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擬要求一定契約容量的用電大戶設置自發自用發電與儲能設備

2026-05-14

iThome文/蘇文彬|2026-05-14

根據經濟部所擬「能源管理法」條正草案,第10條第4項規定,要求能源用戶所簽訂的用電契約,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裝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草案中說明能源用戶如半導體及資料中心。

為強化電網韌性與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行政院今天(5/14)通過經濟部提出的「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其中一項重要方向,是針對大型用電戶新增自發自用發電與儲能設備要求。經濟部表示,希望透過修法,提升企業自主供電能力,同時降低電網負擔,未來也將要求特定用電戶提出能源管理計畫,進一步推動節能與能源治理。

此次政院通過的「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增訂第10條第4項,要求達一定用電規模的用戶,需設置「自發自用」的發電設備及儲能系統。這項措施主要希望強化用電戶本身的能源韌性,在電力公司維持供電穩定之外,用戶也需具備一定程度的自主供電與調節能力。

經濟部表示,除了提升企業自身供電能力,相關設備也可在尖峰或特殊情況下協助電網調節,對於整體供電效率與電網韌性都有幫助。尤其是近年AI資料中心、高科技製造與半導體產業用電需求快速成長下,如何分散電網壓力,已成為能源政策的重要課題。

官員也提到,未來特定大型用電戶,還可能需提出能源管理計畫,作為節能管理與能源效率改善的依據。相關制度細節,包括適用門檻、設備容量與管理要求,後續仍將依修法授權另訂子法規範。

此次「能源管理法」修法共涉及14項條文調整,核心方向包括行政透明化、能源效率提升,以及因應能源韌性需求。其中,大型用電戶導入自發自用與儲能設備,被視為對產業影響最大的修法內容之一。行政院通過能管法修正草案後,接下來將送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認為,此次修法除可能帶動儲能與再生能源市場需求,也有助於能源技術服務(ESCO)與能源管理產業發展。

針對這次修正草案第10條第四項規定,對於一定契約容量以上能源用戶應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經濟部強調目的在於強化我國能源用戶的能源自給能力,提升電網韌性、降低輸配線路損耗。

在能管法第10條修正草案,針對能源用戶簽定的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需在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增訂條文的目的是提升能源用戶,如半導體及大型資料中心等產業的能源自給能力。

但經濟部能源署也強調,第10條的規定並沒限制特定產業,而是對於達到一定契約容量的者的規定,如果是已自建符合一定容量要求的企業並不受草案的影響,不需額外設置自發用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修法目的在促使能源用戶提升用電自主韌性,值得注意的是,能管法也沒有要求能源用戶建置的自用發電設備須採用再生能源或是低碳能源。

另外,此次修法也加重對於違法的處罰,未來違反能管法第10條,主管機關得限期要求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處以15萬到75萬元罰鍰。

隨著AI資料中心用電需求快速攀升,國際上近幾年也開始出現要求大型資料中心承擔更多能源責任的政策趨勢。特別是在歐洲與美國部分地區,由於AI運算帶來的高密度、長時間耗電特性,對既有電網形成壓力,各國監管機構逐漸從過去將資料中心視為一般大型用戶,轉向要求其具備一定程度的自主供電與電力調節能力,一方面讓業者具備一定的能源自主韌性能力,另一方面也減輕對電網的影響。

以愛爾蘭為例,因大量超大型資料中心集中於都柏林周邊,已要求新建資料中心須搭配發電或儲能能力的政策方向,避免新增負載完全依賴公共電網。美國也有部分的電網監管機構開始要求大型AI資料中心提出電網穩定評估,甚至將表後發電(behind-the-meter generation)納入監管架構。

目前在業界也逐漸形成「Bring Your Own Power(自帶電力)」的新模式,包括MetaOraclexAI等業者,都開始布局天然氣發電、儲能與微電網設施,以因應AI運算快速擴張帶來的供電壓力。臺灣這次 「能源管理法」修法,要求特定大型用電戶設置自發自用與儲能設備,也算是與國際AI能源治理趨勢逐步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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