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上無使用執照之農業設施補申請合法使用執照之好處未來可能面臨到的問題

2020-11-03

農地上無使用執照之農業設施補申請合法使用執照之好處未來可能面臨到的問題

1.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機關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出具農業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並作農業使用者,可以依該條例第38條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農業用地(耕地+非耕地)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含 375 租約農地-刪除自耕農資格)及其地上 農作物,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承受,或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 者,免徵遺產稅(扣除)或贈與稅(不計入)(農發條例§38、遺贈稅 法§17、遺贈稅法§20)。

免費代辦申請 合法農業設施使用執照 土地增值稅 遺產稅 贈與稅.jpg 

  1. 何謂「農業使用」?

所謂「農業使用」,係指農業用地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而未閒置不用者

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且無第五條所定情形者,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農業用地上施設有農業設施,並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建築執照。
(二)農業設施得為從來使用之證明文件。

沒有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導致在過戶或轉移時,拿不到農地農用證明,會被課遺產稅或土地增值稅

農地上未合法申請之農業設施(無使用執照)未來可能面臨到的問題

農業用地上有違規鐵皮屋農業設施並不會影響過戶,但可能需要繳交一筆為數不少的土地增值稅、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等稅金,而且過戶完後還是違建,仍然有被拆或被罰的風險。

或者,該鐵皮屋及其他設施或建物可以一併申請農業設施,當取得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後,就可以再申請農業使用證明書,取得後,於過戶時即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要申請農業設施,該筆土地至少須有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面積,而要申請農業使用證明,則所有建築物、設施均需合法,例如合法興建且無違章之農舍、農地無設置與農業使用無關之圍牆、無非法填土、農業設施均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等,並且確實作為農業相關使用,如有非農業使用情形,則先改正後再申請。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之規定如何?

  1. 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和地上的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扣除土地和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免列入課稅。但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
  2. 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
  3. 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須追繳遺產稅。

遺產稅相關法令及申報實務

◎申報期限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但依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遺產及贈與稅法§ 23

◎延期申報期限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 三條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 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特殊之事 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遺產及贈與稅法§ 26 】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一般土地財產價額計算方式:面積 × 死亡年度公告現值/ m 2 × 持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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