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經濟部 納管工廠低碳及智慧化基礎轉型個案補助

2024-10-14

壹、目的

為依「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 3 條第 5款及「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下稱本辦法) 5 條規定,補助納管工廠加速導入低碳化、智慧化元素,提升營運生產管理及能資源使用效能,並強化納管工廠環保及公安之水準,特訂定本須知,以執行補助作業。

貳、申請階段規定

一、受理期間

自公告日起至 113 11 29 日或補助經費用罄之日止,主辦單位並得提前於本補助線上申請系統登入頁面公告停止受理;申請業者應於受理截止日 18 時前完成線上填寫及將相關文件上傳送出。

二、申請資格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製造業,且屬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申請納管之工廠並經直轄市、縣()政府核定改善計畫之業者,前述公司不含分公司。

(二)不得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告資料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進行認定)

(三)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四)營業狀況不得為解散、歇業。

(五)有下列情形不得申請:

1.同一申請事項內容曾獲得政府機關補助。

2.已獲本辦法所定低碳化、智慧化升級轉型補助者。

三、補助標的、補助金額上限及執行期間

(一)補助標的:

1.導入精實管理、自動化、數位化、智慧化等技術或設備,優化工廠營運生產管理;2.或導入既有成熟節能減碳、再生能源、能資源回收利用等技術或高能效設備,降低工廠碳排放量;3.或導入具備智慧化、低碳化之防災、污染防治與排廢監測等技術或設備系統,強化工廠安全管理。

2

(二)補助金額上限:政府補助款不得超過個案計畫總經費之 50%,每案補助款以新臺幣 150 萬元為上限。

(三)執行期間:以 12 個月為原則,但結案日期不得晚於 114 10 31 日,執行起始日可追溯至線上申請收件日。

四、申請應備文件及申請方式

(一)申請應備文件:

1.113 年經濟部納管工廠低碳及智慧化基礎轉型個案補助申請書及其附件。

2.經直轄市、縣()政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之公函。

(二)申請方式:

1.一律採線上申請(申請網址: https://acic.cpc.tw,收件時間以線上申請送出時間為準),並請列印申請收執聯妥善保留;紙本申請者,不予受理。

2.請於線上申請系統填列並上傳申請應備文件後,再使用工商憑證點選送出申請;如無工商憑證者,須填列申請書之基本資料暨同意聲明並用印掃描後,併同應備文件電子檔上傳。

3.申請業者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執行單位將通知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發送至申請業者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並於發送時發生效力。

4.申請如有困難可撥打「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000-257或執行單位連絡電話,將有專人提供協助。

五、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個案計畫內容不得與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計畫相同,倘發現有重複申請者,得駁回申請;同一家業者依本須知規定申請並獲補助之個案計畫以 1 案為限。

(二)政府補助款不得超過個案計畫總經費之 50%,政府補助款僅能編列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全新設備之購置費(政府補助款以個案計畫總經費 30%為上限)、既有設備之改善費及委託研究或驗證費(政府補助款以個案計畫總經費 40%為上限),前述 4 項費用應編列合適比例於業者自籌款內,不得皆全額編列於政府補助款;另人事費及基礎工程施工費則以業者自籌款經費編列為限(詳如附件-會計科目、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

(三)計畫執行人員如有參與其他政府計畫,應敘明參與計畫名稱、參與人月及設備使用情形,且執行政府計畫總人月不得超過 12 人月。

(四)申請業者須保證最近 3 年未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如有相關情事,不得申請本補助,並將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辦法申請所獲得之補助。

(五)申請業者應自行確認並負責所申請個案標的及所填報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業者現況、事實相符,絕不可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如有違反情事,應由申請業者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六)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申請業者之代表人、計畫主持人、計畫聯絡人、計畫執行人員及顧問,均須檢附簽署後之「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七)計畫書所列計畫參與人員須為申請業者之正式員工,即具有該業者勞工保險身分者。

(八)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絕無委託或以其他形式請民間代辦或顧問公司協助申請業者撰寫計畫,如有代辦或顧問公司聲稱「政府委外」或「認識評審委員」,請即時洽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查證,切勿相信。

(九)申請本須知所定補助所提送之所有資料,因須存檔查考,均不予退還。

(十)本補助係為產業基礎轉型補助,非屬產業創新條例規範之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不受其他相關創新研究發展補助措施有關申請業者於特定期限之獲補助案件數規定限制。

參、審查階段規定

一、資格審

(一)執行單位審查申請業者資格及申請應備文件是否與規定相符。

(二)申請個案計畫內容不得與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計畫相同,如有重複申請者,執行單位應駁回其申請。

(三)於受理期間經審查其申請文件不齊備,而得補正者,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或補正之電子郵件通知寄達)次日起 3 日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執行單位應駁回申請;受理截止後,不得補正。

(四)完成申請後,如申請書內容須再修正者,請於線上申請系統送出次日起43 日內完成修正並上傳檔案。

二、計畫審查

(一)技術審:

1.由主辦單位建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名單,依申請個案計畫內容由前述名單隨機妥適分配合適專長人員擔任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審查重點如下:

(1)審查項目:

審查項目 配比(%)

