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太陽能光電Q&A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九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 109 3 16 日高市工務建字第 10931994400 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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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鼓勵民眾於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推動本市太陽光電能之應用,並塑造以再生能源供電之優質生活型態,建構節能減碳之建築,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 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二)峰瓩(kWp):為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容 量計算單位,指所裝設之太陽光電模組於標準狀況 (太陽電池溫度 25℃AM1.51,000W/㎡太陽光照射)下額定功率之總和。

(三)建築整合太陽 光電設施 ( Building-integratedphotovoltaics,縮寫 BIPV):指以建築設計手法將具有建材功能之太陽光電模板導入與建築物結合。

三、 申請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資格:

1、 設立戶籍於本市之市民,或於本市設有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並完成報備之公寓大廈。

2、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建築物所有權人。

(2) 建物所有權人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

(3) 申請人為公寓大廈得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3、 前開建築物為二人以上所共有者,應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並設籍於本市,且需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

4、 申請人應同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設備登記申請人。

(二)申請條件:

1、 設置於本市轄區內非全棟從事營業行為之私有合法建築物屋頂、露臺上,且其使用執照登載為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使用。

2、 申請人應取得權責機關於一百零八年度期間或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前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所發給設備登記文件函。

3、 申請人須自行出資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4、 申請人將建築物出租或出借於他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不得申請補助。

5、 建築物依「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最低太陽光電裝置容量者不予補助,額外設置之容量不在此限。

6、 明定合法建築物屋頂若有違章建築且依「設置屋頂太陽光電免請領雜項執照處理原則」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類型:(一)結構分立型、(二)結構共構型、(三)設備安裝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不得申請補助。

四、 補助方式如下:

(一)補助之順序,依本局受理申請先後順序辦理。

(二)本年度補助預算額度由本局公告,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申請。但本局另有預算得支應時,得公告繼續受理補助之申請,補助迄預算用罄為止。

五、 補助建築物類別與標準如下:

(一)獨棟建築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二)連續三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三) 連續五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 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者,其補助標準依第一款規定之標準採二倍計算。

1、 建築物整合太陽光電設施(BIPV),檢附設計圖說經審查合格者。

2、 申請人為領得使用執照三年以上,且戶數達二十戶以上之公寓大廈者(不包含透天式集合住宅)。

(五)前款建築物類別如符合二款以上之申請案,該申請案依補助標準較高者計算。

(六)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同一申請人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本局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ㄧ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六、 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1、 申請期間: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止。

2、 申請人完成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置後,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局申請補助;收件日期以申請案件送達本局之日為準,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本年度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

(1)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1,如未依本附件格式提出申請者,逕以退件,不得補正)。

(2) 委託書。(格式如附件 2,如申請人自辦免附)

(3) 申請人證明文件:自然人者之身分證影本;經報備之公寓大廈應檢附報備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格式如附件 3)。

(4)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建築物為二人以上共有者,由其中一人提出時,應檢具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文件(格式如附件 4)。

(5) 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現場完工照片(建築物外觀照片 1 張,太陽光電全景照片 2 張,並註明拍攝時間與設置地址) (附件 5)

(6)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款領據(附件 6)

(7) 切結書(附件 7)

(8)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經權責機關發給設備登記文件函文影本。

(9)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築物所有權狀或六個月內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

(10) 建築物之使用執照(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舊有合法房屋證明)。

(11)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築物之門牌整編證明影本(門牌號碼與建築物使用執照相符者免附)。

(12)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規劃設計圖說。

(13)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文字須清晰)

(14) 依前點第四款第一目申請補助者,應檢具 BIPV 施工設計圖說。

3、 本局接獲申請人申請補助文件,於十四日內派員現勘,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審查符合本計畫規定者,一次撥付全額補助款;如經審查未符合本計畫規定者,得要求受申請人說明並限期改善。

4、 申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時,申請人應於接獲經本局通知補正之次日起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予以駁回。

七、 受補助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合本局執行設置完成後經補助款撥付之日起五年內之示範展示,並同意本局將受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計、圖像、模型運用等於各式文宣、網站及各 類宣導展覽場合,以達推廣宣導太陽能光電之目的。

(二)受補助者自補助款撥付之日起五年內將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或設置光電之建築物出售者,應於買賣契約內註明買受人應配合履行本計畫所規定之各項義務。

(三)同意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承辦單位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利用情形及現場資料之收集。

(四)應維持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安全運轉,並善盡維護責任;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受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五)配合高雄市政府取得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俾利本府將高雄市受補助之太陽能設施,一併申請碳權之統籌運用。

八、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並加計利息請求返還該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

(一)受補助者未履行前點之義務,經本局或相關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二)向 2 個以上機關或計畫提出相同性質之補助申請者。

(三)經權責機關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撤銷或廢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者。

(四)依本計畫所檢附或提供之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違法之情事,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

(五)自補助款撥付之日起五年內自行申請撤回或停用太陽光電設施者。

九、 設立戶籍於本市之市民依本補助計畫申請並取得本局同意補助函文後,於補助款撥款前並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將設置光電之建築物移轉所有權予第三人,應分別向本局及權責機關申請原同意補助函文及設備登記函文之受益處分對象變更為新所有權人後始得向本局申辦補助款撥款。

十、 依本計畫申請補助之案件,如有爭議得由本局提高雄市政府太陽光電設施推動小組會議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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