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大戶先行者爭權益 既設量100%抵義務量
2020-10-112020/10/09 〔記者陳梅英、張慧雯、李雅雯/台北報導〕
已種電只計2成再折扣業者不滿形同變相懲罰
「用電大戶條款」延宕一年多,經濟部今年兩度預告子法,最快本月正式公告、明年上路。由於能源局只承認業界先前設置太陽能光電的二成,還要二度折扣,讓業者覺得形同「變相懲罰」,科學園區同業公會等昨日向經濟部提出訴求,希望企業已出租自有場域或已自行設置的太陽能光電給予一○○%折抵綠電義務量。
業界反映,「再生能源條例」修法前,不少企業響應地方政府自治條例,早已把廠商屋頂出租種電,剩餘廠房面積無法再自設十%綠電,無論另購綠電憑證或向投資方回購發電量,都須支付昂貴成本。
此外,義務量包含既設扣抵量,不應受早鳥優惠二度折扣。因既設量二成算入義務量抵減,於達成三年早鳥減免時再以八折計算,等同既設量僅被承認十六%。
工總也表示,過去有些廠商已投資再生能源設備,但簽約將發電量躉售給台電或是將地租給民間,現若為符合自發自用原則就面臨解約問題,業者為符合規範須吸收違約成本,實在不太合理,政府應認列這些再生能源發電量,而非強迫調整為自發自用。
再生能源建置期程至少7年
另外,工總認為,條文要求五年內建置十%再生能源,緩衝期不夠,也有數項實務問題待解決,建議期程拉到七年到十年較為適當。
太陽光電產業協會理事長洪傳獻則表示,政府能給予抵免獎勵當然很好,但希望用電大戶能基於社會責任與義務配合政策。
有太陽能業者認為,「用電大戶條款」原預計今年中實施,後推遲到明年,但像台積電這樣的「用電大戶」,對自己的要求更高,都走在制度之前,也就不至於計較抵免問題,希望其他的用電大戶也能有此心胸與氣度。也有業者表示,連出租的太陽能屋頂裝置量都含在抵免範圍內,等於「收租金」又能享「裝置量抵免」,算起來已是雙重獎勵。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40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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