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光電案場個案未落實養殖爭議 能源署:未養殖就不發電業執照
2026-04-012026/03/31 聯合報 記者陳儷方/台北即時報導
媒體報導台南地區光電案場個案因風災受損停擺、漁電共生未落實養殖,經濟部能源署31日表示,綠能開發皆有嚴謹監督機制,針對漁電共生的養殖部分,未經農業主管機關確認養殖事實之前,經濟部不會核發電業執照,業者無法取得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可杜絕「假養殖、真發電」情形。
經濟部能源署說明,漁電共生以養殖為本,需先有養殖事實取得綠能容許後,才能取得電業執照及再生能源躉購費率。經查特定個案業者無實際養殖事實,經濟部不會核發電業執照。
經濟部同時指出,農業部已制定漁電共生案場養殖事實查核參考指引(4.0版),作為地方政府執行依據,案場設置完成後,農業主管機關依養殖經營計劃書定期進行養殖事實查核,未符合規定的案場要求限期改善,違規者取消農業容許核可函,能源主管機關同步廢止電業執照或設備登記文件,終止躉售契約。
能源署重申,請廠商高度自律,落實案場養殖事實及契約,政府將持續透過法規完善與加強查核未落實的個案,滾動修正管理措施,在確保養殖為主,綠電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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