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宜蘭縣補助社福機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陽光綠益計畫

太陽能光電Q&A

發布日期:2019/3/19承辦科室:空氣噪音防制科承辦人:湯翊羚

、計畫目標: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稱本局)為鼓勵綠能產業與本縣社會福利機構跨域合作與結合,以創新方式擴大綠色能源之普及性,讓全民共享綠色能源所帶來的綠益,同時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達到提升社會福利之收入及能源弱勢扶助等多元效益,特訂定本原則。二、補助對象:
宜蘭縣轄內財團法人(公、私立)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等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單位。三、補助方式及項目:
(一)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不逾申請案預算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總設置容量需為16kWp以上,且以新臺幣玖拾伍萬為上限。
(二)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用於申請單位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期間,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實際支出。
(三)申請期程自發布日至108年5月31日止;執行計畫期程自核定日至108年10月31日止,至計畫補助經費用罄止,該年度不再受理申請補助案。四、申請案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文件(附件1)
1.所提計畫須已經申請單位與綠能相關產業合作對象完成簽署協議,申請單位與計畫合作單位簽署之合作協議書(非僅合作意向書),需載明各參與方在合作計畫中所負基本權利義務(20年)。
2.申請案之申請單位及其合作對象,雙方皆須依法設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設置場所建築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應為申請單位名稱,若所有權人非申請單位,應檢附載明設置期程之建物使用同意書,並於同意書說明申請單位與所有權人之關係。
4.申請補助之同一或類似計畫書未獲其他機關補助。
5.依據審計部台灣省宜蘭縣審計室建議事項,為確認民間團體會務運作是否正常,申請單位於申請文件須檢具「人民團體會務運作狀況自我檢核表」,並將檢核結果納入申請審查標準。
(二)成果文件(附件2)
1.申請補助之設施需依「建築法」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或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規定辦理、或經本縣建築權責單位核備之證明文件。
2.於宜蘭縣轄內合法建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108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並完成併聯掛錶。
(三)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附件3)
1.受補助單位應自正式運轉日起3年內記錄使用狀況,並於每年1、7各月之15日前完成前半年紀錄後,送交予本局備查。五、申請作業程序:
(一)書面審查:申請人應於108年5月31日17時前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陽光綠益計畫書」(附件一)一式2份(採A4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左側裝訂)及電子光碟資料一份,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郵寄封面請註明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陽光綠益計畫」。
(二)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三)為瞭解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本局得隨時派員實地督導,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當年度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限至108年10月31日為原則,若因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得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45日,並以1次為限。六、補助經費核撥及核銷事項:
(一)經審核通過本次補助者本局將發文通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核定日起三週內提送修正計畫書報本局同意(若無須修正則免),並請於辦理期程內完成設備設置
(二)經費撥付方式:
1.第一期補助款:計畫核定後,檢具第一期款領據,撥付百分之五十。
2.計畫執行完成後15日內(至遲於108年11月15日前;若申請展延經核備者,則依核定展延期限計算)檢送竣工證明表乙份、成果報告書2份、光碟(電子檔)乙份、全案原始憑證正本(含自籌經費部分)、支出明細表等相關成果資料至局。
3.第二期補助款:經現勘確認設備裝設完成與成果文件無異後,另函請申請單位檢具第二期領據,撥付百分之五十。
(三)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核定之總經費(含自籌款),本局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七、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件經本局核定補助者,應依申請內容辦理,提報計畫時請載明計畫期程,經查若有設置、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未符合進度、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局得不予補助或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配合執行設置完成後經本局給予補助款之日起五年內之示範展示,並同意本局將受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計、圖像、模型運用於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以達推廣宣導太陽能光電之目的。
(三)核定申請案之申請單位,應配合本局低碳節能計畫輔導,落實低碳、節能之改善及行動實作,實作所需經費可另申請本局相關計畫之補助。
(四)受補助申請案應於設備登記5年內接受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承辦單位電話或實地抽查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利用情形及現場資料之收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查驗有違反規定者,得要求受補助者說明並限期改善。違者逕予撤銷,並追繳原補助款。
(五)應維持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安全運轉,並善盡維護責任;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受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六)受補助之單位應維持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安全運轉,並善盡維護責任,不得拆除或停用;有意變更者應向本局報備同意後始得辦理,未經本局同意擅自拆除、停用或變更,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若有因變更設備所衍生之損失概由申請者自負。另如有因違反其他法令而造成設備拆除之情形,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七)承上,如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設置單位發生變更或因故無法持續維管時,原設置單位應於變更日起15日內(遇例假日順延1日)提供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經本局備查後,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將一併移轉予新設置單位;若原設置單位逾期未提供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本局將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八)接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本局得不予支付該項經費,或應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局。
(九)申請編列經費及計畫未規定者皆依「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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