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

2020-07-14

讓廠房長高、長胖又變新!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
藉由容積獎勵方式,增加土地使用坪效,提供產業發展所需空間
容積獎勵項目
企業新增投資(法定容積之15%為上限)
取得能源管理認證或運用再生能源(法定容積之5%為上限)
捐贈產業空間或繳納回饋金,取得容積額度(合計上限為法定容積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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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案報行政院核定,相關內容及作法說明如下:

一、適用原則及範圍:

(一)都市計畫工業區

1.政府編定開發工業區: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 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用地或工 業區,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由經濟部或地方政府管 轄,且基準容積於 240%(含)以下者為限。

2.科學園區: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設置之科學園 區,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且基準容積於 240%(含)以 下者為限。

3.一般工業區:屬前二款之外之都市計畫工業區,且基 準容積於 240%(含)以下者為限,由地方政府視需求公 告認定符合之工業區(或使用性質相似之分區),並應 符合下列各款要件: (1)已開闢基本公共設施。 (2)具計畫管理機制。

(二)非都市計畫工業區:具「整體開發」性質,以依計畫 管制開發為工業區者為限,包括:

1.編定開發工業區: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 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公 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編定開發工業區。

2.其他政府機關設置開發之園區:各主管機關依該園區 設置管理條例設置開發之園區,如:科學園區、農業 科技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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