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太陽光電躉購費率 各年度太陽能賣電價格

太陽能光電Q&A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民國98 年通過後,再生能源係透過電能躉購制度推動,每年由經濟部邀集各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審訂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確保再生能源設置者得以獲取正當合理之報酬,健全我國再生能源之發展,台電依法收購民間再生能源,這項收購的費率稱為躉購費率。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98年6月通過)認定之再生能源---

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為鼓勵與推廣綠色能源,躉購費率不得低於國內電業化石燃料發電平均成本。政府每年依情況適時檢討修正這項費率。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png

發展再生能源已經成為全球各國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的重要對策之一。為加速太陽光電等再生能源設置普及化

經濟部能源局制訂再生能源固定收購電價制度(躉購制度/Feed-in Tariff),提供固定優惠費率,保障收購再生能源所生產之電力二十年

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太陽光電賣電價格

依經濟部公告之躉購費率,躉售再生能源電能給台電,保證收購20年。

有關屋頂型太陽光電,本局依其特性訂定費率誘因制度

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定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躉購費率加成6%。

位於離島或北部(苗栗到花蓮)地區,躉購費率再加成15%。

參與「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躉購費率依高效能加成3%

躉售費率1.png

目前主要收購類型如下:

  1. 全額售電:白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力,全部賣給台電,家中用電則向台電購電供應。
  2. 餘電售電:白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力,優先提供住家用電使用,若有餘電則賣給台電,發電量不足時,則向台電購電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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