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度新竹縣政府辦理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作業規範 2
太陽能光電Q&A
114 年度新竹縣政府辦理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作業規範(114 年 6 月 17 日備查)
壹、 目的
經濟部為鼓勵地方家戶設置太陽光電,提升設置比例,訂定「經濟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稱審查作業要點)。依此,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擬定「114 年度新竹縣政府辦理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以下稱本計畫),並為執行本計畫實際業務之需要,依審查作業要點第 12 點擬具本作業規範。
貳、 計畫經費執行依據
本計畫經經濟部 114 年 6 月 17 日經授能字第 11406007995 號函核定太陽光電設置獎勵經費新臺幣 3,143 萬 7,000 元整。
參、 申請方式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本府取得 114 年度補助獎勵經費核定後公告日起至114 年 11 月 15 日(或獎勵經費用罄)止,向本府提出申請,收件日期以親送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停止受理期間以本年度獎勵經費用罄時或逾期本年度受理期間,兩者先屆者為準。
二、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申請人資格:
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規定取得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文件者,但屬依法令負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義務者,不具本計畫申請獎勵資格。
(二)建築物資格:
於新竹縣轄內建築頂層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之私有建築物(非政府機關所有且非由政府出資興建之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取得設備登記文件(依發文日期為準)。
(三)設備規格:
申請人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為「新品」,且須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
二、獎勵標準:
(一)依裝置容量每瓩獎勵新臺幣三千元整,不足一瓩部分不予獎勵(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二)單一幢建築物累計獎勵金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整,如同一幢建築物已有前案向本府申請太陽光電獎勵並獲核定者,新申請案件申請獎勵金額應扣除該幢建築物已請領之獎勵金額。
肆、 申請文件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應備文件: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獎勵款申請表(附表一)。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取得本府核發之設備登記文件影本。
(四)獎勵款領據正本(附表二)。
(五)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非屬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免附(附表三)。
(七)其他經本府審查通知檢附之指定文件。
(八)其他注意事項:
- 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文件請以正本申請並由申請人簽章。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簽名及蓋章;如屬公司者,應與公司最新登記(變更)事項表抄錄相同,若有不同者,請檢附印鑑授權書影本;如屬獨資、合夥或其他法人團體者,請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成立文件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其他文件如屬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用印。
- 申請人應本於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二、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獎勵案件依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審查申請文件是否備齊、符合獎勵資格及條件,如未符合獎勵資格及條件,本府將駁回所請。
(二)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應於本府通知補正函文到後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二次補正文件仍不全者,本府將駁回所請。申請人依補正函文備齊文件後得重新申請。
(三)獎勵申請案經本府核定通過後,本府將核定結果及其他事項以函文通知申請人。
伍、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督導及查核
一、申請人自本府核准撥付獎勵款項後 2 年內,本府如有辦理示範觀摩活動之需要或為確認太陽光電設備設置情形而派員巡查時,申請人應予以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如無正當理由而拒絕配合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獎勵資格並追繳獎勵款項。
二、受本計畫獎勵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人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如於 2 年期間內發生損害、滅失等情事致使該設備減損或喪失發電效能者,應通知本府備查。
三、本府於巡查時,倘設備有全部或一部未能運轉,本府得要求申請人書面說明及限期改善,本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獎勵資格並追繳獎勵款項。如屬嚴重違反用電安全、有致災、公共危害之虞者,經本府通知改善,逾期仍未能改善或不能改善者,亦同。惟其原因不可歸咎於申請人,且無涉及用電安全或危害,經申請人敘明原因報請本府備查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自取得本府同意撥付獎勵款日起 2 年內,非經本府同意,不得變更移轉該領有獎勵款項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他人。如未依本辦法第 8條規定向本府申請變更移轉而擅自變更者,本府將依本辦法第 18 條規定廢止其設備登記,並副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陸、 獎勵資格之撤銷、廢止及追繳獎勵款項: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資格,並追繳申請人獎勵款項:
一、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無故拆除或未依規定擅自將設備轉讓。
三、未配合本府辦理示範觀摩活動或實地巡查。
四、其他違反本計畫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柒、 附則
一、為辦理本計畫獎勵事項及後續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追蹤與推廣宣導工作,申請人應同意本府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人相關資料,本府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惟針對獎勵案件之受獎勵對象、獎勵事項、獎勵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本府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公開。
二、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依實際需要檢討修正後,報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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