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技術要點
2026-03-16修正草案總說明
因應大量再生能源加入系統,為強化本公司電網穩定,爱修正「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技術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最大發電量(Pmax) 名詞定義,使再生能源設置者能以該發電量作為與本公司併聯審查檢討基礎及簽訂購售電
契約之依據。(第二點)
二、考量整體電網運轉安全、提升電力傳輸效率、降低線路損耗及提升災防韌性,修正裝置容量 100 以上未滿20,000旺者應併接高壓系統,並刪除容量 100 以上未滿500得併接於三相四線 220/380V 低壓系統之規定。(第三點)
三、因應不同類型再生能源大量加入系統,視併網方式有無變流器設備,調整低頻電驛跳脫設定範圍。(第五點)
四、併接本公司高壓以下系統之再生能源不論 售與否皆於併聯審查階段進行衝擊分析檢討符合規範後始可設置,有無裝設逆送電力電驛對系統無涉,故刪除相關規定。(第五點)
五、考量保護電驛已演進為智慧型電子裝置(IntelligentElectronic Device, IED),修正新加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保護電驛須採用智慧型電子裝置之保護電驛。(第五點)
六、刪除併接於高壓系統以下之再生能源功率因數得維持在百分之百之規定,並針對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變流器,增加併聯運轉後,除經本公司同意,不得關閉自主調控功能之相關規定。(第七點
七、併接於特高壓系統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系統,為符合功率因數調控要求,新增業者須配合裝設相關設備擷取其所需之系統資訊相關規定。(第七點)
八、考量未來電力系統再生能源占比高,其間歇性特性對系統波動程度 增,故併聯特高壓系統之大型再生能源案場均須提供未來發電預測,供調度人員參考。(第七點)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技術要點修正草案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發布(業務處主辦)
中華民國115年0月0日修正(配電處主辦)
一、本要點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壓系統:電壓等級交流 600 伏特以下之配電系統。
(二)高壓系統:電壓等級超過交流 600伏特至交流 25,000 伏特之配電系統。
(三)特高壓系統:電壓等級超過交流25,000 伏特之輸電系統。
(四)責任分界點:再生能源發電系統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系統之產權分界點。
(五)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同一發電計畫或同一籌設許可或同一責任分界點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之合計。
(六)最大發電量(Pmax):經台電公司審核之發電設備所產生並提供電網之最大購售電容量或轉供電能,其不得超過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
三、發電設備應按其總裝置容量併接至適當電壓等級之系統,並符合下列適用規定:
(一)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未滿100 者,得併接於低壓單相三線 110 伏特/220 伏特或三相三線 220伏特或三相四線 220 伏特/380 伏特之低壓系統或高壓以上系統。
(二)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在 100 以上未滿20,000 者,應併接於11,400 伏特或22,800 伏特之高壓系統,另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在100 以上未滿10,000 者,得併接於11,400 伏特之高壓系統。
(三)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在 10,000 以上未滿20,000 ,若處無 22,800 伏特配電線路地區者或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在20,000 以上者,得併接於特高壓系統,其併接點之系統電壓等級,由台電公司依個案檢討決定之。
(四)再生能源發電系統結合儲能設備者,其併接點之系統電壓等級,由台電公司依個案檢討決定之。
(五)發電設備併接於低壓系統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併接於低壓單相配電系統者,最大裝置容量不得超過20,000 伏安。
2.併接於低壓三相配電系統者,各相間裝置容量差最大不得大於5,000伏安。
(六)發電設備併接於高壓系統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發電設備設置者應於責任分界點裝設遙控跳脫裝置,發電機出口處應加裝頻率變化率電驛(RoCoF)及相位跳動電驛(VSR)等防止孤島運轉之電驛或等同功能以上之保護設備。
2.併接於 11,400 伏特配電饋線者,其最大蔓售電力不得超過5,000 ;併接於22,800 伏特配電饋線者,其最大 售電力不得超過10,000 。
3.以專線併接於變電所主變壓器二次側,電壓為11,400 伏特或22,800 伏特之匯流排,並提出完整併聯計畫書及系統衝擊分析報告者,其最大蔓售電力由台電公司依個案檢討核定。
4.併接於高壓系統者,允許逆送至上一電壓等級特高壓系統之總計最大電力容量,以正常及轉供條件下不超過各該逆送電力主變壓器額定容量之百分之八十為原則,超過百分之八十者,得依個案檢討決定。前述逆送電力容量考量範圍須涵蓋該主變壓器所屬變電所及其整體下游高壓電網之既設及已核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裝置容量。
(七)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變流器應符合國家標準(CNS),並提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