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 工業區立體化方案 裝設太陽光電板能源管理 獲得5%的容積獎勵

太陽能光電Q&A

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

更新日期:2019-06-13

1.藉由容積獎勵方式,強化產業用地使用效能,並提供創新產業發展所需空間。

2.鼓勵民間加速投資,促進產業升級轉型並提升國內投資動能。

3.原方案適用範圍以都市計畫範圍內之政府編定開發工業區或科學園區為限,為加速推動都市地區及非都市地區之工業區立體化廠房發展,扶植更多具高值潛力企業,獎勵產業自我投資創新研發、工安環保改善及設備汰舊換新等,原方案擴大適用幾已涵蓋全國工業區。

容積獎勵與額度--能源管理

取得「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證書者+1%。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50%以上者+2%。

取得「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核定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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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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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產業用地使用效率,滿足創新產業發展時效需求/掌握台商回台契機,解決覓地不易困難,同時促進產業升級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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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產業面向的容積獎勵方式,強化土地使用效能,提供創新產業發展所需空間。同時鼓勵民間加速投資,促進產業升級轉型,並提升國內投資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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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分坐落都市、非都土地、開發主體〝㇐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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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企業〝自我投資〞,即可獎勵基準容積20%,仍有需求,再加碼,以回饋產業空間或回饋金,捐1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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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證書者+1%。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50%以上者+2%。

取得「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核定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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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其平均新增投資金額(不含土地價款)超過每公頃4.5億元者,平均每公頃再增加投資1千萬元,得增加容積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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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者,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50%以上者,核給法定容積之2%。

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核定者,核給法定容積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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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欲取得㇐坪獎勵空間,需捐贈㇐坪產業空間(含相對應之土地持分)予中央/地方工業主管機關。
捐贈之產業空間及廠商取得之容積獎勵合併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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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經濟部或地方政府〝公告受理〞受理單位〝服務中心〞或〝地方政府〞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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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次登記  登記內容:「於完成使用後(以取得核發之完成使用認定函為準)五年內或回饋金未繳納完成者,未經同意,不得將容積增量建物產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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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以土地所有權人為限 考量本方案有相關完成使用之認定及完成使用後五年內產權不得移轉之規定,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甚鉅,故申請本方案者以土地所有權人為限,爰在後續追蹤推動時,應主動提醒廠商確認是否符合申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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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申請意願,北部28家、中部2家、南部1家 已有4家提出申請,台中已有1家於107年12月28日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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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27已公告30處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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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已新增公告26處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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