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拍板《能源管理法》修正 未來用電大戶需設置自發自用儲能設施
2026-05-142026/05/14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再生能源」與「熱能」納管、並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以及增訂能源大用戶應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加強企業能源自給。另外,這次修法也加重違法罰則,若能源大用戶未依規定設置合格能源管理人員,罰鍰上限提高至50萬元,公布名稱及事由。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經濟部擬具之《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指出,因應全球淨零減碳趨勢,以及國內能源市場開放,經濟部此次修正《能源管理法》,期待能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並推行深度節能政策,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經濟部指出,這次修法有四項重點,第一,增訂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主要是希望提升公共管理效能及推動能源合理有效運用,並制定因地制宜的節電計畫或策略。第二,增訂一定契約容量以上能源用戶應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目的在於強化我國能源用戶之能源自給能力,提升電網韌性、降低輸配線路損耗。
第三、授權地方政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執行能源用戶查核,將有助於增加地方政府落實節能規定之執行稽查量能。第四,擴大經中央公告指定的特定能源產品管理 (如車輛使用的氫燃料)的授權範圍,完善能源產品與業務經營之法制環境,使業者有法可循。
第四,經濟部考量現行罰鍰金額偏低,難生嚇阻作用,修法高部分罰鍰金額上限,如能源大用戶未依規定設置合格能源管理人員,罰鍰從2萬至10萬元提高到10萬至50萬元,且針對有危害民眾或影響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如未依規定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或標示不實,授權主管機關得公布違法廠商、業者之名稱及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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