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五 自然保育設施分類別規定

太陽能光電Q&A

自然保育設施分類別規定

設施

種類

類別

許可使用細目

申請基準或條件

可申請用地別

自然保育設施

野生動物保育設施

野生動物收容、暫養、救護等設施

一、 限野生動物保育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及團體,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為之相關處置工作所需。

二、 其經營計畫書應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要,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者,得依其設施項目辦理。

三、 飼養具危險性或外來物種動物者,需設置動物防逃設施,並須符合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規定。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農牧用地之土地。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土地。

野生動物觀測研究設施

一、 最大興建面積為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二、 其經營計畫書應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要,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者,得依其設施項目辦理。

自然保護區域管理設施

管理站、監測站、教育解說設施

申請者須為自然保護區域管理機關,其經營計畫書須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要,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者,依其設施項目辦理。

限於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公告之自然保留區、經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指定公告之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依森林法指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內之下列土地: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農牧用地之土地。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土地。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