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污染土地及太陽光電設施設置行政契約(範本)
太陽能光電Q&A
受污染土地及太陽光電設施設置行政契約(範本)
立契約書人
___________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甲方」,即主管機關)
代表人:
土地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稱「乙方」)
代表人:
甲乙雙方茲同意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及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審查作業原則(下稱審查原則)等規定,就甲方進行受污染土地改善或已改善完成並依土污法公告解除列管之農業用地(下合稱改善中或已改善完成之農業用地),由乙方設置太陽光電設施事宜訂定本契約,以資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改善中或已改善完成之農業用地座落○○市、縣(市)○○鄉(鎮、市、區)○○地段○○小段○○地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之農業用地(下稱「本契約土地」),已於 年 月 日解除列管。(註:改善中請刪除解除列管字樣)
第二條 乙方應繳納甲方已支出整治費用乙方有意願使用本契約土地作為設置太陽光電設施之用,故願負擔甲方核算前就本契約土地代為支應之整治費用為新臺幣(下同)__________元,應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匯入甲方指定之下列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改善中農業用地請匯入甲方指定之帳戶、已改善完成之農業用地請匯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401專戶」)
第三條 乙方於簽訂本契約時應出具之文件乙方最新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
- 乙方經營業務、項目、範圍。
- 乙方繳足前條金額之繳款證明。
- 乙方就本約土地之使用計畫書。
- 改善中或已改善完成之農業用地地主同意書。
第四條 乙方僅能於甲方核准之範圍內使用。
第五條 乙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實行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契約壹式○份,經甲、乙方簽約後,由乙方據以辦理太陽光電設施設置相關申請作業。(註:本契約份數得視需求調整)
第七條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
立契約書人
甲方:_______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