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綠能專案辦公室 太陽能光電設置Q&A

太陽能光電Q&A

屏東縣政府綠能專案辦公室 太陽能光電設置Q&A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是否會造成噪音、或造成電磁波危害?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運轉時並不會產生噪音。發電設備主要由模組與變流器組成:由於模組輸出為直流電,並不會衍生高頻率輻射問題。而設備整體產生的磁場強度相當於電腦等一般家用電器,除了符合國際電磁波干擾與相容規範(如EN61000-6-2與EN61000-6-3),也遠低於環保署所訂的環境建議值,故運轉時並無電磁波危害人體之疑慮。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該如何維護呢?

太陽光電模組表面若有太多落塵,將影響發電效率,若有鳥屎沾黏,長期下來更有可能造成效率衰退。其實光電模組傾斜鋪設,原本就有利用雨水自潔的功能。但除此之外,還是建議設置者每隔1~2個月就噴灑清水稍微清洗,清除灰塵、鳥屎、樹葉或蜘蛛網等,維持設備發電效率。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一年可發多少度電?

屏東縣年度日平均發電量為3.5度/日/KW,年發電度數1,278度/KW。

自行購置太陽能系統可以申請銀行貸款嗎?利率多少?

安裝太陽能發電系統可以申請銀行貸款,融資額度約發電設購買合約價之8成,融資年限約10-15年,詳情請洽銀行因專案評估決定,如合作金庫屏東縣各大分行。

可設置太陽光電設施之非都市土地類別有那些?

1.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位於林邊鄉之不利農業經營用地。

2.非都市土地容許:非都市計畫區土地的甲乙丙丁建地及交通、水利用地(以上不限點狀使用)或農牧、林業、養殖、國土保安、鹽業、礦業、窯業及遊憩用地面積660平方公尺以下之點狀設置。

3.非都市土地無法以容許使用方式作太陽光電(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使用用者,可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如「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達2公頃以上需申請使用分區變更者,可以報編為「工業區」或「特定專用區」方式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作整體規劃申請開發。

4.農業用地結合農業經營:綠能設施結合農業經營事實之農業用地,如溫室等。

在非都市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可分為容許使用設置、用地變更編定與分區變更,其規定為何?

1.容許使用設置:可詳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倘為點狀使用以一宗土地作為管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2.用地變更編定(小面積變更):都市土地無法以容許使用方式作再生能源設施使用,且開發規模未達2公頃者,可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3.分區變更(大面積開發):開發規模已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可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申請開發許可變更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又開發面積2公頃以上未滿30公頃,原則中央已委辦縣(市)政府審查核定。

若為瞭解非都市土地容許或變更申請流程,可請親洽或電洽地政處地用科詢問。

如何申請農業用地結合農業經營,設置綠能設施?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須提出結合農業經營計畫,向農業處申請。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需要申請建築執照嗎?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1.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其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4.5公尺以下。

2.設置於屋頂突出物,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1.5公尺以下。

3.設置於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4.5公尺以下。

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是否得申請興建農舍?

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因非屬農舍附屬設施及農業設施,因此土地如設置再生源發電設施後,不得於該農地申請興建農舍。

農業用地變更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是否需繳納農變回饋金?

1.一般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需繳納回饋金,回饋金=土地公告現值*50%*土地面積。例如:某農民有660平方公尺欲裝置太陽光電設施,土地公告現值為500元,回饋金則為500*50%*660=165,000元。

2.若為農委會公告之不利農業經營的農業用地範圍,可以設置未與農業經營結合之太陽能光電設施,無須繳納回饋金。

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農民是否仍有農保資格?

1.農保條例之立法意旨係為照顧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故農民於持以參加農保之農業用地上建置綠能設施,該農業用地倘仍有農業生產之事實,且持續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與第2-4條所定之相關資格條件時,其農保資格不受影響。

2.倘該農業用地已全部作非農業使用,則需另有其他符合農保加保資格之農地(農地面積0.1公頃以上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否則將喪失農保資格〈年滿65歲 投保年資滿15年,已開始領取老農津貼者,農保退保後,老農津貼仍可繼續領取不受影響〉。

農地裝設太陽光電設施是否須繳納營業稅?

