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總說明

2024-08-29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

本法)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公布施行,為鼓勵碳費徵收對象加速並大幅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爰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授權訂定「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前條第三款第七目之減量措施方式如下:

一、轉換低碳燃料:將固定燃燒排放源使用之煤或油等高碳排放燃料轉換為天然氣、生質能、氨氣、氫能或其他低碳燃料。

二、提升能源效率:鍋爐、製程動力系統、空調、空壓、泵浦、冷凍冷藏、照明等能源使用設備之改善或採行離峰儲冰、裝設能源管理資訊系統等其他節約能源措施。

三、使用再生能源採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再生能源,且有實質溫室氣體減量成效或使用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核發之再生能源憑證

四、製程改善:採行原物料替代、設備汰舊換新或拆除、回收或減少蒸汽使用、二氧化碳捕捉與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CCS)、二氧化碳捕捉與再利用(CarbonCapture and Utilization, CCU)、含氟氣體、氧化亞氮等溫室氣體之

去除或其他可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措施。

五、負排放技術:採行直接將大氣中二氧化碳捕捉與封存(Direct Air Capture with Carbon Storage, DACCS)、生質能與碳捕捉及封存(Bioenergy with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BECCS)或其他可自大氣中移除溫室氣體之技術。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總說明.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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