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臺中市政府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太陽能光電Q&A

臺中市政府108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最後異動時間: 2019-04-24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一、補助目的: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市民於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針對於屋頂面積較小,未達有規模經濟之設置者,補助其設置費用,以建立分散式發電,避免電力因長途輸送造成的損耗,降低電力負戴,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環境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經費額度:

1.自用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8仟元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本項目補助總經費新臺幣170萬元整。
2.
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千元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本項目補助總經費新臺幣300萬元整。
3.
公民電廠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可依下列費用申請補助,每案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100萬元整,本項目補助總經費新臺幣100萬元整。
  (1)
台灣電力公司向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併網工程費、加強電力網工程費及併聯審查作業費或其他線路費用,原則全額補助。
  (2)
每峰瓩補助新臺幣8千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
4.
本計畫總經費共計新臺幣570萬元整,本局得依當年度各補助項目申請情況,流用各補助項目總經費之權利;各補助項目之補助款用罄,將停止補助,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三、受理期間:

自108年4月29日上午8時起開始受理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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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108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目的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市民於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針對於屋頂面積較小,未達有規模經濟之設置者,補助其設置費用,以建立分散式發電,避免電力因長途輸送造成的損耗,降低電力負戴,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環境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特訂定本計畫。

 

  • 名詞解釋
  •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能電池模板將太陽光能轉換為電能,並應用太陽光電之設備將直流電轉換為交流電以供用電設備使用;其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峰瓩(kWp),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指太陽能電池模板溫度攝氏25度、5地面平均照度、1000W/m2太陽日照強度條件下)下最大發電量。
  • 私有建築物:指於本市領有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者,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私有建築物。
  • 自用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與建築物內部電力網路併聯,其生產之電能以供應該建築物負載使用為主;有餘電時得售予市電電力網經營者,其負載用電不足時由市電協同供應。
  • 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與市電電力網併聯,並可傳送電力至配電網路之太陽光電系統,其生產之電能全額躉售予該電力網經營者。
  • 台電相關線路費用:台灣電力公司向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併網工程費、加強電力網工程費及併聯審查作業費或其他線路費用。
  • 公民電廠: 係以公民為主體,自主性設立相關組織,透過集體出資、付出勞力、物資或資源等方式,取得一定所有權或股權,並參與電廠之營運。公民電廠依發起單位、民眾主導性高低、所有權分配以及收益規劃可有多元組織形態(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等),惟須符合由民眾參與出資,且收益由參與者分享,或回饋地方公共服務與公益用途。依發起主體差異可主要區分下列二類型,並可選擇將所生產電能全額躉售、自發自用或以直、轉供方式供電予用戶,並將餘電回售等方式回收成本。
  1. 公民自主發起:透過自行出資或向群眾募資方式,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電費收入回饋地方或由參與者共享。
  2. 系統營運商或媒合商發起:由系統營運商或媒合商設立平台,民眾可藉由該平台進行投資或提供屋頂方式,參與太陽光電公民電廠專案,參與者可依出資比例分享售電收益。
  • 補助方式
  • 補助資格及條件
  1. 自用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於本市轄內之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取得107年度或108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但經本局依照「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規定公告應裝設用電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系統之用電大戶,其所有之建築物,不在本計畫補助範圍。

  1. 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於本市轄內之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總裝置容量在50峰瓩()以下者,並取得107年度或108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但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須為自然人;且每人僅限申請補助一案。

  1. 公民電廠:

於本市轄內設置公民電廠,申請補助者需檢附計畫書。本局將邀集相關政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3人至5人進行審核,必要時,得請申請者到場說明,審核通過後,依核定期限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備案函及設備登記函。

  • 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經費額度
  1. 自用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

補助標凖: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8仟元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本項目補助總經費新臺幣170萬元整。

  1. 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

            補助標凖: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千元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本項目補助總經費新臺幣300萬元整。

  1. 公民電廠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

    補助標凖:可依下列費用申請補助,每案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100萬元整,本項目補助總經費新臺幣100萬元整。

            (1)台灣電力公司向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併網工程費、加強電力網工程費及併聯審查作業費或其他線路費用,原則全額補助。

(2)每峰瓩補助新臺幣8千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

4.本計畫總經費共計新臺幣570萬元整,本局得依當年度各補助項目申請情況,流用各補助項目總經費之權利;各補助項目之補助款用罄,將停止補助,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 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申請人(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或須向台電公司繳納之台電相關線路費用。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全新之產品為限。

  •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 各補助項目之申請期間及方式:
  1. 自用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

申請人應於1081031日前填妥補助申請書(附件一)並檢具應備文件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若符合資格給予補助,至補助款用罄。

  1. 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

申請人應於108531日前填妥補助申請書(附件一)並檢具應備文件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若符合資格給予補助,至補助款用罄。

  1. 公民電廠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

申請人應於108731日前填妥補助申請書(附件一)並檢具應備文件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經審查符合資格給予補助,至補助款用罄。