1.個人(農民)賣電給台電:半年內無超過48萬元,平均一個月無超過8萬元者,台電會開一時貿易所得資料申報表,農民須繳交綜合所得稅(依個人的所得而徵收);但售電收入如半年內超過48萬元者,要加收營業稅,營業稅算法如超過20萬元/月,須收5%營業稅,如低於20萬元/月,須收1%營業稅。

2.小規模營業人賣電給台電:營業稅算法如超過20萬元/月須收5%營業稅,如低於20萬元/月須收1%營業稅。

3.股份有限公司賣電給台電:營業稅算法每月售電收入須繳納5%營業稅。

農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若有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之建築物是否要課徵房屋稅(如升壓站及發電設備)?

依建築法須申請建築執照之建築物要課徵房屋稅,其徵收的稅額及計算方式,請親洽或電洽財稅局房屋稅科詢問。

l房屋稅的計算:房屋稅額=房屋課稅現值*稅率

註1:房屋課稅現值=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率*折舊年數)*街路

等級調整率(地段率)

註2:核定單價=標準單價*(1± 各加減項之加減率) ±樓層高度之超

高或偏低價

註3: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1

個月者不計。

農地申設太陽光電設施是否須課徵地價稅? 是否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

1.農地只要結合農業經營,仍符合農地農用就可維持課徵田賦,不須課地價稅,舉例來說,農業設施上附屬太陽能設施,只要是合法容許和合法綠能設施,在太陽能設施底下仍做農業使用,即符合課徵田賦。

2.若是直接架設在地面,非與農業設施結合之綠能設施,因非作農業使用,該部分面積則需要課徵地價稅。

3.地價稅計算方式:於變更之次年期課徵地價稅,計算方式為土地面積(未作農用面積及鋪設水泥地面積)*申報地價*適用稅率(千分之10~千分之55),即為該年度之地價稅哦。詳情請洽屏東縣財稅局土地稅科查詢。

土地增值稅

1.因已變更非農業用地且未作農業使用,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移轉時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其稅率依一般用地或自用住宅用地而有所不同,可逕自屏東縣財稅局網站線上試算(http://www.pttb.gov.tw/Calculate/Land.aspx?1=1&MenuID=43,或請親洽或電洽財稅局土地稅科詢問。

2.若為農委員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區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比照休耕、休養、停養,倘有結合綠能設施之事實,且無其他非農業使用情形,經檢具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亦得審認核發農用證明,土地移轉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太陽光電設施的裝設申請作業,可否委由系統廠商申辦?

太陽光電設施的裝設申請作業繁雜(併聯作業/同意備案/設備登記/土地變更或容許申請),填報文件涉及電力規劃等專業內容,建議交由太陽光電系統商處理,有效縮短送件時程。

農地結合農業經營容許使用設置光電設施, 當遇天然災害時, 是否就有種植的面積申請災害救助?若農地已變更非農用,是否仍可申請災害救助?

農地結合農業經營容許使用設置光電設施,就合法種植的部份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得依法申請救助。若農地已變更非農用,則無法申請災害救助。

農地若回填以設置光電設施,是否有其注意事項?

合約應載明承租廠商進行土地回填動作,須經地主同意。並且應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使用規定,應以維持農地原有之地形地貌為原則,如需回填土方,亦應符合農地使用管制之規定,不得藉此回填廢棄物等不法行為,一經查獲將撤銷設置太陽能設施土地容許使用案之申請並依法開罰。

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為何?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區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於106年9月21日函文公告屏東縣第35區(林邊鄉鎮林段)、第36區(林邊鄉鎮安段)、第37區(林邊鄉富田段、成功段、東港鎮大鵬段)及第38區(林邊鄉銀放索段),面積共計495公頃,區域範圍公告網址: https://www.c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3329)

不利農業經營的農業用地,可以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而設置綠能設施嗎? 如何申請?

1.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屬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可以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

2.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3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如下:

1.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經營計畫(設置目的、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計畫構想(包括計畫期程、設施之總裝置電容量、遮蔽率、植被覆蓋管理及工程設計等)。
3.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4.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3.申請之綠能設施,其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70%。

4.設置綠能設施,與毗鄰農地相緊鄰處,須設置1.5公尺寬度之隔離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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