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擬要求契約容量5MW以上須自設發電設備 「用電大戶條款2.0」影響400家

2026-07-20

2026/07/20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立法院周三(22日)排審《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經濟部規劃,此次修法將明訂契約容量在5MW(千瓩)以上的「用電大戶」,強制設置自有發電設備和儲能設備,估約400多家半導體、光電、鋼鐵、石化,及AI資料中心(AIDC)將受影響。

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子法已明訂用電大戶條款,須建置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此次修正《能源管理法》,進一步明訂用電大戶須強制設置自有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堪稱用電大戶條款2.0。

能源署官員說明,這項修法希望提升能源用戶,如半導體及大型資料中心等產業的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過度依賴,因此在能源管理法第10條增訂第4項規定,明定能源用戶所簽訂用電契約,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

簡言之,希望用電大戶能源自給自足,不要單面依賴台電供電,達到穩定電網、穩定供電目標。

至於「用電大戶」定義等細節,官員說,待修法完成三讀後,將在子法中討論。

據了解,「用電大戶」將採「契約容量在5MW(千瓩)以上」之定義,目前約有500多個電號,扣除學校、醫院後,實際約有400多家企業,涵蓋半導體、面板、紡織、鋼鐵、水泥等產業,以及AIDC。

同時,這次修法亦訂有罰則,若用電大戶未依法設置自有發電設備、儲能設備,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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