合理性(含設備購置合適性) 30/可行性 30/效益性 40

(2)優先支持項目:申請個案計畫如有購置全新設備,其國產設備購置費()占計畫總購置金額比例達 50%以上,得優先支持。

註:請提供採購設備之資訊(如採購設備名稱、用途/規格、產地等)

2.申請業者如提出以口頭報告方式進行審查,得經審查委員同意,採會議方式辦理審查。

(二)決審:依各審查委員書審結果,進行決審,審議是否通過補助及核定補助金額。

肆、簽約執行階段規定

一、簽約

個案計畫經審查通過後,獲補助業者應備妥下列文件,於核定通知函所定期間內完成簽約作業,業者如因故放棄簽約,請正式來文通知;若業者未於核定函所定期限內完成簽約,則視同放棄補助資格:

(一)依審查決議修正之計畫書、用印合約及其他相關附件。

(二)履約保證憑證,得以下列擇一為之:

1.履約保證金,得以下列擇一為之:

(1)匯款:指以申請業者為戶名之帳戶匯入款項至本補助專屬之銀行帳戶。

(2)銀行本行支票:係指以銀行為發票人及擔當付款人之即期支票,前述支票須記載抬頭為執行單位。

2.銀行履約保證書:保證期間須至計畫截止日後 3 個月。

(三)獲補助業者得擇定下列方式為政府補助款撥款方式:

1.簽約時未提供履約保證金()者,俟期中查核通過後撥付政府補助金額之 50%,期末查核通過後再撥付政府補助金額之 50%

2.簽約時檢附政府補助金額之 20%履約保證金()者,簽約完成後撥付政府補助金額之 50%,期末查核通過後再撥付政府補助金額之 50%

3.簽約時檢附全額政府補助金額等額之履約保證金()者,簽約完成後一次性全額撥付政府補助金額。

(四)會計作業應遵守事項:

1.專戶之設置:簽約前應在銀行開立以申請業者為戶名之乙存帳戶。

2.本專戶係屬專款專用,款項採先撥款後核銷方式支用,經費匯出手續費由執行單位負擔,經費匯回手續費由獲補助業者負擔。

3.獲補助個案計畫經費核銷,僅限獲補助個案計畫所需相關支出(區分為政府補助款及業者自籌款 2 ),應符合附件「會計科目、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之規定。

4.各會計科目之支出,核銷費用採未稅基礎,不含營業稅。

5.獲補助業者之專戶金額提款,應於每月月底結帳後,其金額由專戶內提領或轉帳。

6.各項經費支出之憑證、發票等,其品名之填寫應完整,並與計畫經費表上所列一致,勿填列業者代號或簡稱。

7.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取得補助款後應立即存入專戶,政府補助款專戶之結餘及扣稅前孳息毛額,須全部繳交國庫。

二、執行與結案

(一)個案計畫執行起始日最早可追溯至線上申請收件日,執行期間以 12 個月為原則,因故須展延執行期間者,應依計畫變更程序向執行單位申請。

(二)獲補助業者其所填報期末報告內容除執行成果外,應符合直轄市、縣()政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書內容,且不進行誇大不實之宣傳。

(三)期末結案時應取得直轄市、縣()政府核准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若未檢附者,不予撥付尾款,並追繳已撥付款項,如有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或人為災害)致無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免追繳已撥付款項。

(四)獲補助業者所提供及填報期中及期末執行報告之各項成果及經費支用資料,皆應與獲補助業者現況、事實相符,絕不可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五)若獲補助業者於執行期間因訴訟糾紛或其他事由致使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對執行單位核發扣押債權之強制執行命令時,執行單位得依令辦理終止簽約、補助款撥付等相關作業,並以書面通知終止契約。

(六)獲補助業者應參與有關本補助之簽約、期中及期末作業說明會,未參加者列入結案評核參考。

(七)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依補助款契約書辦理期中及期末查核(包含進度及財務查核作業,查核報告及其格式另公告於計畫網站),並得不定期就獲補助個案計畫抽查。

三、計畫變更

(一)獲補助個案計畫於執行期間,若契約所附計畫內容所列事項需變更時(包括人員、經費、期程及其他執行事項等),至遲應於個案計畫契約期滿 30 日之前以書面向執行單位申請計畫變更。

(二)申請計畫變更之書面,應敘明理由、變更內容及各項影響評估等。

(三)執行單位受理計畫變更之申請後,應請審查委員審核,必要時得召開會議審議。

四、異常管理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執行單位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或契約規定通知返還一部或全部之補助,並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1.申請文件、資料或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

2.未依核定計畫執行。

3.未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考核要求,提供計畫執行成效及經費支用等資料。

4.申請個案計畫內容已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獲得補助。

5.同一家業者已獲本補助。

6.最近 3 年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7.解散、歇業。

8.其他本部規定之情事。

(二)獲補助個案計畫若於執行期間或結案後發生其他異常情形,得依補助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五、後續追蹤

獲補助業者於個案計畫結束後 3 年內,須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要求,提供獲補助個案計畫執行相關資料及填報成效追蹤調查資料,並參與成果展示與宣導活動;經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運用計畫內容與成果所編撰之研究報告及出版品其智慧財產權等一切相關權利歸屬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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