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建立養殖漁業節能省碳之養殖生產模式 計畫補助基準

太陽能光電Q&A

「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公告

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辦理108年「建立養殖漁業節能省碳之養殖生產模式」計畫補助基準

補助「建置示範性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須結合屋頂型太陽光電設施)

108 年建置示範性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須結合屋頂型太陽光電設施)

補助作業基準

一、依據:108 年度農村再生基金計畫–建立養殖漁業節能省碳之養殖生產模式計畫辦理。

二、目的:為減緩極端氣候對養殖漁業之影響,藉以獎勵措施,輔導養殖漁民建置示範性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 3 (須結合屋頂型太陽光電設施)作為氣候

激烈變化災害之防範,避免造成養殖漁業之損失。

三、申請期間:即日起至 108 5 31 (星期三)止。

四、辦理機關

()主辦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執行機關: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五、補助資格與條件

()養殖漁民、漁民團體(漁會、養殖協會等)或營業項目登記有水產養殖之業者。

()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新建案或建置中(工程進度在 40%以內者)之申請者。

()優先順序

  1. 養殖漁民優先、漁民團體次之、營業項目登記有水產養殖之業者再次

之。

  1. 已取得用地、施工、容許使用及建造執照等文件者優先。
  2. 得於本計畫年度內完工者優先,下年度完工者次之。

六、獎勵設置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須結合屋頂型太陽光電設施)補助

()項目:補助養殖漁民建置示範性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 (須結合屋頂型太陽光電設施)

()補助設施()原則

  1. 補助計畫設施()總金額之二分之一為原則,每場最高補助新台幣500萬元。
  2. 本計畫補助設施():包含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及水產養殖管理設施之管理室、飼料調配及儲藏室、電力室、轉運操作處理場、抽水機房及飼料錐等室內水產養殖所需相關設施()
  3. 已申請其他計畫補助之設施設備不得納入本次補助項目,補助項目之建置須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規定,並合法使用其土地、建物及相關設施。

()程序與方法如下:

  1. 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申請文件,於受理期限內將申請資料郵寄至本會受理收件,申請文件如下:

(1) 申請書及證明文件(附件 1)

(2) 補助建置示範性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須結合屋頂型太陽光電設施)計畫書(附件 3)

(3) 用地證明:申請人土地所有權狀或非土地所有權人應附租約及土地使用同意書,其使用期限至少為本計畫核定年度後八年;土地為共有者,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

  1. 本會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核核定後,以公文告知審核結果。
  2. 新建設施設備應將設置前、中、後階段分別拍照建立資料以備審查。

()補助經費核銷

  1. 工程完工:受補助人於建置示範性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期間,需負責監督施工,工程完工後於受補助設施顯眼處標示「108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補助」字樣。
  2. 驗收:本計畫應成立驗收小組,進行驗收作業。
  3. 查驗:本計畫應派員偕同當地監事進行抽查作業。
  4. 補助款之核撥原則如下:

 (1) 工程於年度內完工者:

  1. 補助款分三期撥付。
  2. 第一期:申請人與工程廠商完成工程簽約程序後,工程合約書為一式三份,由申請人檢送合約書及發票(或領據)向本會申請核撥契約價金之 30%
  3. 第二期:工程進度達 70%,由申請人檢送佐證相關文件如建造執照、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雜項執照(如免雜項執照申請者則免附)及發票(或領據),向本會申請核撥契約價金之 50%
  4. 第三期:工程完工付款並結合太陽光電設備後,由申請人檢送完整成果報告書(含照片、電子資料)二份、付款單據等,向本會申請驗收,經本會驗收合格後,將另案通知檢具發票(或領據)請撥契約價金 20%

(2) 工程需分年度完成者

  1. 按今年度工程進度比例撥付,實際撥付條件依合約條款辦理。
  2. 未能於今年度完成之進度,其補助款得由明年度支應,惟需視計

畫實際核定情形辦理。

(3) 補助款實際撥付情形本會得依本補助基準第六點第五款第 8 項辦理。

  1. 履約期限:簽約日起至1081215日止。

()其他應注意事項

  1. 法人或團體接受本計畫補助,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須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辦理採購並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受本會監督。
  2. 自然人接受本計畫補助,其採購不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作業注意事項及政府採購法」,但採購程序及核銷文件仍符合本會之規定。
  3. 參與本計畫補助者,須無條件配合本會辦理示範觀摩等活動,本計畫補助採用之圖檔文件、照片和影像、模型,本會取得使用權利。
  4. 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之事宜,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本會相關規定進行解釋及辦理;如有變更另行辦理公告,申請補助或執行單位如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違背本計畫目的者,除將中止其補助案並依法究責。
  5. 接受補助之設施設備由本會及申請人列冊管理,申請人須配合本會二年

內不定期之抽查。

  1. 本示範性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 (須結合屋頂型太陽光電設施)完工後,本會得派員至設置現場抽查其設置或利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撥付或向受補助者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

(1) 申請人以同樣設施()重複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

(2) 補助日起二年內,接受補助相關單位抽查,如有抽查時,未有該項補助設備或非人力不可抗拒之災害造成之毀損者,或有不法舞弊詐取補助款等情事發生者,本會應追回補助款。

(3) 拒絶接受查驗或無正當理由未能配合查驗逾二次者。

(4) 查無養殖事實者。

  1. (本補助計畫簽訂之契約應經過法院公證,以確保簽約雙方之權利義務。)
  2. 倘本計畫(含明年度)補助經費經政府調整預算後,至使無法支應受補助對象時,本會得調整補助比例上限或停止撥付補助款,因非屬本會責任,受補助者不得異議。

七、受理申請補助單位

受理單位: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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