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修法新增用戶須設自用發電 工總:應僅適用於擴廠

2026-08-03

2026/08/03 〔記者廖家寧/台北報導〕

針對立法院排審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新增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的能源用戶,應在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工業總會(工總)彙整產業意見,建議修正草案要求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應僅適用於擴廠或新設投資案。

5MW以上用電大戶均須依照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子法規定,履行建置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義務。工總指出,立法院目前正排審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其中第10條增訂第4項規定,明定能源用戶所簽訂用電契約,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在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目的是提升能源用戶的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過度依賴。

工總表示,此項修正條文一旦通過,如門檻依然是強制5MW以上用電大戶設置自有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估約400多家半導體、光電、鋼鐵、石化及AI資料中心將受到影響,鑑於此次能源管理法修正攸關產業發展甚鉅,工總彙整產業公會意見,提供立法院作為修法討論時參考。

工總提出3項建議,第一,依內政部建築物設定太陽光電發電裝置標準,規定超過一定規模「新建、增建或改建」新建築屋頂才須建置太陽光電板。由於事業單位既有廠區沒有足夠的空間設置儲能及發電設備,加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建議修正草案要求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應僅適用於擴廠或新設投資案。

第二,由於目前儲能設備尚有安全疑慮,且保險公司多拒保儲能設備,認為安全性與技術風險仍未獲認可。因此,宜循序漸進俟技術成熟後,再要求用電大戶設置儲能設備,建議將「自用發電裝置「及」儲能裝置」修改為「或」,給予企業選擇彈性。

第三,除了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外,一併建議納入「替代方案」文字,如繳納代金、購買再生能源憑證及「需量競價與需量反應」等非裝置性方案,讓企業有更多元的替代解決方式。

工總表示,綜合上述三點意見,產業界建議能源管理法第10條第4項文字修正為:「新設能源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其他替代方案」,既可達到降低對電網過度依賴,也能兼顧產業發展。

工總指出,何謂用電大戶、一定期限與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其他替代方案,未來經濟部訂定子法時,應與產業界充分溝通,排除經營實務窒礙難行的問題,以降低對產業發展與營運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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