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110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太陽能光電Q&A

一、 目的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市民於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其設置費用,以建立分散式發電,避免電力因長途輸送造成的損耗,降低電力負戴,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環境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特訂定本計畫。

二、 名詞解釋

(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能電池模板將太陽光能轉換為電能,並應用太陽光電之設備將直流電轉換為交流電以供用電設備使用;其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峰瓩(kWp),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指太陽能電池模板溫度攝氏25度、AM1.5地面平均照度、1000W/m2太陽日照強度條件下)下最大發電量。

(二) 私有建築物:指於本市領有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者,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私有建築物。

(三) 自用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與建築物內部電力網路併聯,其生產之電能以供應該建築物負載使用為主;有餘電時得售予公用售電業者,其負載用電不足時由公用售電業協同供應。

(四) 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與市電電力網併聯,並可傳送電力至配電網路之太陽光電系統,其生產之電能全額躉售予該電力網經營者。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png

三、 補助方式

(一) 補助資格及條件

1. 自用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於本市轄內之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取得109年度或110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

2. 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於本市轄內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申請人依符合資格條件,就以下類型擇一申請。

(1)第一類型:取得109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且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

(2)第二類型:取得110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且總裝置容量在50峰瓩(含)以下者。

(3)第三類型:取得110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並取得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 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經費額度

1. 自用型補助標準:

補助標凖: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8仟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整。

2. 併聯型補助標準:

(1) 第一、第二類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仟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5萬元整。

(2) 第三類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仟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總裝置容量100峰瓩(含)以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整,總裝置容量101峰瓩(含)以上,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整。

3. 本計畫總補助經費為新臺幣1,890萬元整, 其中自用型及併聯型(第一、第二類型)補助經費為新臺幣890萬元整,併聯型(第三類型) 補助經費為新臺幣1,000萬元整;本補助計畫經費,本局得視補助情形,酌予調整,另補助款用罄,即停止補助,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三) 補助之用途及相關規定

1. 申請人(即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全新之產品為限。

2. 經本局依照「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規定公告應裝設用電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系統之用電大戶及參加本市「綠能屋頂全民參與計畫」其所有之建築物,不在本計畫補助範圍。

四、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申請期間及方式:

1. 申請人應於110年8月31日前填妥補助申請書(附件一)並檢具應備文件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若符合資格給予補助,至補助款用罄止。

2. 郵寄方式申請:申請文件以「A4大小以上信封袋」密封,並以掛號方式郵寄,地址:「40701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5樓」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收(請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太陽光電補助)。

  • 申請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證明文件: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依商業登記法取得之設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依建築法規定應取得之建造執照影本(新建物檢附)或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既有建物檢附)
  3. 主管機關核發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影本。本項文件未檢附者,申請案逕予駁回。
  4. 台電公司核發之再生能源發電系統(太陽光電)併聯電網審查意見書及函文。
  • 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本局逕予駁回。
  •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 申請補助案依受理次序進行審查,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
  • 申請案件若符合申請資格,本局依受理時間先後順序給予受理編號;若受理申請案件當日之親送及郵寄(以本局收件日期為準)件數眾多,申請補助金額總計超過本年度預算額度,以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之案件優先受理補助。
  • 獲得補助之申請人放棄補助時,其他申請人得依排序遞補。
  • 如補助項目之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補助金額時,本局得依所賸餘額核定補助,申請人如欲撤銷補助,應於核定補助日起10日內書面向本局申請撤銷補助,上開餘額得依序由下一序位者遞補。
  • 本局應將核定結果及本實施計畫必要通知之事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符本實施計畫而其情形得補正者,應於通知期限內補正。
  • 同一設置場址向本局申請本計畫以1次為限,若向2個以上機關或計畫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或相關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且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設置經費百分之五十,如總補助經費超過百分之五十,超過部分款項本局將不予核撥,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 同一設置場址僅能申請補助1次,如獲得核定補助一經撤銷或逾期未核銷者,不得再次申請。
  • 本計畫應於本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以先到先審為原則,本年度預算用罄時或經費不足時,本局得停止補助之申請,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 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局核定補助函文(申請補助之文書,請妥善保存,遺失不補發),並於11093017時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撥付補助款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但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本局申請展延撥付補助款期限,展延以一次為限,期限視年度預算會計作業而定。
  • 核銷應備文件:(以下文件請依序排列)
  1. 補助款核撥申請書(附件二)。
  2. 補助款領款切結書(附件三)。
  3. 主管機關核發之設備登記文件影本。
  4. 竣工及完成驗收證明表(附件四)。
  5. 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附件五)
  6. 安裝廠商出具之繳費證明收據正本。
  • 如檢附影本,請檢附切結書,並敘明正本用途。
  • 申請人與發票買受人不同時,須檢附採購委託書。
  1. 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限申請人之存摺)(附件六)
  2. 本局核定補助公文影本。
  3. 其他依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申請未依規定檢附上列應備文件申請撥付補助款,本局得逕予駁回;申請人因故無檢附繳費證明收據正本者,應檢具切結書並提出說明,經本局核准後得改檢附繳費證明收據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申請人印章,俾憑審查辦理。

