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苗栗縣政府推動屋頂設置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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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111年度推動屋頂設置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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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111年度推動屋頂設置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計畫

一、目的: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及企業於本縣合法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願景,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名詞解釋:

(一) 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謂「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二) 設置者: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之申請人,且應為本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三) 設置案場:指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所申請之「設備登記」

三、補助方式:

(一) 申請補助期間:

  1. 自公告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或至經費用罄為止,向本府提出補助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2. 補助期間屆滿前,本府得視補助款餘額,於本府工商發展處網站公告提前終止補助或延長補助期間。

(二) 補助資格:

  1. 本縣轄內設置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於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前取得設備登記者。
  2. 本縣轄區內非全棟從事營業行為之合法建築物上,且其使用執照登載為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使用。
  3. 同一設置場址(相同地址或經同意備案認定應合併計算者)已向本府申請太陽光電補助並獲核備者,本府將不重複補助,同一設置者(即為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當年度至多核予申請補助1案。

(三) 補助標準:

  1. 設置總設置容量10()以下者,每瓩(小數點採無條件捨去法,以下同)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4,000元。
  2. 設置總容量10瓩,且在30()以下者其10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10瓩部分,每瓩補助3,000至多補至30瓩,每案補助金額上限為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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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111年度推動屋頂設置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計畫

四、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 補助款核撥申請書應包含下列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用印):

  1. 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計畫申請表(附件一)。
  2.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主管機關核發之設備登記文件影本。
  4. 補助款領據正本(附件二)。
  5. 太陽能發電設備支出憑證(附件三)。
  6. 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 其他選備之文件,如「設備移轉同意函影本」、「匯款帳戶切結書(附件四)」、「委託書(附件五)、匯款同意書(附件七)」等其他佐證文件。
  8. 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計畫檢核事項表(附件六)。

(二)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1. 申請補助案依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並編予序號進行審查與補助。
  2. 本府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應於本府通知限期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3. 如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補助金額時,本府得與申請人協調於所剩餘額範圍內予以補助;如該申請人放棄補助,上開餘額得依序由下一排序者遞補。
  4. 本計畫應於本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本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府得停止補助之申請,停止申請後遇有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情形時,所餘補助經費得以公告方式週知民眾申請,並以公文掛件先後為申請順位依據,申請期間至本府規定時間前或經費用罄為止。

 (三) 其他注意事項

  1. 同一案件向本府申請本計畫補助以1 次為限,若向2 個以上機關或計畫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或相關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命返還已撥付款項。
  2.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督導及考核

(一) 通過書面審查之申請案,本府得於核撥補助款前進行現場查核,申請者應配合辦理;如拒絕配合本府查核作業將逕行退件。

(二) 自核定補助日起2年內,本府如有辦理示範觀摩活動之需要或派員巡察時,申請人(設置者)應予以配合。

六、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設置者(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命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並得依情節輕重,於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或作為以後年度補助該設置者(申請人)之參據:

(一) 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二)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無故拆除或無正當理由連續未發電達九十日。

(三) 未配合本府辦理示範觀摩活動、未接受實地抽查或未按時繳交督考資料者。

(四) 其他違反本計畫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七、為辦理本案補助事項及後續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追蹤與推廣宣導工作,申請者應同意本府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者相關資料,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八、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依實際需要檢討修正,並於修正後公告於本府工商發展處網站(網址https://www.miaoli.gov.tw/economic_development/)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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