  •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證明文件: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依商業登記法取得之設立證明文件。
    2. 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依建築法規定應取得之建造執照影本(新建物檢附)或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既有建物檢附)
    3. 主管機關核發之太陽光電系統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影本。本項文件未檢附者,申請案逕予駁回。
    4. 如為公寓大廈,除需檢附上開文件外,檢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
    5. 若申請人申請補助台電相關線路費用,需檢附台電公司出具之繳費通知文件影本。
    6. 申請補助公民電廠,須檢附「公民電廠計畫書」,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包括計畫名稱、計畫緣起、計畫目標、執行期程、申請補助經費概等。
    7. 台電公司核發之再生能源發電系統(太陽光電)併聯電網審查意見書及函文。
  • 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 申請補助案依受理次序進行審查,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
  • 申請案件若符合申請資格,本局依受理時間先後順序給予受理編號;若受理申請案件當日之親送及郵寄(郵戳日期為準)件數眾多,申請補助金額總計超過該補助項目預算額度,以當日親送申請案件優先受理補助;若受理郵寄案件(郵戳日期為準)之當日申請案件數眾多且超過該補助項目預算額度,以設置太陽光電總裝置容量較小之案件優先受理補助。
  • 申請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若非本人親送申請案,得委託他人代為送件至本局,每一位委託人當日僅能限代辦一件,超過代辦件數則不予受理,若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關係為配偶、直系血親關係則不在此限。
  • 獲得補助之申請人放棄補助時,其他申請人得依排序遞補。
  • 如補助項目之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補助金額時,本局得依所賸餘額核定補助,申請人如欲撤銷補助,應於核定補助日起10日內書面向本局申請撤銷補助,上開餘額得依序由下一序位者遞補。
  • 本局應將核定結果及本實施計畫必要通知之事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符本實施計畫而其情形得補正者,應於通知期限內補正。
  • 同一案件向本局申請本計畫或其他計畫補助以1次為限,若向2個以上機關或計畫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或相關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且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設置經費百分之五十,如總補助經費超過百分之五十,超過部分款項本局將不予核撥,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同一設置場址(指同一門牌地址之合法建築物)本局申請太陽光電系統補助,以1次為限,如獲得核定補助一經撤銷或逾期未核銷者,不得再次申請。

  • 本計畫應於本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以先到先審為原則,本年度預算用罄時或經費不足時,本局得停止補助之申請,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 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局核定補助函文之日起6個月內且於108113017時前(申請公民電廠不在此限,以核定函期限為準)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撥付補助款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但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本局申請展延撥付補助款期限,展延以一次為限,期限視年度預算會計作業而定。
  1. 補助款核撥申請書(附件二)。
  2. 補助款領款切結書(附件三)。
  3. 竣工及完成驗收證明表(附件四)。
  4. 支付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正本。【原始憑證正本若需用於報稅,請提供影本並註明正本用途】
  5. 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附件五)。
  6. 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 主管機關核發之設備登記文件影本。
  8. 本局核定補助公文影本。
  9. 太陽光電系統成果相片。
  10. 台電公司核發之完成併聯通知函影本(非躉售之自用發電者免附)
  11. 依其他法規應備之文件。

上開文件若為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申請人用印;申請人因故無檢附繳費證明收據正本者,應檢具切結書並提出說明,經本局核准後得改檢附繳費證明收據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申請人印章,俾憑審查辦理。

  • 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有錯誤者,經本局通知之日起10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本局得予駁回,不予補助。
  • 本局為審查竣工案件或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情形,得派員至現場查驗,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現場查驗與竣工審查表所載不符者,得要求申請人說明並限期改善。
  • 申請人依規定申請核撥補助款應列明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送本局辦理核銷。
  • 受補助經費所支付項目,經本局審核有不合規定支出,或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結果需予以剔除時,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應於期限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期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該支付項目不予核銷。
  •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受補助之申請人(設置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經本局核定補助之案件如未於期限內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或非因本計畫第五點第三款規定而自行申請撤銷補助,經本局認定確屬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者,該申請人不得再申請本局本年度及次年度之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本補助款採匯款方式辦理,匯款銀行為臺灣銀行,跨行匯款將收取手續費,並直接由補助款扣抵。
  •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
  •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 申請者未配合本局辦理示範觀摩活動、未接受實地抽查。
  • 申請設置地點與核定地點不符者。
  • 其他未依本計畫辦理或違反相關法令情形。

      經本局核可補助後查證有上述事項之情形,本局得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 其他應注意事項:
  • 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

  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

  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成後,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本局如有辦理

示範觀摩活動之需要或派員巡察時,申請人應予以配合。

  • 受補助申請案如為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不得於設備登記3年內變更

為併聯型太陽光電系統或變更為全額躉售,違者逕予撤銷,並追繳原補助款。

  • 受補助之太陽光電設備,應配合本局之需求提供發電量相關資訊。

     (五)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成後,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如向本局申請  

本計畫補助之設置者發生變更時,原設置者應於變更日起15日內(遇例假日順延1日)提供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附件六)及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公文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及用印),經本局備查後,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將一併移轉予新設置者;若原設置者逾期未提供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本局得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 為辦理本計畫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受補助對象個人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   規定辦理。
  • 本計畫所述核發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能源局,該局依規定亦得公告委託臺中市政府核發前開文件。
  • 資訊公開

本局對補助案件之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網站。

  • 本計畫之附件,本局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 本局保留隨時得補充、修正及解釋本計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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