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屋買賣新制明年4月上路 太陽光電設備 需揭露
2025-12-312025/12/20 〔記者黃宜靜/台北報導〕
為強化賣方資訊揭露義務,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行政院核定內政部所提「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關於「建物現況確認書」修正草案,將於明年四月一日正式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消費者,購屋前應逐條檢視契約條款是否符合規定外,也要注意建物現況確認書所揭露的各項內容,再評估是否簽約。
加壓受水設備也要公開
消保處副處長陳星宏說明,此次修法明定賣方應揭露「用戶加壓受水設備」相關資訊,若建物所在地區不位於自來水事業供水區域時,賣方應揭露該建物是否有設置用戶加壓受水設備,如加壓設備、蓄(配)水池、操作室、受水管、開關及水栓等,以及管理維護責任。另外,賣方也應揭露建物「有無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法規設置或賣方自行設置」、「設置位置」及「由何人負責管理維護」等資訊。
陳星宏表示,為配合「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等法規修正,此次修法也更新「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造成海砂屋主因)含量檢測標準」的備註說明。
詳實勾選建物現況確認書
陳星宏呼籲業者,銷售成屋所使用的契約,應符合「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並詳實勾選「建物現況確認書」各項內容。
若未依規定記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之一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且可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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