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光電設備標準已公告但遲未實施 環團要求4月正式施行

2026-01-22

2026-01-20   聯合報/ 記者 李柏澔

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以及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等今日發布聯合聲明指出,「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2025年12月19日由內政部與經濟部公告,標準是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訂之,條例已於2023年三讀通過,2年多過去但行政院施行日期仍未定,要求今年4月讓「建物光電設備標準」正式施行,讓屋頂光電設置義務與普及。

該聲明指出,自2022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啟動修法,並於2023年三讀通過,第12-1條規定一定規模建物、設置一定比例屋頂光電,立法院當時之附帶決議明確要求經濟部及內政部,應於6個月內完成相關認定準則、最低設置條件、排除要件及處置方式的研擬,並與地方政府研議子法訂定與施行措施。

然而,相關作業歷經逾2年半,直至2025年底「建物光電設備標準」才公告,且至今仍未同步訂定施行日期,致使制度實質上無法運作,明顯背離立法院決議與立法原意,令人質疑行政部門是否有落實法律之決心。

該聲明指出,「建物光電設備標準」應明定每21次的定期檢討機制,檢討內容包括逐步將義務設置光電的建物適用面積從1000平方公尺(300坪)下修至300平方公尺(90坪);重新檢視受光條件不足建物得以免設光電的作法,並要求改以建置儲能、認購公民電廠綠電等替代方案,承擔相應的再生能源供給責任。

同時,消防安全向來是屋頂光電推動過程中不可迴避的關鍵議題,但「建物光電設備標準」目前未將相關安全規範與配套納入制度設計,顯有補強必要。

該聲明表示,「建物光電設備標準」的推動不應止於公告完成,仍須透過持續的社會溝通與制度配套,才能確保屋頂光電設置義務在建築設計、施工、驗收及後續維運、消防與責任歸屬等層面有效落實。內政部亦應主動召開法規說明與跨部會、多方利害關係人研商會議,並就現行「建物光電設備標準」第8條涉及的設備移交、維運責任與管理方式,訂定明確且可操作的指引,以避免制度落實出現管理真空。

該聲明強調,都市大樓因後期設置成本高、住戶共識不易形成,使屋頂光電推動受限,然而將屋頂光電納入新建築設計與施工階段,可兼顧成本效益、結構安全與後續維運,避免既有建物想裝卻裝不了的困境。透過義務設置機制,建築相關單位與住戶得以及早理解屋頂光電的管理與運作,進一步開展自發自用、緊急供電、社區共享與公民電廠等多元可能,促進使用電最集中的都市空間承擔相應的發電與減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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