  • 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有錯誤者,經本局通知之日起10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本局得予駁回,不予補助。
  • 本局為審查竣工案件或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情形,得派員至現場查驗,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現場查驗與竣工審查表所載不符者,得要求申請人說明並限期改善
  • 申請人依規定申請核撥補助款應列明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送本局辦理核銷。
  • 受補助經費所支付項目,經本局審核有不合規定支出,或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結果需予以剔除時,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應於期限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期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該支付項目不予核銷。
  •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受補助之申請人(設置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經本局核定補助之案件如未於期限內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或非因自行申請撤銷補助,經本局認定確屬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者,該申請人不得再申請本局本年度及次年度之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申請人應詳細閱讀並確實了解相關補助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予補助;有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者,2年內不得向本局申請補助:
  • 申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 申請人未配合本局辦理示範觀摩活動及未接受實地抽查。
  • 申請設置地點與核定地點不符者。
  • 其他未依本計畫辦理或違反相關法令情形。

   經本局核可補助後查證有上述事項之情形,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資格,並追回全部補助款。經本局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其他應注意事項
  • 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成後,本局如有辦理示範觀摩活動之需要或派員巡察時,申請人應予以配合。
  • 受補助之太陽光電設備,應配合本局之需求提供發電量或設備照片等相關資訊。
  • 受補助申請案如為自用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得於主管機關核發之設備登記函文之日起3年內變更為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違者逕予撤銷,並追繳原補助款。
  •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成後,自本局撥款日起2年內如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受補助者發生變更時,原受補助者應於變更日起15日內(遇例假日順延1日)提供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附件七)及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公文影本,經本局備查後,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將一併移轉予新受補助者,新受補助者之資格條件,須與該申請補助項目之資格條件相同;若原受補助者逾期未提供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本局得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 為辦理本計畫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受補助對象個人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資訊公開

本局對補助案件之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將公告於本局網站。

  • 本計畫之附件,本局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 本局保留隨時得補充、修正及解釋本計畫之權利。
  • 經濟部,綠能補助,原住民地區,示範獎勵,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再生能源,設置綠能設施,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合作社,公民電廠,補助作業要點,110年度躉售價格,110年度躉售電價, 110年度太陽能賣電價格,110年度太陽能電價,110年度綠能價格,110年度台電賣電價格,110年度賣電費率,110年度每度電收購價,太陽能補助,高雄市補助,台南市補助,屏東縣補助,台北市補助,新北市補助,桃園市補助,台中市補助,能源局補助,太陽能發電補助,太陽能板補助,新竹市補助,宜蘭縣補助,嘉義縣補助,嘉義市補助,自用發電補助,自發自用電補助,太陽能補助2021 ,110太陽能補助,高雄太陽能補助2021,110高雄太陽能補助,太陽能補助2021,太陽能補助台南110,桃園太陽能補助2021,110太陽能補助,台南太陽能補助2021,110台南補助,太陽能補助高雄,110高雄太陽能補助,太陽能發電補助2021,110太陽能補助,嘉義縣太陽能補助,110嘉義縣補助,苗栗太陽能補助2021,110苗栗補助,太陽能縣市政府補助,110年台東縣補助,110年台東太陽能補貼,110年金門補助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