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修正 新用電大戶須有發電設備
2026-08-222026-08-22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昨(21)日三讀通過修正《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三讀條文規範,增訂能源用戶新設或增設的契約容量達規定容量者,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以強化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依賴。
針對《能源管理法》修正後,新規定要求「新設」及「增設」用電大戶,必須設置「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二擇一;既有用電大戶,則不受此次修法影響。經濟部長龔明鑫日前說明,一定容量的用電大戶是指5MW以上。
三讀條文明定,新用電大戶須設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之期限、裝置容量、設備種類、設置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增訂條文,主要是為提升能源用戶,如半導體及大型資料中心等產業的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的過度依賴。
罰則部分,三讀條文指出,未依規定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或未符合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之種類或方式之規定,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也指,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特定能源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應經許可並取得執照後,始得經營。違者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除按次處罰外,並得停止其營業或勒令歇業。未經許可而經營特定能源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或銷售業務者,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述規範,導致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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