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111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太陽能光電Q&A

  • 目的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於本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 名詞解釋
  •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能電池模板轉換太陽光為電能,並可應用太陽光電之設備。
  • 設置者: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申請人,且應為本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 國內團體:行政法人、國內民間團體(含公司及政黨)、本市內依法設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學術團體、文化公益事業機構等。
  • 補助對象及標準
  • 補助資格及範圍
  1. 於新北市轄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10或111年度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設置者。
  2. 同一設置場址(相同地址或經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認定應合併計算者) 已向本局申請太陽光電補助並獲核備者,本局將不予補助,且同一設置者(相同地址或經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認定應合併計算者)當年度至多僅能申請補助1案。
  3. 補助範圍係設置者於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
  • 補助標準
  1. 總設置容量在10瓩以下者,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
  2. 總設置容量逾10瓩,且在30瓩以下者,其10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10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元
  3. 總設置容量逾30瓩者,其30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30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5,000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
  • 補助方式
  •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 申請人應於111年4月1日至111年4月30日前填妥申請書(附件一)1份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2. 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本局將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次數以2次為限。若屆期未補正或經2次補正皆不齊全者將逕予退件,退件後應重新向本局提出申請。
  3. 新北市政府111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太陽能補助.png
  • 受理方式

申請補助金額總計如低於補助經費額度,依申請人收件日期依序補助;如逾補助經費額度,將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決定受補助者,抽籤時間、地點及方式,由本局另行公布。

  • 其他注意事項
  1. 如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支應末位受補助者補助金額時,本局得與受補助者協調於所賸餘額範圍內予以補助;如其他受補助者放棄補助款或經本局取消其受補助資格,上開餘額得予以補足。
  2. 如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決定受補助者,本局於決定受補助者完成後,將一併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5名候補申請人,如遇有前項情形,且補足後仍有餘額時,所餘補助經費本局將依序通知候補申請人於本局指定期限內進行申請及撥款。
  3. 如補助受理完畢後有預算增列等情形,本局得優先補足前項情形之餘額,如仍有餘額時,本局得從符合抽籤資格而未中籤之申請人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決定受補助者。已放棄補助款者不得重新抽籤。
  4. 若向2個以上機關或計畫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或相關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且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設置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如總補助經費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超過部分款項本局將不予核撥,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5. 本計畫應於本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本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局得提前停止補助之申請。另未獲補助之候補申請人將不列為下年度優先受補助對象。
  •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 獲審核通過之補助申請案,本局以函文通知受補助者補助經費核定事宜,且應於111年9月30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撥付補助款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 補助款核撥申請書(附件二)。
  • 補助款領據(附件三)。
  • 竣工及完成驗收證明表(附件四)。
  • 支付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正本。【原始憑證正本若需用於報稅,請提供影本並註明正本用途及用印】
  • 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附件五)。
  • 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台電公司核發之完成併聯通知函影本。【未向台電公司申請併聯者免付】
  • 主管機關核發之設備登記文件影本。
  • 本局核定補助公文影本。
  • 本局核定展延撥付補助款期限公文影本。【未向本局申請展延者免付】
  1. 受補助者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本局將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次數以2次為限。若屆期未補正或經2次補正皆不齊全者,本局得予取消受補助資格,不予補助。
  2. 本局為辦理撥付補助款事宜,得派員至現場查驗,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現場查驗與申請資料所載不符者,得要求受補助者說明並限期改善。若屆期未完成限期改善,本局得予取消受補助資格,不予補助。
  • 其他注意事項
  1. 受補助者依規定申請核撥補助款應列明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送本局辦理核銷。
  2. 受補助經費所支付項目,經本局審核有不合規定支出,或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結果需予以剔除時,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受補助者得於期限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該支付項目不予核銷。
  3.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4. 經本局核定補助之案件如未於期限內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且未自行函請本局申請撤銷補助,經本局認定確屬可歸責受補助者,該案不得再申請本局當年度及次年度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督導及考核
  •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1年至5年。
  •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補助金額總和達公告金額以上,且占採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 受補助者應自本局同意撥款日之次月起2年內,繳交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之台電躉購電費單影本回報發電情形;申請案件如非為躉售案件者需填寫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產生及運轉記錄表(附件六),並於每年1及7月之15號前回復躉購電費單影本或完成運轉記錄表後,送交予本局備查,如因故未能提交,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成後,自本局同意撥款日起2年內本局如有辦理示範觀摩活動之需要或派員巡察時,受補助者應予以配合。
  • 受補助者倘未配合本局辦理示範觀摩活動、未接受實地抽查或未按時繳交台電躉購電費單影本或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並要求追還補助款。
  •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成後,自本局同意撥款日起2年內如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受補助者發生變更時,原受補助者應於變更日起15日內(遇例假日順延1日)提供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附件七)及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公文影本,經本局備查後,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將一併移轉予新受補助者;若原受補助者逾期未提供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本局得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 資訊公開

本局對補助案件之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公開於網站。

  •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本局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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