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有房屋證明是針對在建築管理實施前已存在的房屋為其提供的合法性證明文件
2025-08-15這份證明主要用於申請接用水電、產權登記等,但與建築法規定的使用執照有所不同。
申請舊有房屋證明,通常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 申請書:: 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建設課申請。
- 身分證明文件:: 包含身分證影本,若為代理人則需附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 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
- 可證明建築物於民國58年以前既已存在之相關文件:: 例如,戶籍遷入證明、房屋稅籍證明、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等。
- 建物平面圖: 。
- 建築物位置圖,並套繪於地籍圖謄本上: 。
- 現況照片: (各角度照片)。
- 其他證明文件:: 例如,門牌證明、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書(若有增建時)等。
申請流程:
- 準備文件:: 依據上述所需文件,向相關單位申請。
- 送件申請:: 備妥文件後,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建設課提出申請。
- 現場勘查:: 建管人員會到現場進行勘查,確認房屋的狀況。
- 核發證明:: 若符合規定,即可核發舊有房屋證明。
注意事項:
- 舊有房屋證明與使用執照不同,主要用於申請接用水電、產權登記等。
- 申請舊有房屋證明時,需確認房屋為合法存在,且無重大變更。
- 若有增建,可能需要檢附結構安全證明書。
總結來說,舊有房屋證明是針對舊有合法房屋的一種證明文件,用於證明房屋在建築管理實施前的存在,並可作為後續申請相關業務的依據。
舊有房屋證明主要用於證明「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存在的合法房屋,以便於申請相關的公共設施、整建維護補助或辦理產權登記等。 它主要有以下幾種用途:
- 申請接水、接電等公共設施:
舊有房屋在申請接水、接電時,若無使用執照,可憑「舊有合法房屋證明」作為證明文件,證明該房屋是合法的。
- 申請整建維護補助:
某些縣市政府針對老舊房屋的整建維護,會提供補助,而申請這些補助時,舊有合法房屋證明是必要文件之一。
- 申請產權登記:
雖然舊有房屋在建築管理實施前就存在,但若沒有辦理建物保存登記,就可能沒有建物權狀。 此時,舊有合法房屋證明可以作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證明文件之一,讓房屋能夠有合法的所有權證明,
- 其他用途:
某些情況下,舊有合法房屋證明也可以用來證明房屋的合法性,例如在買賣、繼承等涉及房屋權利的交易中,根據地政士潘亭君的說法
總結來說,舊有合法房屋證明主要用於證明建築物在建築管理實施前就已存在,並具有合法性,以便於申請相關的公共設施、補助或進行產權登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