相關公告網址:https://goo.gl/eznaE2
 

10721日起至1071015日止(不接受提前送件,本年度公務預算為新台幣150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

臺南市 

(107年經費已申請完畢)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一百零七年度補助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補助對象: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且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補助標準:

本計畫補助方式及適用對象,說明如下:

   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可選擇之補助方式如下(八擇一):

1.依台電公司向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併網工程費、加強電力網工程費及併聯審查作業費或其他線路費用給予補助,原則上全額補助,但合計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2.裝置容量未滿一百峰瓩者,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該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另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3.裝置容量達一百峰瓩(含)以上且未滿五百峰瓩者,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另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四十萬元。

4.裝置容量達五百峰瓩(含)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另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5.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峰瓩裝設之儲能設備容量應為5度以上,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6.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一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7.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二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8.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三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九十九萬元為限。

 

相關公告網址: http://t.cn/RR7qlP8  

 

【公告】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7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經費使用情形-補助款已全數用罄

 

107年11月30日

(107年經費已申請完畢)

 

新北市

(107年經費已申請完畢)

新北市政府107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補助對象:

於新北市轄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6年度或107年度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備案之設置者。同一設置場址已向本局申請太陽光電補助並獲核備者,本局將不予補助,當年度申請人有數設置地點時,本局於當年度6月30日前至多核予申請補助1案。


 補助標準:

  1. 陽光社區:於本市非公有建築物或設施上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戶數10戶以上,總設置容量50峰瓩以上,且每戶設置容量未達30峰瓩。非住宅用途之建築設置容量合計應低於每申請案總設置容量百分之五十,每峰瓩補助2萬元,每案最高補助150萬元。
  2. 非屬上述類型:

(1) 總設置容量在5瓩以下者,每瓩補助新臺幣2萬元。
(2) 總設置容量逾5瓩,且在10瓩以下者,其5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5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8,000元。
(3) 總設置容量逾10瓩,其10瓩以下部分依前2款規定補助;逾10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6,000元,每案最高補助100萬元。

相關公告網址:新北市政府官方網站 

107年10月31日

(107年經費已申請完畢)

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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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本局受理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補助對象:

於本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取得當年或前一年度經濟部能源局核發之同意備案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人。


 補助標準:

(一) 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五千元。
(二) 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三) 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八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 如補助對象之設備採僅併聯不躉售,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相關公告網址:臺北市政府官方網站  

107年10月31日

宜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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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陽光綠益/光點社區計畫)及低碳示範社區計畫

宜蘭縣補助社福機構及社區發展協會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陽光綠益/光點社區計畫

 補助對象:

①宜蘭縣轄內財團法人(公、私立)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②依法立案並整合社會福利功能之社區發展協會。


申請期程:

公告日至107年05月31日止

 

107年度宜蘭縣補助民間團體辦理低碳示範社區計畫

 補助對象:

依法設立且致力推動低碳發展工作之社區組織、管理委員會、非營利組職、社福機構等民間團體及村里。


補助類別及內容:

①基礎培力課程:每案上限3萬元。
②第一階段社區碳足跡盤查:每案上限5萬元。

③第二階段單一社區行動方案:每案上限30萬元。
④第二階段跨社區組合行動方案:每案上限50萬元。

相關公告網址: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請見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相關公告資訊 

金門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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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107年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

 詳細公告資訊請點閱與下載:金門縣政府107年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

 107年11月30日申請截止,詳細資訊請點閱與下載:金門縣政府107年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

臺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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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107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詳細公告資訊請點閱與下載:臺中市政府107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107年10月31日申請截止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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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107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詳細公告資訊請點閱與下載:屏東縣政府107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107年12月31日申請截止

臺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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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政府107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實施計畫

詳細公告資訊請點閱與下載:臺東縣政府107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實施計畫

107年11月30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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