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 Q&A

太陽能光電Q&A

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 Q&A

一、地主常見問題

  1. 是否需課徵地價稅、土地增值稅、遺產稅、贈與稅

經農委會公告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倘有結合綠能設施之事實,且無其他非農業使用情形,經檢具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亦得依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取得農用證明。

其可維持課徵田賦,不須課徵地價稅,未來農地移轉 (買賣、繼承、贈與) 亦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遺產稅、贈與稅。

  1. 租金收入是否需繳綜合所得稅與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地主租地給太陽光電業者,其土地租金收入應列入綜合所得稅。

如為個人售電給台電公司者,其售電收入半年內不超過 48 萬元、平均一個月不超過 8 萬元,需繳納綜合所得稅;若售電收入超過 48 萬元,則需繳納營業稅。

因租金受入所產生之補充保費,由租賃雙方約定由承租人 (扣費義務人,業者)負擔租金之健保補充保險費與租賃扣繳稅額,單次租金超過 2 萬元以上()者需繳納,於次月底繳交給健保署。

  1. 是否影響農保資格與老農年金

農保條例之立法意旨係為照顧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故農民於持以參加農保之農業用地上建置綠能設施,依據現行規範,因土地已非做農業使用,將喪失農保資格,除非有保留其他自有 1 分地的耕種 (承租 2 分地)對於年滿 65 歲且投保年資滿 15年,依規定所持加保土地,可不受面積限制。

已開始請領老農津貼之農民,其農地供作設置太陽光電等非農業生產使用而喪失農保資格時,依法仍可持續領取老農津貼。

  1. 可否架高光電板,下方空間種植農作,據以保留農保資格

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係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的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的區位申設,因此其經營計畫應為非營農型,故依現行規範其非營農型計畫應以設置隔離綠帶為主。

  1. 已有農舍之土地是否可參與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方案

合法農舍是以營農型計畫申請,因此該土地認定必須要有農作事實,故不允許再申請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設施。

  1. 土地是否一定要租 20 年

為推廣太陽光電等再生能源,政府保證收購再生能源電能長達 20 年,因此依據再生能源法台電公司皆與業者簽訂 20 年購電契約,光電業者開發的成本效益估算亦是以 20 年為期。

  1. 受污染土地種電租金行情為何,如何計算

土地租金可以每年發電量躉售後的一定回饋比例作為租金,也可以談每月或每年給固定租金,由於受污染土地種電之光電業者尚要繳回污染改善費用,因此會納入成本,且租金會受到土地位置與遮蔽率等因素影響,需視當地的發展潛力與投入開發成本而定。

因不同縣市日照條件不同,以及設置規模不同,仍有其差異。農民可考慮的重點,包括租金是否合理,還有合約內容是否對雙方公平有保障,業者對未來農地管理維護的規劃是否具體,業者是否主動告知要將契約公證等,建議確認租約有符合需求再考慮和業者簽約。

  1. 租金時間從何時開始算起

地主與業者簽訂契約起,業者即須支付土地租金,且會支付簽約金,承租期間土地則交由業者進行管理;另亦可由地主與業者簽約時協調確認。

  1. 土地有多位所有權人時應如何處理

申請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時,光電業者應取得該土地的所有權人同意書,依現行作法如有多位地主時仍應取得共識後再行申請。

  1. 是否會有饋線不足導致需等候錯失簽約良機?

目前能源局有請台電公司保留受污染土地要推動的容量,而且不論是否有饋線,與業者簽訂契約之後,業者都必須要提供費用給地主,因此毋需擔心影響收入。

  1. 土地 30%設置隔離綠帶之經營計畫書提出與設置,由誰處理

如與光電業者簽約合作,業者會負責處理,地主則為土地出租的角色。

  1. 設置太陽光電板是否會對鄰近住家造成影響

目前法規尚無具體規範,但為避免後續衍生光電農地周遭居民可能有抗議的情形,建議地主與投資業者於申請前應審慎思考並進行個案評估。

  1. 參與種電後土地是否還能買賣或影響繼承

土地的繼承及買賣權益不受影響,但租賃契約會一併轉嫁,後續仍應依契約規定辦理。

  1. 若出租期間發生特殊因素解約,該怎麼處理

地主與業者所簽訂的契約中應有相關處理規範,如為原有廠商倒閉,因太陽能板仍在發電,後續將由其他光電業者接手或可由地主自行營運,若無人接手,則可視為廢棄物,應依契約規定由光電業者復原現場及移除作業,再洽環保署進行相關回收處理程序。該契約簽訂時也建議要至法院公證,以保障雙方權益,此外,已訂定「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作業租賃契約書」(範本),已明定租賃標的、期間、使用限制、甲乙方履約義務、年租金約定給付、稅捐與保險及其他費用負擔、違約金、契約終止與損害賠償、爭議處理等相關規定,若有相關違約情形均依訂定契約規定辦理,請地主簽約時務必進行公證,以保障相關權益。

  1. 結束 20 年種電後,土地是否可恢復農用?

