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擬具用地計畫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
2024-09-26申請資格:
121年3月19日以前提出用地計畫。
屬於非都市土地且土地面積未達5公頃。
用地計畫申請前三年內,未有因違反環保法規,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命令其停工或停業者。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未有違反工輔法第28條之9第1項各款情事。
頭家們注意很重要務必不得違反工輔法28-9條規定否則將喪失申請資格喔。
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
以獨資、合夥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或合夥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新增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情形。
從事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轉供他人設廠使用。
未履行工廠改善計畫附加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