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用電大戶綠電義務!可漸進履行但不應免除責任

2020-04-04

最近,能源局依據去年剛修訂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預告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管理辦法草案,但此預告卻讓很多長期推動綠能的朋友失望,產生了不少爭議,我要要求能源局⛔不該在草案預告期滿後就立刻公告實施,應該再多花些時間,採納民間所提出的疑慮與建議,重新修訂辦法,才有可能達成去年國會通過修法的精神。

落實用電大戶綠電義務!可漸進履行但不應免除責任.jpg

去年立法的原意是因為使用能源會產生環境成本,所以要求 #用電量較大的企業,應該負擔多一些發展乾淨再生能源的社會責任與義務

不過,目前能源局的草案預告後卻引起爭議,許多關心再生能源的朋友認為,過去討論的用電大戶是指800瓩以上的大戶,🔎地方政府也是以800瓩為用電大戶標準,現在經濟部的草案卻是 #5000瓩以上才需要負擔設置再生能源責任,這會導致800~4999瓩的用戶,不用被納入法規的要求對象,且2025年才需要履行的期限,也太過寬鬆、遙遠,難以引導能源大用戶盡自己該盡的綠能義務,讓此條文修訂的立意喪失。

我認為,企業生產在台灣經濟產業有所貢獻,但因為用電大戶在生產或營運時,大量消耗的能源,不只是會有帳面上的會計成本,更會產生許多 #環境外部成本,因此必須承擔更多責任,促成乾淨綠能的發展,因此去年的修法,確實是一大進步。

若好好依照新的母法條文訂定辦法,除了大用戶義務的履行,還可以產生以下重要影響的:

1⃣促成更多大用戶工廠,好好利用屋頂裝設再生能源。
2⃣創造更多再生能源的需求,促進再生能源交易市場的活絡。
3⃣讓更多資金進入再生能源的產業與市場中,加速技術與專業人力的發展。
4⃣讓指標性的大用戶跟進政府投入再生能源,將對社會大眾的引導與教育產生重要的示範效果。

但現在預告的版本,可能讓原本的正向效應都難以發揮,讓該承擔義務的企業免除了應負的責任,最後發展再生能源的壓力,會都落在政府與大眾身上。

因此,我希望 經濟部 與能源局,能 #重新考慮此辦法的時程與納管門檻,用電大戶負擔綠電責任若有實施上的困難,可以考慮📌分階段逐步擴大要求的大用戶名單、或📌漸進履行的方式,甚至納入更多 📌有彈性的購電模式 都可放入思考,而不是直接免除理當該負擔的責任義務。

這段時間,民間團體和我的辦公室,都已和主管機關反映意見,我希望能源局在 #4月1日草案預告期滿後,不該在連假後馬上就公告目前的版本實施,應該要再多些時間研議,多採納民間所提出的建議,修改辦法讓期程提前或降低納管的門檻,才有可能讓去年立法原意被落實,讓能源轉型的路走得更公平順利。

https://www.facebook.com/hungsunhan/photos/a.110612037096768/157279735763331/?type=3&av=557967347666893&eav=AfbapfEgVrheX4xCvTDP_JTT6Tw0mifm4QclpHqhjExPZvKyaehdP3CdTMUfyX07q68&theater

5,000瓩,再生能源條例,用電大戶條款,用電契約容量,台電簽定契約容量,10%電裝置容量,500瓩綠電,再生能源條例子法,五年緩衝期完,獎勵機制,用電量,太陽光電,自發自用,再生能源義務,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再生能源倡議組織,RE100,購買使用再生能源,電網,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台灣再生能源憑證(T-REC,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碳揭露專案(CDP)評比,綠色供應鏈,電證合一,電證分離,每度4.06元,使用綠電,設置綠電設備,購買綠電憑證,繳納代金,經濟部能源局,設置再生能源設,儲能裝置,購買再生能源憑證,躉購費率,綠電自發自用,屋頂租給太陽光電業者,出租閒置空間,設置太陽光電,承租業者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