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要點: 特登工廠/工輔法/農地工廠

2020-11-14

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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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未登記工廠三原則

不新設--農地不新設工廠

不污染--既有工廠不得污染

不危及公安--既有工廠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不必另尋土地遷廠,不需浪費農地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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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輔導免煩惱

已辦臨時登記的 七千多家工廠 明年到期後繼續經營優先輔導

未辦臨時登記的 無污/無公安疑慮工廠就地輔導 不需遷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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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4大課題

不准新增--105.5.20新增未登工廠依法停止供電、供 水及拆除

全面納管-- 105.5.19低污染既 有未登工廠強制納 管,高污染要轉型或遷廠

合法經營--輔導特定工廠用地合法,維持產業發展與調和國土規劃

就地輔導-- 105.5.19 既 有未登工廠申請特定工廠。臨登工廠優先輔導合法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4.png

10年取得特定工廠

納管--修法2年內申請納管業者自行申請納管;地方政府通知納管;繳納管輔導金

改善計畫--修法3年內提改善計畫業者提出改善計畫;繳納營運管理金;地方政府審查核定

改善期--2年內完成改善改善工廠環保及安全事項;必要時,申請展延期限;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5.png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  輔導用地合法

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依土地法規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 使用許可

零星工廠且位於非都市土地--提出合法計畫申請特定工廠使 用地證明書,繳交回饋金辦理 使用地變更編定(特定目的事 業用地) • 但地方政府因整體規劃之需要,得駁回

零星工廠且位於都市計畫土地--• 依都市計畫法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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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方向

28條之1 禁止新增未登工廠、納管既有未登 工廠

28條之2 中央、地方管理輔導未登工廠

28條之3 中央督導地方落實執行停止供電、 供水及拆除

28條之4 主管機關之補助或輔導事項

28條之567 低污染既有未登工廠納管程序及臨 登工廠換證

28條之8 免罰對象、期間及事由

28條之9及第28條之13 特定工廠之限制與加重處罰

28條之10及第28條之11 輔導用地合法及限制低污染產業

28條之12 民眾檢舉及獎勵(吹哨子條款)

39條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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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民眾檢舉及獎勵

民眾 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 資料,向直轄市、縣() 主管機關檢舉下列未登 記工廠:

一、新增未登記工廠。

二、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 登記工廠,未於直轄 市、縣()主管機關 所定輔導期限內,配 合辦理轉型、遷廠或 關廠者。

三、低污染之既有未登 記工廠,未依第二十 八條之五第一項規 定申請納管者。

直轄市、縣()主 管機關對於檢舉人得予 以獎勵,其身分並應予 保密;其獎勵方式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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