受污染土地種電是採點狀基樁設置,不能全面鋪水泥再做平面基樁,因此不會影響農地地力,未來仍可回復農用,因此此方案仍可取得容許使用與農用證明,土地地目不會變更。此外,租借期滿農地恢復程度亦會在契約中載明,如業者沒有做到,會有懲罰性違約金,地主亦可自行進行回復後再向業者進行求償。

  1. 結束 20 年發電後,廢光電板應如何處理

現已建立回收處理體系,由環保署、經濟部能源局、太陽光電產業協會聯手推動。能源局於 2019 年起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向光電設備設置者預收回收處理費,環保署已建立相關處理體系與稽核,回收工作則由太陽光電產業協會負責。每一片的模組序號經查符合案場設備登記後,安排符合清運與處理資格的業者回收處理。

可 至 向 環 保 署 廢 管 處 「 廢 太 陽 光 電 板 回 收 服 務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https://pvis.epa.gov.tw/pvis) 線上申請回收處理,將協助排定時間,安排符合清運與處理資格的業者回收處理。

  1. 原本有合法農舍,申請時是否用扣除農舍的剩餘面積來計算

農舍可興建面積為該土地 10%,剩餘 90%須作農業使用,不可申設非營農綠能設施。

  1. 光電板清洗是否會造成土地污染

經濟部能源局訂定之「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已明文規定,『太陽光電設施維護作業時,不得使用清潔劑,避免污染水質與周遭生態環境』。且依現行環境保護法規如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均有相關罰責可予裁罰。

 

二、光電業者問題

  1. 如何取得有意願地主資訊

目前土壤及地下水整治網太陽光電專區僅先公開地號,未來將會辦理相關媒合會議,讓地主與業者接觸媒合。

另地主聯絡資訊,原則不會直接提供給業者,將視媒合情形,得提供予能源局協助媒合作業。

  1. 申請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流程

原則於環保局審查階段通過後,將發函給申請人 (同時告知地主及委託的業者),該函可作為向農業單位申請農業容許使用的依據,後續即依一般地面型光電申設流程辦理。

  1. 公告面積與地號與實際不同之情形

應為土地後續有重新合併分割所造成,因此與場址公告資訊不一致。申請仍需依當時公告範圍面積為審查基準。

  1. 在同個地號中同時有曾列管範圍與非列管範圍,容許使用的認定為何?如需辦理地號分割,未達最低分割面積時應如何處理

曾受污染農地的公告範圍有申請非營農型綠能設施之資格,然後續的申設仍需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基本上農業單位辦理容許使用審查是以地號為單位,按理需辦理地號變更後再進行申請。然因應政策推動需求,後續會協助與農委會釐清該情形作業方式。

  1. 申請容許使用時如有問題而無法申設,已繳交之改善費用是否可退還
  2. 如發生該種情況,環保單位將無息退還所繳交之費用,並已於行政契約範本中納入規範。
  1. 若設置期間發現土地污染,責任應如何釐清

如不幸發現污染情形,則該土地暫時不適合進行光電申設作業,光電業者已繳納之改善費用將依行政契約返還,環保局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進行污染追查及管制。

 

三、環保機關問題

  1. 業者應返還之改善費用核算方式

依政府一段時間投入總整治費與總面積,平均核算每公頃單價 (儘可能最少化減少核算批次),計算簡便且無個案爭議。

業者可依公示資料自行計算開發成本,保障推動光電發展之公益政策公平性。

業者不會只挑成本最便宜的農地,擴大輔導效益,平均每單位開發面積環保署可回收整治成本的單價。

  1. 提出申請書繳費者的資格認定

檢附地主同意書之業者即可視為預計之土地使用人,環保局受理申請後,應審核申請資料是否符合規定後,再函復業者准駁,經同意者,會函復行政契約及繳費金額及方式,經繳費後,應檢具繳費證明送環保局用印後完成。

  1. 行政契約內容適用情形

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審查作業行政契約(範本),地方可參考並修正適用內容。

  1. 行政契約「核准之範圍」為何

行政契約之功能效力為具備向農業單位申請容許使用的資格。

  1. 部分列管部分解列之農地應如何申辦

土地為同一地主,申請時環保局可確認該地號總範圍是否符合申請對象資格,但簽訂行政契約前申請人應繳費,故環保局應先判斷改善中農地的經費是否已可估算,尚無法估算的先函復受理,將於核算後再行通知。可核算的就可通知繳費 (不用等到全區解列)。此外,改善中費用應繳交給環保局,已完成改善費用繳交給環保署,需檢據兩張繳費證明來簽訂行政契約。

  1. 若有地段重劃 (地籍合併分割與田埂重建) 導致地號變更,因此當初整治範圍與現行地號範圍不同之情形

(1)建議先用新舊地建號比對系統檢查該地號是否變更過。

http://land-app2.chcg.gov.tw/query/oldnew.jsp?menu=true&type=R

(2)若有變更過再詳查,比對原公告套繪圖範圍

(3)若沒變更過的應確認申請面積與列管解列面積是否一致,一致即可認定符

合,面積不符的則需個案研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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