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權同意書-專有部分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太陽能光電Q&A

公寓大廈(集合住宅)專有部分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切結書

本案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場址部分屬於區分所有型態,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惟本案設置範圍僅及於本〇〇公寓大廈(集合住宅)屬〇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地址:〇〇;地號:〇〇;建號:〇〇),且未使用共用部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且本〇〇公寓大廈(集合住宅)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就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一事亦無規約且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本案如有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〇〇(區分所有權人)願依規定自行負責處理,並同意貴局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後續事宜。特此證明

 

此致

經濟部能源局

 

申請人:

代表人: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地址: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公司須蓋大小章)

區分所有權人: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地址:                                                           

(區分所有權人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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